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解析
五洲商務網
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32號文件”)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一直是稅收政策扶持的重點,現就32號文件中有關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的主要變化以及與高新技術企業相關的稅收優惠一并作簡要分析,供實務中參考。
一、32號文件變化要點
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以下簡稱“172號文件”)相比,32號文件主要變化點如下:
(一)認定條件
(二)程序事項
對于32號文件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性事項,關注以下幾點: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不再設有復審環節;
2.申請高新技術認定的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中新增“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以及“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3.審查認定的公示時間由15個工作日減少至10個工作日,提高行政效率;
4.進一步明確稅收優惠享受的起止時間:
(1)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
(2)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復核被認定為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而被取消高新資格的,稅務機關將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3)對于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因弄虛作假、違法違規、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而被取消高新資格的,稅務機關可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另32號文件取消了172號文件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認定申請”的規定。
5.明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主報告義務:
(1)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2)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172號文件曾規定發生上述情況時,需于15日內向認定機構報告,32號文件報告時限放寬,更有利于納稅人。
(3)新增“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將被取消高新資格。”
6.新增高新技術企業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搬遷時,高新資格的延續問題:
(1)企業于高新資格有效期內完成整體遷移的,資格繼續有效;
(2)企業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重新認定;
(3)企業超過高新資格有效期進行整體遷移,32號文件對相關資格延續問題未予明確,實際操作中,應由遷入地認定機構重新進行高新資格認定。
7.企業存在偷、騙稅行為的,不再作為取消高新技術資格的情形之一。
(三)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變化
隨著國家經濟發展趨勢及產業結構調整,32號文件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較172號文件列舉的內容有較多改變,主要是新增了國家將重點扶持的新興行業,例如:“電子信息”板塊中新增“云計算與移動互聯網軟件”、“衛星通信系統技術”等;“新材料”板塊中新增“與文化藝術產業相關的新材料”等;“高技術服務”板塊中新增了“信息技術服務”、“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技術”等等,不再詳述。
二、高新技術企業相關稅收優惠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在納稅申報表填報時,作為所得稅額減免,分別于A100000《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A類)》第26行“減免所得稅額”、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第3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第4行“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或第5行“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定期減免”以及A10704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中填列。主要稅收優惠如下:
(二)個人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稅〔2015〕116號文件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參照所獲股權的公允價值,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作者:高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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