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
資政知識產權
認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一、法規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二、申報范圍
在本省登記注冊成立一年以上,產權明晰,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三、申報條件
1、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包括:專利(申請或授權)、標準、商標、經認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專有技術,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識產權、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獲得的產品或服務;
2、企業具備較強的創新意識,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0%;
3、企業具有一定的科技創新經費投入并具有持續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能力;
4、企業規模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要求,企業范圍包括農業、工業和服務業等科技型企業。
四、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
2、研發投入情況證明:年度企業財務報表(利潤表)、納稅申報表、審計報告中的一種證明材料,并加蓋公章(研發投入需單獨列項);
3、已授權知識產權證書(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等;
4、其他證明材料:研發投入證明(如審計報告、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企業會計報表等)、科技人員清單、轉有技術或先進知識及其相關產品或其服務的說明等。
五、受理時間
具體時間由政府部門確定。一般在每年5月后開展。
六、服務內容
1、根據咨詢方案確定項目申報,如果沒有咨詢方案,根據企業核心技術,確定項目申報。
2、匯總企業基本信息,注冊用戶信息,并激活。
3、審查附件,對缺項和不符合規范的附件要求客戶補充提供。
4、分析與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并對財務報告進行審查。
5、經客戶確認、修改后定稿
6、錄入系統。
7、對地區有修改意見的,進行修改并遞交系統。
七、服務結果
1、所有上傳文件的PDF原件。
2、工作過程的總結文稿。
3、查閱資料收集到與項目相關的技術文件匯總后,交付企業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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