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江區關于進一步鼓勵和扶持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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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鼓勵和扶持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杭高新[2005]255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級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產業發展扶持政策,加大對產業發展的扶持力度,確保我區經濟的持續、快速、穩定發展,依據《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及省市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鼓勵和扶持產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企業上規模
1、對年銷售收入或技工貿總收入在10億元以上,且在我區年繳納稅金1億元以上的大企業、大集團命名為區強優企業;對年銷售收入或技工貿總收入在5億元以上、且在我區年繳納稅金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命名為區重點骨干企業;對年銷售收入或技工貿總收入在3億元以上、且在我區年繳納稅金1200萬元以上的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命名為區重點高新技術企業;對年銷售收入或技工貿總收入在1億元以上,且在我區年繳納稅金500萬元以上的企業,命名為區先進企業。
2、凡當年對區級財政的實際貢獻首次突破1000萬元的生產、研發企業,一次性獎勵企業主要經營者價值100萬元的住房一套。
3、凡在我區年繳納稅金突破1億元、2億元、3億元、4億元、5億元的企業,分別給予該企業主要經營者20萬元、40萬元、60萬元、8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凡在我區年繳納稅金突破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企業,給予企業主要經營者每1000萬元1萬元的獎勵。
4、對首次在我區年繳納稅金突破5億元的企業主要經營者給予特別的獎勵。
二、鼓勵企業科技創新
5、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以近3年的稅后利潤投資于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形成或增加企業注冊資本金,且投資合同超過5年的,經認定審核,由區財政給予一定扶持。
6、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用其從成果轉化中獲得的收益投資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或高新技術企業的,經認定審核,由區財政給予一定扶持。
7、凡被新認定為國家、省、市級高新技術研發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企業技術中心的,按規定比例給予配套資助;其他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組建技術研發機構、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經考核驗收,給予企業一次性3-5萬元的資助。
8、被新認定為市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給予企業主要經營者一次性1-3萬元的獎勵。
9、凡列入杭州市與浙江大學、中國科學院等的戰略合作項目,區財政給予相應的配套資助;凡經批準新設立企業博士后工作站的,給予企業一次性10萬元的資助,分站減半資助;凡博士后新進入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的,按每人5萬元給予企業一次性科研補助經費。企業新引進兩院院士的,區財政給予一次性相應的資助。
10、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費用,可按實稅前全額列支。實際發生額比上年增幅達到10%以上且當年贏利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11、規模以上的“信息港”、“醫藥港”兩港企業,經批準可實行工資總額與利潤“工效掛鉤”,當年實發工資增長幅度低于應納稅所得額增長幅度的,可在按“工效掛鉤”辦法計提的工資總額內,按實際發放數予以稅前扣除。
12、凡列入國家、省、市財政資助的各類項目(包括科技專項、技改項目、孵化企業專項資助項目、留學人員創業項目、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人才培養項目),區財政按規定給予配套資助。
13、凡企業(含專利權人為法定代表人)當年新批的各類專利,除按省、市規定資助外,國內發明專利每件追加資助1萬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追加資助10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追加資助500元;申請國外發明專利并經授權,每件一次性追加資助2萬元(均以實際授權日期為準)。獲得國家、省、市專利示范(試點)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級的,獎勵差額部分。對新榮獲國家、省、市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的企業,給予20萬元—5000元的獎勵。
14、凡歸國留學人員創辦企業,租用留學生創業園生產、研發用房的,給予100平方米內第一年全額,第二、三年減半的租金補貼;企業自行解決科研生產用房的,給予100平方米以內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第三年減半的房租補貼,并在兩年內給予50萬元以內貸款的貼息資助。
15、市重點培育發展的大企業大集團、榮獲2002—2006年度市十大突出貢獻工業企業、經省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市“兩港”企業中的特殊貢獻人才工薪所得2002—2006年期間每年對財政貢獻在1萬元以上的,按其對財政貢獻的50%給予購房或購車資助。
16、設立與浙江大學全面合作專項資金,區財政每年安排800萬元,用于軟件與集成電路設計、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人才培訓與實習三個平臺建設及項目資助,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17、設立區人才開發專項扶持資金,區財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萬元,用于扶持企業人才引進、培養和使用等開發項目的補貼,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三、鼓勵企業管理創新
