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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之“紅肉蜜柚”植物新品種權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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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金山訴福建省農業科學院果樹所、陸修閩、盧新坤植物新品種權屬糾紛上訴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閩民終字第436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原告林金山以其應為被告福建省農業科學院果樹所(以下簡稱果樹所)、陸修閩、盧新坤所獲“紅肉蜜柚”植物新品種權的權利人之一為由,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為該品種權的品種權人。



    一審法院認為,林金山發現了可培育“紅肉蜜柚”植物新品種的種源,為后續培育新品種做出了重大貢獻,同時林金山成功地對該變異品種進行了嫁接、培育。為保護農民育種的合法權利和研究人員育種的積極性,林金山亦應享有“紅肉蜜柚”植物新品種權。遂判決林金山享有“紅肉蜜柚”植物新品種權,駁回林金山的其他訴訟請求。果樹所、陸修閩不服該判決,上訴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林金山在其生產果園發現可用于培育“紅肉蜜柚”植物新品種的種源,為此后“紅肉蜜柚”品種選育、品種權申請,以及最終取得“紅肉蜜柚”品種權作出了應有的貢獻。在果樹所與案外人簽訂的《科技合作協議》以及向福建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提交的《福建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申請書》中,均將林金山列為育種人之一。由此可見,在本案“紅肉蜜柚”的育種過程中,果樹所始終將林金山視為共同育種人。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規定,委托育種或者合作育種,品種權的歸屬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沒有合同約定的,品種權屬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林金山作為“紅肉蜜柚”的共同育種人,亦應享有該品種權。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種權屬糾紛中較為普遍的問題,社會關注度高。本案判決對于育種活動中,如何依法合理保護種源發現者、實質參與者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義。(本文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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