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知識產權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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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較成功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國家。二戰后,美國科學技術得到了迅猛發展,經濟也越來越依賴于知識、技術、信息、服務等產業。由于這些產業與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具有密切聯系,美國政府部門、企業十分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對美國經濟發展以及實現其經濟、技術世界霸主地位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別是在20世紀70年代以來,亞歐一些國家在經濟上的崛起使美國感到了巨大壓力。
經過思考和調查,美國政府和產業界達成共識,即美國在全球競爭中的優勢是科技和人才,而這是創造知識產權的關鍵要素。然而,由于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國外企業大肆模仿美國技術,然后憑借其廉價的勞動力打開市場、實現經濟騰飛。這樣一來,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即開始將知識產權作為抵御國外競爭、保住經濟霸主地位的戰略手段,并從法律和政策的層面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為在國外有效保護本國利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美國政府競爭力委員會在1985年公布的一份報告中明確提出了強化知識產權的主張,即“在美國國內和國外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是提高美國產業競爭力的重要措施”。
美國政府在卡特總統時期即將知識產權上升為國家戰略,美國前總統克林頓則將美國的知識產權戰略體現于相關立法、知識產權利益關系的調整、對外貿易政策中。美國政府將知識產權作為國家的最高政策列入其全球貿易政策的優先日程,將知識產權在國外的有效保護作為其在冷戰結束后經濟安全戰略的主要內容之一。美國通過利用多年積累的科技成果,維護和加強知識產權優勢,許多專家認為這是美國在20世紀90年代后將日本拋在后面的重要原因,也是美國保持在全球經濟和科技中的領先地位的重要保障。
美國的知識產權戰略特色集中體現于以下幾方面:
(一)以立法為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提供保障
美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可以追溯到二百多年前制定的《憲法》。該《憲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國會授予作者和發明者就他們的作品和發明在有限時期內的專有權利,旨在促進科學和有用藝術的發展。在1790年美國即頒布了第一部專利法,特別是近年來,美國為了維護其國家利益和適應企業需要,修改并完善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傳統知識產權法律,不斷強化知識產權的保護,擴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如隨著高新技術的發展而將一些新興技術形式納入知識產權保護范圍。這些法律的修改也是直接為其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服務的,如在通過立法推動知識產權戰略的開展方面,美國對《專利法》的修訂是一個重要的舉措。過去的《專利法》在方法專利侵權方面規定,在美國本土之外用美國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出口到美國不構成侵權,修改后的《專利法》則視之為專利侵權,這樣就提高了美國專利的保護水平。又如,為了限制關鍵技術流失到國外,美國政府經常利用《出口管制法》、《國家安全法》等法律,對關鍵技術、尖端技術施加嚴格保密,以維護技術壟斷地位。此外,美國為推動技術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和商業化,調整知識產權利益關系,也頒布和實施了一系列法律。
(二)在對外貿易領域建立最大限度地控制他國市場的機制
由于美國是世界上經濟和科技實力最強大的國家,其對國外市場的控制能力對其經濟發展和維護在全球中的霸主地位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美國知識產權戰略在其對外貿易政策和戰略方面表現最為明顯。
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日益把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其對外貿易政策的重要方面,將知識產權保護與對外貿易掛鉤。為了維護其經濟、科技霸主地位,美國嚴格主張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限制科技資源的國際利用,加強對技術轉移的控制,對競爭對手特別提出對等性要求,并且極力主張將知識產權制度納入關貿總協定(GATT)體制,以使其國際化。
美國的立法和政策無不反映了對知識產權保護在促進美國經濟發展和整個國際貿易以及國際投資體系中重要作用的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不僅被美國視為一種傳統觀念中的對文化、科學技術財產的侵犯,而且被視為貿易壁壘和投資壁壘。因此,知識產權保護成為美國貿易政策的核心問題之一”。
值得特別指出的是,其修訂的《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使知識產權保護在立法上成為美國貿易政策核心內容之一,為保護美國的專利等知識產權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條件。該法的出臺反映了美國將知識產權保護與對外貿易掛鉤的用心。該法追加的人們所熟悉的“特殊三○一條款”是美國評價其貿易伙伴是否充分、有效地保護了美國的知識產權,是否給美國知識產權人公平進入其市場而設置的一種法律程序,旨在按照美國的標準和要求保護其在該國的知識產權,以達到保護其產品進入他國市場的目的。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美國貿易代表署可以調查其他國家對美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狀況,以確定“侵權”的重點國家,并展開與這些國家的雙邊談判,如果達不到美國提出的要求,就將對其采取報復措施。
美國為了進入和控制他國市場,達到既壟斷技術又限制外國商品進口的目的,極力倡導保護知識產權,以掩蓋其技術保護政策和貿易保護政策,其中將貿易與知識產權掛鉤是其采用的最有效的手段。上述“特殊三○一條款”的主要特點就是為了控制其他國家市場,迫使其他國家或地區接受美國倡導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以允許美國的知識產權商品進入其市場,這體現了美國政府對企業和研究機構在境外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巨大支持。
我們知道,當前世界經濟秩序的核心之一是世界貿易組織體制。由于取得知識產權的商品化技術是在市場上進行,而使用這種技術的商品也主要是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市場進行的,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即強烈主張把知識產權問題納入GATT框架,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要利用GATT的強制措施有效地保護美國在國外市場的知識產權。Trips協議的達成,在很大程度上即是美國積極推進以國際立法的形式實現其包含專利在內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體現。從表面上看,美國知識產權戰略鼓勵發展中國家實施更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發展中國家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準亦是必然趨勢。隨著知識經濟的悄然到來,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已越來越成為影響發展中國家技術創新程度、貿易流向、相對經濟增長速度的一個重要因素。然而,超越自己國情的過于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會使發展中國家付出很大的代價,而最終受益的是發達國家。美國竭力主張以美國為基準建立知識產權國際新秩序,強求在經濟、技術實力上與其相距甚遠的國家按美國的標準保護知識產權實際上是不公平的。美國《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中的“特殊三○一條款”受到許多國家的廣泛批評就是一個例證。
(三)美國面向21世紀的知識產權戰略
在21世紀到來之際,美國專利和商標局制定了面向21世紀的知識產權戰略并制定了五年戰略計劃。為實現這一戰略采取的主要步驟有:加強員工培訓,改進工作流程,提高專業人員素質;提高服務質量,以市場為導向,為客戶提供滿意的產品和服務;加強與歐洲、日本和其他國家知識產權機構的聯系與合作,推動知識產權制度的全球化;強化知識產權事務的信息管理,發展電子政務,實現專利和商標申請的自動化管理;通過立法調整收費制度等。這些措施主要是針對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工作,但由于美國專利商標局在推進美國知識產權戰略方面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通過執行這些戰略計劃,在新世紀美國的知識產權國家戰略將躍上一個新臺階。(本文來源:美、日、韓知識產權戰略之探討;作者:馮曉青;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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