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專利維權|版權保護|浙江杭州知識產權訴訟律師
階段 | 主動修改 | 答復審查意見 | 答復復審通知書 | 無效程序中 |
依據 | 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
1、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2、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 |
1、所作修改應當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2、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 僅限于刪除和合并式修改 |
不允許的修改 |
1、主動刪除獨權中的技術特征,夸大保護范圍 2、主動改變獨權中的技術特征,導致擴大保護范圍 3、主動將僅在說明書中記載的與原來要求保護的主題缺乏單一性的技術內容作為修改后權利要求的主題 4、主動增加新的獨權,該獨權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在原權書中未出現過 5、主動增加新的從權,該從權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在原權書中未出現過 |
1、修改后的權利要求相對于駁回決定針對的權利要求擴大了保護范圍 2、將與駁回決定針對的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缺乏單一性的技術方案作為修改后的權利要求 3、改變權利要求的類型或者增加權利要求 4、針對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權利要求或者說明 書進行修改 |
合并式修改: 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相互無從屬關系但在授權公告文本中從屬于同一獨立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的合并。 在此情況下,所合并的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權利要求。該新的權利要求應當包含被合并的從屬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在獨立權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況下,不允許對其從屬權利要求進行合并式修改。 1、針對無效宣告請求書 2、針對請求人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補充的證據 3、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引入的請求人未提及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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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的修改 |
1、在獨立權利要求中增加技術特征 2、變更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 3、變更獨立權利要求的類型、主題名稱及相應的技術特 征 3、刪除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 4、將獨立權利要求相對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正確劃界 5、修改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關系上的錯 誤 6、修改從屬權利要求的限定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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