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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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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鼓勵外商和區外企業到余杭區投資,促進我區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根據現行的財政稅收法律法規、政策,區政府制定了《加快推進余杭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一、余杭經濟開發區(含余杭經濟開發區喬司區塊,下同)的相關政策。

    (一)在余杭經濟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

    1、在余杭經濟開發區內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享受“二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2、在余杭經濟開發區內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其中外商實際投資比例占50%以上),從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享受“二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同時,第三年和第六年,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扶持的額度不超過該企業第三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指地方財政收入留成部分,下同)和第六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

    3、在余杭經濟開發區內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其中外商實際投資比例占50%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享受“二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同時,第三年至第十年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額度不超過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額度不超過該企業當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50%。

    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享受前款規定的優惠政策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企業所得稅繼續實行減半征收;先進技術企業在享受前款規定的優惠政策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可再繼續執行3年。

    4、在余杭經濟開發區內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商,從企業取得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金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且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除按國家規定返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外,屬區本級所得部分再按實際退稅額的40%給予補助。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創匯型企業或先進技術型企業,經批準,可全部返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5、在余杭經濟開發區內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由財政部門根據企業當年度實繳增值稅的規模,安排一定資金給予扶持。分當年度實繳增值稅在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上和300萬元以上三個檔次,分別按實繳增值稅的10%、15%和20%的額度補助,時間連續最長不超過5年。

    6、在余杭經濟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中的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省(及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和新批準的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上(其中外商實際投資占50%以上)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型外資企業,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資金給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繳納的場地使用費,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繳納的場地使用費的50%。對特大型企業(外商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的優惠扶持作個案處理,另行研究明確。

    (二)在余杭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內資工業企業(包括外來投資,下同)。

    1、凡在余杭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內資工業企業,根據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土地價款,本條內下同)的規模,從生產經營之日起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50%;固定資產投資在6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三年和第四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

    2、凡在余杭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生產型內資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由財政部門根據企業當年度實繳增值稅的規模,安排一定資金給予補助。分當年度實繳增值稅在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上和300萬元以上三個檔次,分別按實繳增值稅的10%、15%和20%的額度補助,時間連續最長不超過5年。

    3、本地企業搬遷到余杭經濟開發區內和對余杭經濟開發區內原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擴大生產規模的,采取“保存量、讓增量”的辦法,即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比上年增長部分由財政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補助標準按上述第1、2條規定執行。

    4、凡在余杭經濟開發區內開辦企業的附加稅費一律按照城鎮企業待遇對待。

    余杭經濟開發區內企業(包括內、外資企業)按上述規定期限享受政策后,統一執行面上的政策。



    二、興旺工業城、余杭工業城、良渚工業城、星橋工業園區、塘棲工業園區和特色工業園區的相關政策。

    1、凡在以上工業園區新辦內資工業企業,根據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土地價款,本條內下同)的規模,從生產經營之日起,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固定資產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50%;固定資產投資在6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三年和第四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50%;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

    2、本地企業搬遷到上述工業園區內和對上述工業園區內原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擴大生產規模的,采取“保存量、讓增量”的辦法,即企業所得稅比上年增長部分由財政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補助標準按第1條規定執行。

    3、余杭區外企業、個人到上述工業園區投資辦企業,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從生產經營之日起,由財政部門根據企業實繳增值稅的規模,安排一定資金給予補助。分當年度實繳增值稅在200萬元以上和300萬元以上二個檔次,分別按實繳增值稅的10%和15%的額度補助,時間連續最長不超過3年。



    三、其他工業園區的相關政策。

    其他鎮鄉創辦的工業園區(包括今后創辦)內的企業,一律按規定征稅,在不超過上述一、二兩類工業園區政策范圍內,報經區政府批準后,由其鎮鄉財政自行確定扶持政策和補助辦法。



    四、重點骨干企業的相關政策。

    1、“龍頭、拳頭、苗頭”企業。區政府確定的19家“龍頭、拳頭、苗頭”企業,按照原定的“一廠一策”政策執行。

    2、特、一、二級工業企業。特級、一、二級工業企業,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扶持資金的額度按其當年度實現企業所得稅超過確定基數部分,給予補助80%,基數每年遞增10%,一定三年不變。

    3、其他企業。對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年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扶持的額度按銷售收入超過核定基數部分,給予補助8‰,基數每年遞增10%,一定三年不變;商業企業扶持資金的額度按銷售收入超過核定基數部分,給予補助2‰,基數每年遞增10%,一定三年不變。

    4、上規模工業企業(除前面所述“龍頭、拳頭、苗頭”企業外)。對年實繳增值稅200萬元以上的,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扶持資金的額度根據當年實繳增值稅比上年增加部分,給予補助10%;對年實繳增值稅300萬元以上的,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扶持資金的額度根據當年實繳增值稅比上年增加部分,給予補助15%。



    五、其他新辦工業企業的相關政策。

    (一)、新辦內資企業(包括外來投資)。


    1、凡在本區投資新辦工業企業,根據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土地價款,本條內下同)的規模,從生產經營之日起,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固定資產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50%;固定資產投資在6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三年和第四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當年度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的50%。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

    2、投資大型機械及成套設備制造業、家用電器制造業、精細化工等產業,外地投資者在注冊資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

