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注冊制度
五洲商務網
世界各國商標法確認商標專用權所采用的制度主要有兩種,一是注冊制度,二是使用制度。所謂注冊制度,是指商標專用權通過注冊取得。不管該商標是否使用,只要經商標主管機構依法核準注冊,申請人即獲得商標專用權。使用制度是指某項商標的獨占使用權歸屬于該商標的首先使用者,即主體對商標的首先使用行為這一法律事實是商標權利形成的依據。當然,有些國家則采用了注冊與使用相結合的方式賦予商標以專用權。
商標保護的歷史表明,最早商標權取得的前提是基于商標的使用,使用制度曾經在歷史上占據重要的地位。傳統理論認為,只有存在商業信譽的情況下,商標才有保護的價值。而商標所代表的商譽只有通過長期的實際使用才能逐漸形成,因此以實際使用來取得商標權,符合商標本質的理論學說。
商標專用權注冊取得制度以商標申請注冊在先作為確定商標專用權歸屬的依據,只有注冊商標才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保護。1857年, 法國頒布的《商標權法》,首次確立了全面注冊的商標保護制度。另外,還有一種說法是源自1873年的《香港商標條例》??傊?,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目前絕大多數國家及地區的商標立法都采取了商標權注冊取得制度,如歐盟、日本等。同商標專用權使用取得制相比,這一制度的優點在于能夠快速有效地向社會公眾宣示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有利于避免引起市場混淆,符合現代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特點。
除此之外, 一些國家采用注冊取得與使用取得混合制度,如歐洲部分國家。這些國家在商標保護上沿襲著一個長期存在的傳統,即給予未注冊商標與注冊商標一視同仁的保護。該制度兼具商標專用權注冊取得制度和使用取得制度的優勢,既可以滿足對商標權所體現的勞動的尊重,也符合經濟發展對效率價值的追求。就目前來看,商標專用權注冊取得制度與使用取得制度之間相互學習、相互借鑒,日益表現出一種融合的趨勢。這可能是商標制度發展的方向。
新商標法繼續沿用了現行商標法確立的注冊制度,但在具體條文表述上作了更原則性的規定?,F行商標法第四條是這樣規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而新商標法第四條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在表述上更加原則概括,但立法本意沒有發生變化,該條規定確立的獲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定程序依然是申請商標注冊。但是,商標通過注冊獲得保護,并不意味著未注冊商標就一定得不到相應保護。在本次修法過程中,多數意見認為,在堅持注冊制的同時,應當進一步加強對在先使用商標的保護力度、增加對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來克服注冊制的缺陷。新商標法體現了這一思路,如第十五條第二款禁止搶注因特定關系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同時,第六十四條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文來源:新商標法確立的基本制度;作者:郭建廣;單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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