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記實施細則(修訂)
五洲商務網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規范全省科技成果登記,及時、準確、完整地獲取科技成果信息,促進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根據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結合我省實際,修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科技成果登記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省科技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省科技成果登記和管理工作。各市、縣(市、區)科技行政部門,省級有關部門、?。ú浚俑咝:涂蒲性核萍汲晒芾頇C構負責本區域、部門、單位的科技成果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授權的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記。
第四條 科技成果登記應遵守客觀、真實、準確、及時的原則,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全省科技成果信息交流。
第五條 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執行各級各類科技計劃完成的科技成果,推薦省、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獎勵的科技成果,推薦按規定經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勵的科技成果必須登記。
第六條 科技成果登記工作是各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必要環節,各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須在驗收、公示后,及時完成科技成果登記,科技成果登記證書作為項目驗收后,報科技管理部門備案的材料之一,并憑科技成果登記證書,領取驗收證書。各市(縣)、各單位科技成果登記的數量作為推薦省科學技術獎勵名額分配的依據之一。
第七條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企業主動登記自主獨立研發或聯合研發的科技成果,通過登記的企業科技成果可作為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等認定和績效評價的依據。登記入庫的科技成果可向國家科技成果庫推薦,并作為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的重點支持對象。
第八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保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br>
第九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完成人(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單位)按隸屬關系或屬地向相應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避免重復登記。
第十條 科技成果按基礎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軟科學成果分類登記,科技成果分類按《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修訂)》(浙科發成〔2008〕258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登記的科技成果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登記材料規范、完整;
(二)成果權屬沒有爭議;
(三)已有的評價結論持肯定性意見;
(四)不涉及國家秘密;
(五)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礎理論成果:
1.學術論文、學術專著;
2.本單位學術部門的評價意見;
3.論文發表后被引用的證明;
4.《科技成果登記表》(采用科技部統一制定的格式),科技成果相關技術文件,資料以及電子文檔各一式一份。
(二)應用技術成果:
1.相關的評價證明(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意見或成果鑒定證書、法定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行業準許證明等);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植物品種權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等),以及研制報告、查新報告、用戶證明等;
2.《科技成果登記表》(采用科技部統一制定的格式),科技成果相關技術文件,資料以及電子文檔各一式一份。
(三)軟科學研究成果:
1.相關的評價證明(軟科學成果評審意見或驗收意見等);
2.研究報告;
3.《科技成果登記表》(采用科技部統一制定的格式),科技成果相關技術文件,資料以及電子文檔各一式一份。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科技行政部門,省級有關部門、?。ú浚俑咝:涂蒲性核萍汲晒芾頇C構按照本細則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有關要求,對擬登記的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合格后,向省科技成果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各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完成并通過驗收的科技成果,省科技成果登記機構直接出具科技成果登記證書(登記證書由省科技行政部門統一印制)。高校、科研院所、企業自主獨立研發或聯合研發的科技成果,須在省科技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示15天,無異議的,由省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出具科技成果登記證書。
科技成果登記證書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十五條 對有異議的科技成果,在異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萍汲晒瓿扇耍▎挝唬┰诘怯涍^程中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省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幫助他人(單位)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撤消登記資格??萍汲晒怯洐C構的工作人員擅自使用、披露、轉讓所登記科技成果的技術秘密,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由所在單位予以相應的處分。上述行為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科技成果登記工作分年度進行,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登記工作。
第十八條 省科技成果登記機構應及時做好登記科技成果的分類統計工作,上報省科技行政部門,省科技行政部門將登記的科技成果登錄至科技部成果數據庫。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二○一二年四月十日起施行,《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記實施細則(修訂)》(浙科發成〔2007〕20號)同時停止執行,本細則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的規定為準。(本文來源:浙江省科技廳)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