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福洲”系列商標駁回復審案
五洲商務網
案例介紹
2003年10月30日,福建省福州市的自然人徐貞政向國家商標局申請了“老福洲+拼音”、“老福洲+拼音+圖形”、“老福洲風味小吃”等系列商標,指定的服務項目為第43類的“自助餐廳,飯店,餐館,備辦宴席,餐廳,臨時食宿處出租,茶館,酒吧,旅游房屋出租,養老院”等。
2005年11月,國家商標局下發“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八項以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決定駁回這些商標的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福洲”與福州字形相近,作為商標易造成消費者誤認,產生不良影響。
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了復審。
復審理由
“老福洲”的“洲”字并不同于地名“福州”中的“州”字,二者有著較為明顯的差別;申請復審商標“老福洲+拼音”經過申請人的長期宣傳和使用,已經具有了很顯著的特征,其顯著性和可識別性進一步得到增強。
另外,申請復審商標是申請人投入了大量的財力、物力等資源精心培育出的知名品牌,若該商標被不予注冊,將會對申請人及其經營的企業產生較大的不良影響。
商評委裁定
經審理,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我委決定: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案例評析
嚴格的說,本案的申請復審商標“老福洲”并沒有包含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只是選用了與福州文字非常近似的“福洲”二字,因此從字面上看,并不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八項的表述。本案的“老福洲”商標被駁回,單獨引用《商標法》第十條顯然較為牽強,但審查員以“易造成不良影響”進行兜底,則似乎已經補強了駁回理由。其這樣駁回該商標,是依據了國家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聯合公布的《商標審查標準》:商標文字構成與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同,但字形、讀音近似足以使公眾誤認為地名,從而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
這樣看來,本案的申請復審商標“老福洲”由于“福洲”二字無論從字形上看還是從讀音上看都與省會城市“福州”構成高度近似,因此有較大的可能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者使相關公眾對該商標標識的菜品口味、環境等產生聯想。
在接手該案時,筆者認為該商標通過復審的前景并不樂觀,經過反復考量后,認為本案的切入點有二:一為“老福洲”商標經過申請人長期的使用,已經具有了相當的顯著性;二為申請人對該商標已投入了大量精力,若商標被駁回將對申請人造成不良的影響。
基于以上兩點思路,筆者與申請人進行了多次的溝通,要求申請人提交充分的商標使用證據,如各店面實景照片、加盟協議、顧客來信、街面廣告、報紙雜志等媒體的報道等等一系列的資料,另外,申請人還請相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等政府機構出具了“老福洲”已長期使用并為當地消費者所熟知和喜愛的證明文件。統一整合這些資料,我們能夠看到,“老福洲”已經成為當地餐飲行業的知名品牌,“老福洲”作為商標使用,能夠與申請人產生唯一、特定的聯系,因此并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據此,申請人將復審申請遞交到了商評委,并最終得到了審查員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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