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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版權登記對我國版權登記制度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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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實行“履行手續”到采用“禁止履行手續”再到“復興版權登記制度”的歷史經驗以及版權登記制度缺失帶來的現實教訓,反映出版權登記制度的完善與優化勢在必行??疾觳w納美國復興版權登記制度的原因與內容,本文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完善我國版權登記制度。

    1. 確立版權登記的法律地位

    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中沒有有關版權登記的條文。有關版權登記的規定散見于一些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如國務院2002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年修訂),國家版權局1994年發布的《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2002年發布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2010年發布的《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這“一條例三辦法”幾乎就是我國有關版權登記制度的全部,然而由于著作權法中缺乏對版權登記的一般性規定,使“一條例三辦法”缺乏實質的法律依據,這也是它們法律效力低下的根本原因。就當前情況而言,亟需在著作權法中增加版權登記的一般性規定。雖然已發布的第三次修訂草案中增加了版權登記的內容,但正式版本出臺之前,這一問題仍舊懸而未決,正如我國2010年進行的第二次修訂案中也增加了版權登記的內容,但立法機關在最后的審議中未通過該規定。

    鑒于發布的第三次修訂草案中第6條增加了版權登記的一般性規定,并包含兜底條款“著作權和相關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因此如果第三次修訂案最終版本得以保留有關版權登記的規定,那么在著作權實施條例以及后續相關配套法律法規中,就需對版權登記的事項、效力、機構以及版權變更等作出詳細規定。以版權變更登記為例,從版權發展的歷史看,版權取得經歷了從登記取得向自動取得的轉變過程,之所以有這樣的變化,主要是使作者在創作之后能夠及時獲得法律保護,防止侵權的發生。但這主要針對版權的原始主體,對于繼受主體則無法采用這樣的方式,否則將影響版權交易及市場秩序,難以保護版權權利人的利益和版權后續使用者利益。為此,可借鑒美國復興版權登記制度的規定,“版權發生轉讓、作者死亡或者繼承人信息變動等,如果未能及時提供更新信息,將導致版權權利人無法享受登記作品的額外保護”。



    2. 改革版權登記機構職能

    國家版權局是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其職責包括對作品的版權登記事項。實踐中,我國各類作品版權登記的機構由國家版權局進行認定或指定,如計算機軟件的全國統一登記機構為國家版權局認定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計算機軟件以外的作品登記機構包括國家版權局(負責國外以及港澳臺地區的作品登記)和各地版權局(負責所在行政區的作品登記),版權質權的登記機構統一為國家版權局(實踐中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具體負責)。隨著行政機構改革的進行,從1998年起,各類作品(除軟件外)登記工作應從版權行政管理機關轉由指定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承擔??梢?,我國版權登記工作的具體實施機構只要由國家版權局進行認定或指定即可,但這種認定或指定的標準卻模棱兩可,這種情況下并不能稱作“改革”,也不符合“小政府、大社會”的現代社會管理改革方向。除此之外,由認定或指定的版權登記機關進行版權登記的程序也存在問題p,如進行版權登記所提交的材料、繳納的費用都缺乏統一標準;同時現行“一條例三辦法”中關于版權登記機構對版權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是否在保護期限內等進行實質性審查有失妥當,造成版權登記機構與出版管理部門職能的沖突和登記成本的上升。

    這方面可借鑒美國復興版權登記制度中關于版權登記機構改革的經驗,將國家版權局版權登記職能剝離,由負責版權登記轉變為制定登記標準和監管登記服務,激勵私人登記組織的創建與發展,將權限下放至公共登記機構和私人登記組織。其中公共登記機構包括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前者如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后者如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私人登記組織如數字音樂版權注冊平臺(Music On-line RegisterPlat form,MORP)。作為版權登記標準的制定者,登記標準既包括有關版權作品的行業標準、登記程序標準,也包括登記機構市場準入標準;作為登記服務的監管者,對版權登記機構既要進行資格的審查,也要進行管理的監督,防止壟斷的產生。

    3. 構建版權登記的激勵機制

    我國當前版權登記制度最為缺失的是一種激勵機制。激勵機制是激勵理論在立法層面的具體化。激勵理論作為版權立法的原則與正當性解釋的主流學說,認為版權法正是通過權利配置來激勵信息生產和傳播的制度工具。版權制度存在的意義,乃是使版權人在其作品被傳播前獲得足以激勵其投資的收益預期r。我國著作權法第1條便開宗明義地指出本法是“鼓勵……作品的創作與傳播”。相應地,版權登記制度作為版權制度的組成部分也應具有激勵性,即可以使版權人獲得足夠的收益預期,并使后續使用者以最低的信息獲取成本使用版權。而我國當前版權登記制度對版權作品的登記沒有任何激勵作用,以《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為例,該辦法的目的僅僅是將版權登記作為為“解決版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的輔助手段,并且無論登記與否,對作者而言無任何影響。這或許是版權糾紛不斷、版權交易受阻的根源所在。

    激勵機制的正當性來源于經濟學的理性人假設原理。理性人假設認為,人的行為是理性選擇的結果,在既定的約束條件下,理性人會從收益與成本的角度考慮其行為導致的后果,從而選擇更理性或更有利的行為方式,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理性考量的是在一定約束條件下行為的合理性與有效性問題,理性行為不受任何內在規范因素的影響,如價值判斷、道德標準,而只根據行為方式的合理性如技術性、工具性等開展,其特征就是實現最大化效益s。版權制度的發展歷史證明,每一次的變革與發展,雖是技術主導,但歸根結底是經濟利益驅動的結果。理性人假設原理的適用以及理性人趨利避害的本質屬性,意味著版權登記制度可以將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作為制度誘因,構建激勵機制,并通過權利配置與法律的規制影響理性人的行為選擇。此時,版權登記制度便會以一種權利配置的方式存在。一方面它通過設定權利的范疇激勵版權權利人進行版權登記,當登記的作品享有更廣泛的權利,而未登記的作品享有的權利有限時,理性人自然會做出有益的選擇,即選擇版權登記;另一方面通過設定發生版權侵權后獲得的救濟措施倒逼版權權利人進行版權登記。當登記的作品被侵權后,可獲得更多的救濟措施,而未登記的作品不能提起侵權訴訟,理性人的本質屬性會驅使其選擇版權登記。

    具體而言,可參考美國復興版權登記制度的相關規定,在不影響獲得版權的前提下,在著作權法配套實施的具體法律法規中,明確并區分登記作品與未登記作品及其權利人的權利范疇和可獲得的救濟措施。如登記的作品獲得的保護期限更長,若被侵權可獲得更高的法定賠償或適用于懲罰性賠償(如果第三次著作權法修訂案中增加該規定);未登記的作品所獲得的保護范疇僅限于會產生商業損害的完全復制或準完全復制,其合理使用的范圍更為寬泛,且一旦出現版權糾紛,這類作品的救濟措施只適用法定賠償,不得適用懲罰性賠償。(本文來源:美國版權登記制度的復興及對我國的啟示;作者:黃先蓉、劉玲武;單位:武漢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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