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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文化意識及現狀以及我國傳統文化影響下的知識產權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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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人類學家愛德華泰勒說:文化是一個復雜的整體,其中包括知識信仰、藝術、法律、道德、風俗,以及作為社會成員之個人所獲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習慣。2008年6月5日,國務院印發《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出要推進知識產權文化建設。雖然國內外學者關于知識產權文化建設的內涵存在著不同理解,但總體認識趨于統一,即知識產權文化是人類在從事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活動中逐漸產生的、影響知識產權事務的物質現象與精神現象的和,主要包括人們關于知識產權的認知、意識、信念、價值觀以及涉及知識產權的行為方式等。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文化內化為國民的知識產權價值觀,外現于知識產權行為方式,其從知識產權案件中可略見一斑。

    2011 年10 月19 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在一起知識產權糾紛案中作出判決,對原告談笑靖(筆名扎西拉姆多多)起訴被告珠海出版社未經許可出版包括該作品的圖書《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并把《見與不見》當作倉央嘉措的作品一案作出判決,認為原告對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被告珠海出版社雖侵權主觀故意性不大,但仍需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銷售涉案圖書的被告王府井書店也需承擔停止銷售的法律責任。原告主張其創作了詩歌《班扎古魯白瑪的沉默》(又名《見與不見》),并于2007年5 月15 日發表在其個人博客上,而2010 年8 月,被告珠海出版社出版了《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一書,該書副標題為“‘六世達賴喇嘛’——倉央嘉措的情與詩”,作者子非,該書第33 頁收錄了前述《見與不見》一文。在本案中,原告雖然勝訴,但其在事后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到起訴出版社并非其本意,而是基于詩作授權的唱片公司的要求,目的是為了認定著作權。就原告本人來說寫詩并不是謀生手段,也不會因為作者被誤認而喪失協作的欲望,所以如果不是因為有唱片公司的出現,她并不會主動去維權。

    談笑靖的觀點代表了許多國民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將知識產權與物質收益等同,對自己應享的權利亦存在淡薄心態。然而,知識產權屬于一種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是按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這種權利不光包括財產權,還包括人身權。而所謂人身權,意味著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均屬于精神權利。在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即將其詩作出版,并將作者寫為倉央嘉措已侵犯了作者的人身權。然而原告自己的不在意,進而聯系到隨著網絡普及,網民在信息傳播中對著作者表現出的隨意態度,代表了國民積習于心的權利意識的被動性和虛無性,對自身權利的保護并未內化為國民的內心訴求。

    1、 我國知識產權發展現狀

    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投入大量資源,知識產權制度不斷完善,知識產權知識全面普及。自《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頒布以來,各類知識產權申請量和授權量快速在增長。與2008 年相比,2010年國內專利申請總量達到110.9 萬件,增長54.7%,受理商標注冊申請107.2 萬件,增長53.6% ;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8.7 萬件,增長74.5% ;植物品種權申請1295 件,增長37.0% ;集成電

    路布圖設計申請1108 件,增長49.1%。然而,由于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起步晚、發展快,缺乏形成知識產權文化的時間積累和思想沉淀,因此代表現代文明的知識產權制度在中國這邊傳統文化深厚的土壤里顯得水土不服。在知識產權保護量迅速增長的同時,盜版、假冒、山寨等屢禁不止,糾紛不斷,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雖然在積極吸納國際知識產權營養的情況下,我國知識產權法制水平本身已與國際主流趨勢一致,然而制度的運行效果卻遠遠落后。細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為在WTO 的大環境下的政策引導產物,而非經濟發展的內在訴求,知識產權觀點尚未與社會主體意識結合,在公眾的價值體系中尚未占據其應有位置,進而社會整體對知識產權文化的認識和理解不夠深入,對他人權利的尊重不夠;另外,知識產權侵權認定存在難度,維權相對困難,使得國民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容忍度較高,而對知識產權制度期望較低。目前知識產權保護與個人生活分離,對知識產權制度、實施的滿意程度沒有給予社會整體利益的正向價值判斷,國民的知識產權相關行為水準與我國知識產權法制水平仍存在明顯差距。

    2、 知識產權制度建設中的文化沖突

    一般認為法律的產生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內生式,另一種是預見式。內生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將人們普遍遵循的習慣確認為具有國家強制約束力的法律規范;而預見式就是運用人的智慧和理性,根據立法者的目的對未來可能出現的社會關系進行預見并規定相應的處理和制裁,從而形成一種規范,作為一定時期社會關系調整和人們行為的法律依據,是一種運用法律達到立法者所期望目的的一種方式。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是改革開放催生的產物,從開始走的是預見式道路,民眾需求與法律預期尚未同步,國民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并未產生足夠的認知。雖然隨著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公眾對知識產權的認知度在整體上有了較大提高,但知識產權這種外來文化仍未完全融入但我國本土文化中。

    知識產權觀念文化是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核心,而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知識產權文化的民族性。中華文明五千年,源遠流長,對中國知識產權文化影響深遠。我國傳統文化中的教育至上、重德精神、辯證思維、因地制宜等意識和認識論與知識產權文化的內在品質具有一致性,是知識產權文化建設中需要借鑒并發揚光大的文化精髓。

    但不可否認,傳統文化影響中還存在消極的一面。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具有主導地位的儒家文化強調人與人之間的相互責任和道德關系,儒家學著以傳播知識和道德為己任,并以作品在社會上廣泛傳播自豪。這種自然和諧、強調知識共享的主張,雖然有利于科學技術的傳播,但同時也反映出中國自古把知識產權作為財產來尊重的概念很是淡薄。而西方國家則在長期的市場經濟事件中形利己主義的價值取向,提倡自我價值的實現,鼓勵競爭和私權神圣,這正是知識產權制度價值體系的核心內容。因此,這些理念相悖的文化觀為知識產權制度運行和知識產權文化的孕育和成長提供了完全不同的土壤。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保守中庸、隱忍偱古、貴義輕利的觀念與知識產權文化中崇尚創新、鼓勵競爭、尊重權利的觀念是悖逆的,這些觀念借文化傳承的慣性,對知識產權文化的倡導會帶來消極、阻礙作用。

    另外,對有形財產的尊重已成為傳統文化中的一個重要構成,人們普遍會在明確的是非觀念的判斷下放棄對有形財產的不當獲利得利機會,然而,對受到知識產權制度庇護的發明、著作等無形財產所產生的無形財產權并未引起人民的權利意識,因此公眾尚未將侵犯知識產權與侵犯有形財產視為性質等同的行為,只有在這些無形財產涉及經濟利益轉化時,才容易引起相應侵權及保護行為,如本案中唱片公司對著作權的判定訴求。(來源:知識產權文化意識在傳統文化下的培植;作者:王 姍 、吳良策;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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