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專利維權|版權保護|浙江杭州知識產權訴訟律師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證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原告向本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的,應當附有符合起訴、反訴條件的證據材料。
2.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的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3.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4.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1)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宣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行為,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5.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6.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7.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呢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由本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在不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向本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8.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9.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并經本院許可。
10.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舉證期限,協商確定的期限須經本院認可;雙方未協商、協商不成或者協商確定的舉證期限本院不認可的,雙方應當在接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者應訴通知書次日起15日內,向本院知識產權庭提交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本院書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準許,由本院決定。
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材料,也未提出書面延期舉證申請,或者在本院不予準許其延期舉證申請后仍未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新的證據”條件外,本院審理時不組織當事人質證。
11.本通知未盡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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