浙江商標維權:“沃隆每日堅果”遭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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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隆每日堅果”是由青島沃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沃隆團隊自主創新研發,其率先在國內市場倡導“沃隆每日堅果,引領健康生活”的消費理念。
近日,湖南省婁底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價值3萬余元的假冒沃隆牌貨物,該貨物是由蘇某紅、蘇某生產、銷售的,具體包括假冒沃隆牌商標的包裝袋、包裝盒、二維碼防偽標簽及已包裝好未銷售的沃隆牌“每日堅果”等物。
負責此案的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蘇某紅 、蘇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后被告人蘇某紅、蘇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紅、蘇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注冊商標,是指經商標管理機構依法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的注冊需具備法定條件和經法定程序。商標一經注冊,便獲得使用注冊商標的專有權和排斥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禁止權。注冊商標的權利主體對其商標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并排除他人將相同或相似商品使用在與其注冊商標指定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
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也有權許可他人使用商標以獲取報酬。各國對商標權的保護期限長短不一,但期滿之后,只要另外繳付費用,即可對商標予以續展,次數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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