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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法官等級共四等十二級:
(1)首席大法官;
(2)大法官:一級、二級;
(3)高級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4)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剛剛當法官就是五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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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院長的行政級別為比照同級人民政府的副職配置。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屬于副省級單位,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屬于副廳級單位。
同理:
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為副省級,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為副廳級。
高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黨組副書記為正廳級;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為副廳級;
中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黨組副書記為正處級;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為副處級(但偶爾也高配為正處級);
高級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正職為正處級(如果由審判委員會委員等兼任為副廳級),副職為副處級。
中級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正職為正科級(如果由審判委員會委員等兼任為副處級),副職為副科級,一般不設置二級內設機構。
2、檢、法兩院屬于司法獨立的司法機關,獨立向所設立地方的人大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
3、不隸屬于同級黨委或政府,行政級別按所在地同級政府機關的副職對待。
4、最高院為副國家級,高院為副省部級,中院為副廳局級,基層院為副縣處級,基層庭為正科或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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