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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貝豪嬰童用品有限公司商標異議理由書

    五洲商務網 -1




    前言:前些日子接到了杭州貝豪嬰童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商標異議委托,很榮幸能夠執筆代其提出該請求,也非常希望此份異議能夠得到國家商標局的認可。在預祝杭州貝豪嬰童用品有限公司全體員工工作愉快。同時,如果有人對商標異議有什么困惑或不了解也可以隨時聯系本人。

    本來,這篇文章作為公司內部信息是不該登載在本人的個人博客上的,但最近確實比較忙,而新網站又急需原創內容,所以在不違背公司硬性規定的前提下將此文登載。如有轉載務必注明出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標服務有限公司,受杭州貝豪嬰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異議人”)的委托,基于下述事實及理由,對第7730757號“貝豪嬰童+ BAHO”商標(以下簡稱“被異議商標”)向貴局提出異議。

    被異議商標經初審公告于第1231期(公告日期:2010年9月13日),指定商品為第12類“餐車,汽車,摩托車,自行車,纜車,購物用手推車,嬰兒車,雪橇(車),水上飛機(水上劃艇),船”。



    被異議人以異議人字號“貝豪嬰童”為商標名稱申請商標注冊,不僅嚴重損害了異議人的字號權,同時也損害了異議人現有的商標權。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之相關規定,異議人懇請貴局在考慮下述相關事實和理由的基礎上,駁回被異議人在第12類第7730757號“貝豪嬰童+ BAHO”的商標注冊申請。



    第一,異議商標“貝豪嬰童”與異議人杭州貝豪嬰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商號完全相同,侵犯其在先的商號權,應當依法不予核準注冊。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在先性,這種在先性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既不得與他人在先申請或者注冊的商標相沖突,也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其他合法權利相沖突。所謂的在先權利系指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等。

    《商標審理標準》規定:將與他人在先登記、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號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請注冊為商標,容易導致中國相關公眾混淆,致使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在先商號權的侵犯,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撤銷。


    1、杭州貝豪嬰童用品有限公司商號的登記、使用日早于被異議商標注冊申請日。

    杭州貝豪嬰童用品有限公司企業登記資料(證據材料一)顯示其成立日期為2008年6月23日,該日期早于被異議人商標注冊申請日期。

    杭州貝豪嬰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浙江省貨物銷售統一發票(證據材料二)顯示異議人使用該商號的銷售產品的日期至遲不晚于2009年7月且該日期早于被異議人商標申請日期,此外從異議人提交的票據數量也可以看出異議人的嬰幼兒產品非常暢銷。據異議人反映,此點與被異議人惡意搶注異議人字號“貝豪嬰童”不無關系。

    2、“貝豪嬰童”商號在國內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杭州貝豪嬰童用品有限公司自從開業以來因產品質量可靠,待客服務周到,銷量逐年巨升。同時,公司管理層借著良好的網絡銷售勢頭將線上業務引到線下,在杭州開始旗艦店、連鎖店,得到了廣大購買者的一致好評,提升了產品在同行中的知名度。(證據材料五)

    杭州貝豪嬰童有限公司非常注重品牌建設,多次參加了婦幼嬰童產業相關的各種博覽。此外,公司還斥資在各大主流媒體上刊登廣告,力求提升品牌知名度,這也是“貝豪嬰童”發展如此迅速的原因,同時也極可能是被異議人搶注“貝豪嬰童”的原因。(證據材料三、四)

    3、被異議商標的注冊與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致使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1)“貝豪嬰童” 商號具有獨創性。商號所使用的文字并非常見的詞語,屬于沒有確切含義的臆造詞匯。

    2007年楊樊(杭州貝豪嬰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了一個打造中國婦幼嬰童用品第一品牌的想法,以產品質量為前提,以品牌建設為先導,以給父母和寶寶更好的生活為最終使命。次年,楊樊將“貝豪嬰童”注冊為公司字號,本意是“父母為了寶貝而自豪”。此后,隨著公司的迅速發展,該字號被賦予了更多內涵,其中包括自豪的寶貝等等。“貝豪嬰童”四字在楊樊之前并未被他人使用并得到社會大眾的關注,顯然具有獨創性。

    (2)“貝豪嬰童”商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A“貝豪嬰童”商號登記時間為2008年6月,雖然至今只有2年多歷史,但該公司抓住電子商務發展的契機,通過淘寶網、淘寶商城、阿里巴巴旺鋪等全面發展,發展速度極快,年均增幅為同行平均速度的十幾倍。產品銷量巨大,品牌價值突出,社會美譽度較高。(證據材料六)

    B杭州貝豪嬰童用品有限公司的產品通過各種渠道暢銷國內各個省市(證據材料七),僅淘寶商城數據就顯示了其2010年三月份單月銷售額56萬。迄今為止,據異議人保守估計其公司生產的產品至今已逾數萬件,其公司的母嬰產品走進了千家萬戶。

    C杭州貝豪嬰童用品有限公司的經營業績突出,今年三月份單月銷售額突破56萬,年均銷售額預計將超過700萬。(證據材料七)

    D杭州貝豪嬰童用品有限公司注重廣告宣傳,先后多次參加各類博覽會、展銷會,并在各大主流媒體刊登廣告進行宣傳。(證據材料三)

    (3)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商號權人提供的商品相同類似。

    “貝豪嬰童”商號權人即異議人的銷售產品主要有:搖籃、嬰兒用椅、兒童床、嬰兒車等。被異議人申請商標所注冊類別為嬰兒車,此與商標權人提供的商品相同,極易引起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



    第二,被異議人所申請的商標與商標局現已注冊成功的商標構成近似,極有可能引起公眾誤認。

    《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異議人曾于2008年7月28日申請“貝豪”商標,2009年12月15日貴局以該商標與張文根在類似商品上已初步審定并公告的第5721125號“豪貝”商標近似而駁回異議人在“嬰兒學步車”商品的注冊申請。異議人認為,其申請商標“貝豪”在第20類,而引證商標“豪貝”在第12類,僅僅只是在商品上的一點點關聯性就被判定構成近似而不予注冊,而今被異議人在第12類申請注冊“貝豪嬰童”(“嬰童”二字在“嬰兒車”等商品上并無顯著性),其與“豪貝”商標的關聯性無疑更大,理應判定被異議人所申請的“貝豪嬰童”商標與張文根注冊申請“豪貝”商標構成近似。(證據材料八)

    被異議人申請的“貝豪嬰童”商標,其關聯類別包括12、20類。而在這兩個類別中有著多枚與之相近似的商標。異議人認為“貝豪嬰童”商標與現有的多枚商標相近似,公眾稍不注意就會引起誤認,建議商標局駁回其注冊申請。



    綜上所述,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商標法》之規定,懇請貴局依法裁定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撤銷異議商標之初審公告。

    此致





    異 議 人:杭州貝豪嬰童用品有限公司

    代理組織:杭州五洲商標服務有限公司

    日 期:201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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