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軟件企業核查和軟件產品核定管理辦法(意見稿)
五洲商務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做好落實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信軟函[2016]315號)及浙江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浙編辦字[2016]6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適用本辦法。
單位或者個人自己開發并自用的軟件以及委托他人開發的自用專用軟件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軟件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從事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及相關服務,并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軟件產品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者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者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本辦法所稱的進口軟件是指在我國境外開發,以各種形式在我國生產、經營的軟件產品。
第三條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核查及軟件企業軟件產品核定工作。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核查相關工作。
各市、縣(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軟件企業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軟件企業核查
第四條 軟件企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六)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五條 軟件企業核查需提交材料:
(一)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件產品列表或技術服務列表;
(二)主營業務為軟件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件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軟件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三)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附企業職工的學歷證明、研究開發人員的勞動合同及有部門分類的工資表),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企業職工社??偯麊渭袄U費明細表)等相關證明材料、企業職工的學歷證明、研究開發人員的勞動合同及有部門分類的工資表;
(四)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附銷售合同、銷售發票,稅務部門出具的研究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證明);
(五)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件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
(七)核查過程中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軟件企業核查工作程序
(一)企業網上申報。申報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要求,在省經信委網站上提交備案材料。
(二)各市縣(區)經信主管部門用各自管理賬戶登錄,對本地區申報的軟件企業進行初審,并進行實地核查,提出初審意見。
(三)省經信委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根據初審情況對相關軟件企業進行核查,核查內容包括人員構成、研發投入、核心技術、營業收入和開發環境等情況,必要時可以實地核查,核查結果在省經信委網上進行公示。
(四)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每年匯算清繳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
(五)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企業,根據省稅務部門提供的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和備案材料進行核查,省經信委分別在每年5月20日和8月20日前完成核查工作,并將核查結果反饋省級稅務部門。
(六)對經核查不符合軟件企業條件的,由稅務部門追繳其已經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軟件產品核定
第七條 軟件產品核定須由該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單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軟件產品核定申報表;
(二)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軟件產品在我國境內開發及申請單位擁有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四)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含產品類別界定);
第八條 進口軟件中在我國境內進行本地化開發、生產的產品,其在我國境內開發的部分,由著作權人和原開發單位提供在我國境內開發的證明材料及符合國家軟件進口程序的材料。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核定備案材料。
第九條 省經信委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軟件產品核定,通過的軟件產品核定名單在省經信委門戶網站上公告。
第十條 軟件產品命名應當遵守以下規范:
(一)軟件產品名稱由三個部分組成:
企業品牌 + 軟件產品的用途和功能 + 版本號
企業品牌可以是企業的“商號”,或是經工商注冊登記的“商標”號,使用商標的須提供商標注冊登記證明。
(二)軟件產品名稱中一般禁用非計算機軟件專業及其他行業專業術語的英文或英文縮寫。
(三)軟件產品名稱應以“軟件”或“系統”結尾。
(四)軟件產品名稱不宜太長,一般在15個字內。
第十一條 軟件產品核定長期有效,當軟件產品名稱或企業名稱發生變更時,應重新辦理軟件產品核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省經信委與相關職能部門建立核查工作機制,在稅收、安全、質量、知識產權、市場競爭、企業管理、信用等方面加強監管,定期與相關部門交換信息,實現信息數據共享。
第十三條 省經信委負責對各市、縣(區)經信主管部門及第三方機構軟件企業核查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各市經信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轄區域軟件企業及產品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企業對軟件企業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結果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向省經信委申訴,由省經信委有關處室組織專家進行調查核實,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軟件企業應按省經信委要求定期網上報送月、年統計報表。
第十六條 軟件企業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或提供虛假的核查備案材料騙取軟件企業核查結果的,省經信委將撤銷核查結果,并列入黑名單,及時通報省級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參與軟件企業核查和軟件產品核定工作的人員及第三方機構如有違反相關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則的,由其相應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浙經信軟件[2014]64號文同時廢止(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