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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不同于一般作品
所謂實用藝術作品,首先它必須是作品,符合著作權法上的作品的獨創性、可復制的法定條件,而且其必須屬于文學、藝術或科學領域的智力成果。但是,因其具有實用性,不能按照一般的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我國著作權法至今并未明確將實用藝術作品列為受保護的對象,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美術作品的解釋,也難以理解為包括實用藝術作品。國務院頒布的《實施著作權國際條約的規定》對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有所涉及,但僅適用于保護外國作品,美術作品(包括動畫形象設計)用于工業制品的亦不適用。綜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有關實用藝術作品的規定看,首先,實用藝術作品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對象,但僅限于外國實用藝術作品;其次,對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僅為25年。但是,國內實用藝術品即使符合條件,也不當然享有此保護待遇。有觀點認為,根據上述規定,特別是根據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的情況,著作權法也一般地保護實用藝術作品。此觀點值得商榷。著作權法要保護某一類作品及其保護期限,應當作出明文規定。實用藝術作品因其具有實用性,給予保護是例外,不予保護是一般做法。從實用藝術作品的產生過程來看,既體現創作者的獨特藝術考量,又必須兼有同類實用品的共通特點以供日常使用,實用藝術作品具有實用性和藝術性兩個方面,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其藝術性的內容,或作者對該作品的藝術造型、外觀設計、色彩裝飾等藝術性特征所作的智力投入而產生的成果,實用藝術作品的實用性功能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一個作品到底是實用藝術作品,還是一般的美術作品,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具體判斷,一旦認定其屬于實用藝術作品,則必須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只有外國實用藝術作品才受保護。
二、實用性與藝術性的分離
實用藝術作品雖然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仍然只保護其藝術性方面,并不保護其實用性方面,因為保護實用性,并非著作權法的功能和任務。實用藝術作品受到保護時,其實用性方面也必須剔除出去,否則著作權法的功能將發生錯位。也就是說,某一外國作品即使達到了一般作品的高度,但因其具有實用性,其保護年限將減少至25年,且其實用性方面仍會被排除出著作權保護范圍。實用藝術品的藝術性方面只有在具有一定高度的獨創性、構成作品時才能夠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從比較法角度看,美國版權法僅對藝術特征和實用元素可分離的實用物品提供著作權保護。日本法院則認為,對實用美術作品提供著作權保護,可能動搖外觀設計制度的法律基礎,因此著作權法保護一般不應延及工業化生產的實用物品的設計。實用藝術作品首先必須具備一般作品的條件,如獨創性、可以有形復制等,在其具備實用性的條件下,將其特別認定為實用藝術作品,實際上受到較一般作品為弱的著作權保護。如果其達不到作品高度,但又具有一定的美感且具有新穎性,可以尋求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
三、獨創性高度
獨創性是作品的基本屬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獨立完成并表現了作者獨特的個性和思想。美術作品的獨創性要求體現作者在美學領域的獨特創造性和觀念。對于既有欣賞價值又有實用價值的客體而言,其是否可以作為美術作品保護,取決于作者在美學方面的獨特個性和創造力,那些不屬于美學領域的智力勞動則與獨創性無關。因此,判斷的核心是實用藝術品在排除其實用性后是否具有美術作品的獨創性。實用藝術作品藝術性的標準不應當低于一般美術作品的藝術性標準,但由于其實用性與藝術性結合在一起難分難解,因此判斷主體在分離其實用性和藝術性時,受主觀意識所限,確實存在認識上的困難。對于實用成分和藝術成分可以在實體上分離的實用藝術作品,對其中藝術成份的藝術性標準界定可以等同于美術作品,即只需具有一定審美意義即可視為滿足藝術性這一要件;對于實用成分和藝術成分難以在實體上分離,但可以在觀念上分離的,因為其藝術性成分與造型、色彩等抽象載體以及實用功能相結合,對其藝術性標準的界定可以略高于普通美術作品,即要求必須達到一定高度的獨創性、個性才能視為滿足了藝術性這一要件。對于實用成分和藝術成分可在觀念上分離、實體上難以分離、產品的創意主要體現在外觀造型方面的,其藝術性的要求應更高。
實用藝術品與實用藝術作品,概念看似相近,實則存在明顯區別。實用藝術作品屬于實用藝術品的一部分,因其達到了美術作品的高度,可以享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實用藝術品如果沒有達到作品的高度,則只能通過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來保護。如果也不去申請外觀設計專利,那么他人的模仿就難以認定構成侵權。模仿也是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進步的基本手段和方法,后來者可以采用領先者同樣的設計思路、工藝方法,設計并生產類似產品。(原文標題:實用藝術作品的認定條件;作者:徐卓斌;單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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