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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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市政府《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簡稱“政策”),加速我市軟件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創新能力和競爭力,根據國家信息產業部等部委印發的《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認定的軟件企業。均可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軟件產品,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第四條 市經濟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息辦)對全市軟件產業實行行業管理和監督,組織協調并管理全市軟件企業認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市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市軟件行業協會),報省信息產業廳批準后,公布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名單;
(二)監督檢查全市軟件企業認定工作;
(三)會同同級稅務部門審核批準軟件企業認定機構的認定結果;
(四)公布軟件企業認定名單,并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
(五)受理對認定結果和年審結果的復審申請。
第五條 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市軟件行業協會)負責授權全市軟件企業的認定和年審的組織工作。其職責是:
(一)受理授權全市軟件企業的認定申請;
(二)組織軟件企業認定的評審與年審;
(三)提出軟件企業認定和年審的初選名單;
(四)將初選名單報市信息辦審核;
(五)市信息辦委托的其他認定工作。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軟件企業的認定和年審的組織工作由中國軟件行業協會負責,初選名單報信息產業部審核:
(一)注冊資本在1000萬美元以上、且外資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營業收入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分支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區的企業。
第七條 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市軟件行業協會)必須支持為企業服務、促進軟件產業發展的宗旨,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認真履行所承擔的軟件企業認定職責。
軟件企業認定的收費根據信息產業部統一標準確定。
第八條 軟件企業的認定標準是:
(一)在我市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三)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四)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六)具有軟件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七)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件收入8%以上;
(八)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業對軟件產品經營情況進行單獨核算。
(十)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
第九條 申請認定的企業應向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市軟件行業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軟件企業認定申請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人員配置及學歷構成、軟件開發環境和企業經營情況等有關內容;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企業開發、生產或經營的軟件產品列表,包括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件產品;
(四)本企業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
(五)系統集成企業須提交信息產業部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明材料;
(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市軟件行業協會)依據第九條的標準組織對軟件企業的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方式以形式審查為主,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審查合格的軟件企業,由認定機構(市軟件行業協會)提出初選名單,市信息辦審核。
第十一條 軟件企業認定名單由市信息辦審核并會簽稅務部門批準公布,并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報上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軟件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認定機構應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標準對授權區域內的軟件企業進行年審 ,年審結果由市信息辦審核并會簽同級稅務部門批準,并報上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
年審合格的軟件企業,由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公布,并在軟件企業認定證書上加蓋年審合格章;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其年審所屬年度不得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可憑本年度有效的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向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并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第十四條 企業對認定結果或年審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公告發布后一個月內,向上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提請復審的軟件企業應當提交復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受理機關應在收到復審申請后十五日內答復是否受該申請。
受理機關應對復審申請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并在受理后三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因調整、分立、合并、重組等原因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事實發生后三個月內,向其所在地認定機構辦理變更手續或重新辦理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除要求其生產過程應符合集成電路設計的流程和管理規范外,比照本辦法規定的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和程序執行。
第十七條 軟件企業從事制作、生產、銷售盜版軟件活動,或者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件產品的,除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外,認定機構(市軟件行業協會)應報請市信息辦取消其軟件企業認定資格,并報上級信息產業部門備案。
認定機構對本條前款所列的軟件企業可視其情節輕重,在一至三年內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企業在申請軟件企業認定或年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辦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內容。如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內容,一經查實,認定機構(市軟件行業協會)應停止受理其認定申請或報請市信息辦撤銷該企業當年享受鼓勵“政策”的資格,并報上級信息產業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市軟件行業協會)工作人員在認定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軟件企業認定申請表、年審申請表等表格及軟件企業認定證書由市信息辦統一印制。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信息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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