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秘密的概念及其特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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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知識產權,人們馬上想到專利,對于技術秘密的概念比較陌生。實際上,我國廣大科技人員開發的科技成果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體系,即專利技術體系和技術秘密體系。技術秘密一般指保密的技術,法律定義源于商業秘密,是商業秘密的一部分,具有商業秘密的屬性。2004 年11 月30 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定義:“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
20 世紀50 年代,在我國紡織工業領域出現了許多以人的名字命名的“工作方法”,在西安、上海和北京,紡織工人形成了比學趕幫的熱潮,工作效率和速度不斷刷新。嚴格地說,這些“工作方法”就屬于技術秘密。
20 世紀70 年代,為了滿足我國人民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我國從世界鐘表王國瑞士引進了兩條手表生產線,一條安裝在上海,產品起名為“上海牌”;一條安裝在天津,產品起名為“海鷗牌”、“東風牌”。當時,根據我國生產線的實際技術水平,國家輕工業部組織專家制定頒布標準,將機械式手表的誤差定為24 小時正負45 秒,誤差在此范圍均屬于合格。瑞士技術專家在參觀了生產線全過程之后發表了看法:“你們加工生產的零部件質量沒有問題,但是人員裝配水平太低。”應他們的要求,在我方人員不在裝配現場的情況下,他們關上房門,使用我們生產的零部件組裝手表。令我方人員感到十分驚奇的是他們裝配的產品24 小時誤差僅為3 ~ 5 秒,有些甚至在1 ~ 2 秒之內。瑞士技術專家說:“手表的裝配工藝是我們的‘技術秘密’,你們購買的生產線不包括這些內容,如果需要可以另外購買。”這是我們比較早領教到的技術秘密的概念。
技術秘密主要是指憑借經驗或技能產生的,在工業化生產中適用的技術情報、數據或知識,包括產品配方、工藝流程、技術秘訣、設計、圖紙(含草圖)、試驗數據和記錄、計算機程序等,而且這些技術信息尚未獲得專利等其他知識產權法的保護。
技術秘密的特點
1.秘密性(新穎性的最低要求)
技術秘密必須具有實質上的秘密性或秘密因素,也就是“不為公眾所知悉”,技術秘密的核心只是由技術秘密的權利人或相關具有保密義務的人或組織才能知悉,其他組織或人員要想獲得此技術秘密就只能花費相應勞動去探究(不違反社會道德的前提下)或付出足夠的酬金去得到權利人的許可,要么就只能采取故意侵權的方法。
2.實用性
技術秘密具有實用性,可以為技術秘密的擁有者帶來相應的經濟利益,沒有實用性的技術不能成為技術秘密。
3.價值性
技術秘密現在或將來的使用,可以給技術秘密的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潛在的競爭優勢。技術秘密可以是正在被權利人使用的,也可以是由權利人控制尚未使用的。
4.保密性
技術秘密的合法控制者必須針對技術秘密本身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技術秘密一旦公諸于世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重要的是單位或組織能否對技術秘密采取保密措施,這是該技術秘密取得法律保護的前提要求。
此外,作為技術秘密的來源還必須合法正當。一是技術秘密的取得方式必須是合法的,如自行研制、合法許可、繼承或轉讓等;二是技術秘密的信息本身不得侵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正當利益。(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齊敬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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