18、對當年新上市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給予企業主要經營者一次性獎勵20萬元;上市公司通過增發、配股、發行可轉換債券、境外發行債券再進行直接融資的,每次給予企業主要經營者5萬元獎勵。
19、凡當年新獲中國名牌產品、馳名商標的生產、研發型企業,除按省、市規定獲得獎勵以外,另給予企業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新獲得省名牌產品、著名商標、知名商號的,除按規定獲得市獎勵以外,另給予企業一次性6萬元的獎勵;新獲得市名牌產品、著名商標、知名商號的,給予企業一次性2萬元的獎勵。
同一產品分別獲上述多項榮譽稱號的,按照從優、不重復原則獎勵;同一產品獲上述同一榮譽稱號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級的,獎勵差額部分。
20、外商投資企業新通過“智力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雙密認證的,給予企業主要經營者一次性10萬元獎勵。
21、軟件企業新通過CMM2CMMI2PCMM2級認證的,給予企業主要經營者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每上升一級,相應增加10萬元獎勵。
22、凡新通過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或OHSAS18000安全生產體系認證的企業,分別給予企業主要經營者一次性1萬元的獎勵。
四、鼓勵國家級產業基地和特色產業園區發展
23、設立國家級產業基地專項扶持資金5000萬元,專項用于軟件產業、集成電路設計產業及動畫產業基地公共服務平臺和創新創業環境建設、基地內企業各類資助項目的配套、產權保護、外包出口、作品獎勵、貸款貼息、專業培訓、品牌宣傳等,具體辦法分別另行制訂。
24、經管委會認定的特色產業園(特色產業樓宇),3年內根據特色產業園(特色產業樓宇)內企業對區財政所作的實際貢獻給予特色產業園(特色產業樓宇)一定資助,具體認定及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五、鼓勵科技中介機構的建設和發展
25、直接為區內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服務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技術產權交易機構,經有關部門審核認定,按高新技術企業有關優惠政策予以財政資助,具體審核認定辦法另行制訂。
26、經過區管委會批準設立的科技企業孵化器,3年內孵化器及其孵化企業對區財政貢獻的25%作為“孵化資金”資助孵化器,25%用于獎勵在孵企業。
27、風險投資公司投資高新技術項目或產品,在本區累計投資額超過其公司注冊資金60%的,經有關部門審核認定,按高新技術企業有關政策給予財政資助;不到60%的,根據其投資額占其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按高新技術企業有關政策給予財政資助。
28、設立創業投資風險救助專項資金,區財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萬元,專項用于區內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創業投資公司風險救助。
29、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損失準備金,區財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萬元,專項用于區內擔保機構(經批準設立的)為高新技術企業(含科技型中小企業)擔保的風險補償。
六、鼓勵來高新區(濱江)投資發展
30、宗地投資密度在每平方米600美元合同外資以上的外資項目或每平方米5000元人民幣以上的內資項目,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根據注冊資金大小給予一次性資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31、對投資規模較大、科技含量較高并對區財政貢獻較大的租用科研生產廠房的生產、研發型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根據注冊資金的大小,給予一定的租金補貼。
32、凡符合我區產業導向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生產研發企業,除按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外,根據其5年內對區財政所作的貢獻給予一定的資助。
33、凡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注冊資本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生產型企業、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集團總部(包括管理中心、結算中心、營銷中心、研發中心等在內的總部或區域性總部),根據其5年內對區財政的貢獻,給予一定的資助。
34、凡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屬我區鼓勵類的生產、研發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的有關規費除上交省、市部分外,屬區財政留存部分免繳。
35、企業通過股權置換、并購、合資嫁接等方式“以企引外”,且合同利用外資在300萬美元以上,資金按規定到位并開工(開業)的,從當年起3年內,根據企業比上年(最高年份)對區財政實際貢獻新增部分,按外資投資比例,給予第一年全額、第二、第三年50%的資助。
36、凡引進全球500強企業(按上一年度排名),給予引進企業的主要經營者一次性10萬元人民幣獎勵。
七、其它
37、享受本政策中資金獎勵(資助)的企業須是財政收入級次在杭州高新開發區財政。
38、按現行財政體制,街道企業的各項資助按上述標準由區、街道分別承擔50%。
39、產業扶持政策依照企業當年對區財政的貢獻情況兌現資助。3年內對企業的綜合資助額度原則上以3年內該企業對區財政貢獻新增部分的總額為限。
40、享受本意見有關政策的企業收到的資助資金,作專項撥款處理,并在“專項應付款”科目單獨核算反映,以后視企業對區財政貢獻再另行清算處理。
本意見由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杭高新[2004]222號文件同時廢止。
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二OO五年八月十日(本文來源:濱江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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