    3、余杭區外企業、個人來我區投資辦企業,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從生產經營之日起,由財政部門根據企業實繳增值稅的規模,安排一定資金給予補助。分當年度實繳增值稅在200萬元以上和300萬元以上二個檔次,分別按實繳增值稅的10%和15%的額度補助,時間連續最長不超過3年。

    4、余杭區外企業、個人來我區投資辦企業,其各項附加稅費仍按其原企業政策對待。

    (二)、新辦外商投資企業。

    1、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享受“二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2、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享受前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企業所得稅繼續實行減半征收;先進技術企業在享受前款規定優惠政策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可再繼續執行3年。

    3、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從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享受“二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同時,從第六年至第十年,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每年扶持的額度不超過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

    4、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由財政部門根據企業實交增值稅的規模,安排一定資金給予補助。分當年度實繳增值稅在200萬元以上和300萬元以上二個檔次,分別按實繳增值稅的10%和15%的額度補助,時間連續最長不超過5年。

    5、生產性和大型旅游景點項目、創匯開發性農業項目等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商,從企業取得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金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且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除按國家規定返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外,財政部門將安排一定資金給予扶持,扶持資金的額度不超過該企業已繳納所得稅的30%。外商實際增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實際增資額在110萬美元以上的高新技術產業外商投資企業,其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財政部門將安排一定資金給予扶持,扶持資金的額度為再投資部分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6、外商投資開發旅游產業。外商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上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辦之日起,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補助。補助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實交營業稅的20%,連續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外商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上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的扶持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

    7、外商投資信息咨詢、交通運輸、貨運代理等服務性行業,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

    8、外商投資能源、交通、市政等基礎設施項目,實際投資額在300萬美元(含300萬美元)以上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

    9、外商來余杭興辦“一優二高”現代農業、創匯農業和農副產品深加工等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十年,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其中,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

    10、外商投資信息技術、生物醫藥、新型材料、環保產業等高新技術產業(按國家發布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執行,下同),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第1、2、3條優惠待遇外,再由財政部門給予一定的扶持,扶持的額度為企業開始經營的兩年內經確認的高新技術產品所繳納的增值稅的地方留成部分。

    11、總部設在余杭區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和外商投資商業零售項目,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第一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三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



    六、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政策。

    1、對省高新技術企業,經同級財政、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從認定之日起,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七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其中,對開發生產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和基因工程產品的高新技術企業,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

    2、對國家級新產品和國家級科技項目,從認定(立項)之日起,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補助。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按其新產品或項目實現的企業所得稅的100%、增值稅的20%的額度給予補助;省級高新技術產品和科技項目,從認定(立項)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產品或項目實現的企業所得稅的50%、增值稅的10%的額度給予補助。



    七、農業龍頭企業的相關政策。

    1、區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從命名之日起,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

    2、新辦固定資產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農業企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從開辦年度起,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

    3、新辦農產品專業市場,固定資產投資在200萬元以上的,從開辦年度起,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新辦200萬元投資以上的農產品專業市場,前三年,按實繳營業稅的規模,確定適當的額度給予扶持。對銷售本市農產品50萬元以上并經區有關部門認定為營銷大戶的,三年內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100%,同時,此三年內免交農業特產稅。

    4、余杭區外企業、個人來我區投資“一優兩高”現代農業、創匯農業和符合農業產業化的“種、養、加”一體化聯合生產加工等項目,從獲利年度起,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



    八、新辦三產的相關政策。

    1、農村中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即鎮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和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上述“農村中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主要是指提供技術推廣、良種供應、植保、配種、機耕、排灌、疫病防治、氣象信息和科學管理,以及收割、田間運送等服務企業和單位。這些企業和單位兼營農業生產資料的所得,應按規定征收所得稅。

    2、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上訴“信息業”,主要包括以下行業:⑴統計信息、科技信息、經濟信息的收集、傳播和處理服務;⑵廣告業;⑶計算機應用服務,包括軟件開發、數據處理、數據庫服務和計算機的修理、維護等。

    3、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一年。

    5、對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多業的,按其經營主業(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來確定減免稅政策。

    6、對規模較大的從事旅游、游樂項目經營的新辦企業,從開辦之日起,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投資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投資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同時,在此基礎上,再視情給予補助資金,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實交營業稅的20%,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



    九、非農專業市場的相關政策。

    1、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新辦非農專業市場,從開辦年度起的頭三年內,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2、非農專業市場營業稅按規定繳納,其他的附加稅費酌情減免。



    十、房地產、商貿和一般服務業的相關政策。

    對房地產業、商貿和一般服務行業,財稅部門要嚴格依法加強稅費征收管理,原則上不能再開政策口子。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進一步轉變觀念,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樹立大局觀念,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要充分利用好現有的政策資源,積極幫助企業爭創高新技術企業,做好國產設備投資抵扣所得稅、加速折舊和增列技術開發費、融資租賃費稅前扣除、資源綜合利用等政策的認定和申報、審批工作。對民政福利企業、校辦企業優惠政策要用足用好,調整好企業結構,鼓勵創辦較大規模的民政福利、校辦企業,對新辦規模較小(固定資產投入在500萬元以下)的福利、校辦企業原則上不予認定。



    《加快推進余杭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從二00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執行。除國家稅法和有關稅收政策外,過去制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原企業已享受的政策可繼續執行至期滿。今后如遇國家財政稅收政策變化的,相應調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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