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具體標準
資政知識產權
為依法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地認定杭州市著名商標,根據《杭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
一、主體的合法性
1、申請認定市著名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其住所應設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
2、申請認定市著名商標的申請人,應是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或簽發的、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或其它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申請認定市著名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應是合法的經營范圍。
二、 商標權
1、1)申請認定市著名商標的商標,在申請時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并連續使用二年以上,并提供《商標注冊證》或相應的證明文件。
2)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使用時間二年以上且歷史悠久、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注冊期滿一年的即可申請。
3) 商標使用時間在二年以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且在全國同行業排名前五位,省內同行業前三位,市內同行業第一位,商標核準注冊一年半即可申請。
2、申請認定市著名商標的商標,其申請人的名稱須與《商標注冊證》的注冊人、營業執照或其它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持有人及產品上標注的名稱相一致。
3、申請認定市著名商標的商標,其使用人在實際使用中的商標標識必須與《商標注冊證》上核準的商標文字、圖形或其組合,使用商品或服務的范圍相一致。許可他人使用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備案。
三、商標所指商品、服務的要求
1、商標所指商品的生產銷售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不屬國家限制生產或淘汰的產品;商標所指的服務屬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經營的服務項目。
2、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其科技含量、市場前景等應在同類產品中領先,在本市具有較高認知程度,并在市內具有較大的影響力。
3、商標所指商品質量的主要技術指標較市內或省內同類、同檔商品相比,名列前茅,信譽度、知名度高。商標所指的服務綜合質量指標名列本市同行業前茅。
4、商標所指商品的生產或商標所指服務的提供者,應實施標準化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質量(服務)管理體系,保證商品(服務)的質量,在申請前二年無重大質量事故。
5、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在申請前近二年內經國家、行業和省級有關部門組織的質量統檢、抽檢、定期監督檢查中均合格;出口商品未發生因質量事故或涉嫌假冒、侵權、仿冒他人注冊商標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貨、理賠等國際貿易糾紛。
四、消費者的意見
1、消費者或用戶對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無重大質量投訴。有明確的修理、更換、退貨方式,售后服務好,投訴率低。
2、消費者或用戶對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在市內同行業中信譽度高。
五、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的市場覆蓋面
1、商標所指商品覆蓋面和占有率在市內同行業中位居前列,應基本覆蓋全市或輻射不少于兩個以上的外市、地市場。
2、商標所指服務應在全市范圍內相關公眾中有較高的認知度、信譽度。
3、以生產出口商品為主的企業要求認定著名商標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標的出口額應占總出口額的50%以上,其注冊商標必須在主要出口國(地區)注冊。
六、主要經濟指標
1、商標所指商品的產量、年銷售收入、利潤、稅金以及出口創匯額等主要經濟指標或企業規模在全市同行業或同類商品中名列前茅,企業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商標所指商品的年銷售收入,大宗產品在5000萬元以上;高新技術產品、旅游服務性企業等年銷售收入在2500萬元以上;具有地方特色、傳統文化、老字號等產業年銷售收入為1500萬元;涉農產品銷售收入在300萬元以上。
同行業或同類商品名列前茅,按大的行業前5名、小的行業前三名的原則掌握,已被評為中國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的除外。
2、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近三年來主要經濟指標應提供加蓋申請人所在縣、市綜合經濟管理部門、財務和稅務部門印章(或其他法定部門出具證明)的各年度財務報表或其他報表。
七、商標知名度
1、主要銷售商品地和提供服務區域內對商標的認知度應達到熟知程度。認知程度的測定,可委托消費者協會等有關組織在一定范圍內采取適當的方式進行。
2、近二年內廣告宣傳費用的投入與產出之比、廣告的覆蓋面、宣傳的頻率等在市內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3、申請人注重企業形象宣傳,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4、商標作為著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著名其他因素。
八、商標的內部管理
1、企業設有商標管理機構,配備商標管理人員,并能掌握有關商標的基本常識和法律法規知識。
2、具有完備的商標使用、印制、管理、檔案等項制度。規范使用商標。
3、能認真執行《商標法》等法律法規,積極、主動地保護自己的商標專用權。企業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的,須提供商標被假冒侵權事實,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提出訴求和處罰文書等材料。
4、二年內未發生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
九、 不予認定的規定
申請認定市著名商標,申請人正在接受相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國家有關部門調查,并沒有最終結論的,或正在改制變更程序的,暫緩受理認定。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1、產量、銷售額和利潤、稅金等主要經濟指標連續二年或三年呈下降狀態,且幅度較大,缺乏市場競爭力的:
2、列入國家強制管理范圍產品,尚未獲得相應證件的:
3、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行為的;
4、質量檢查被判為不合格或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有國內外重大索賠事件的;
5、沒有按規定實行“三包”,售后服務差,消費者或用戶投訴比較多、投訴內容比較嚴重的;
6、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7、申請人的注冊商標被他人以“注冊不當”理由向國家商標評審委請求撤銷,正在審理的;
8、申請人有影響評委公正性的私自接觸,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市著名商標的延續確認按照本標準執行(本文來源:杭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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