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五大類解讀
資政知識產權
第五類商品主要包括藥品和其他醫用或獸醫用制劑。此類商品在所有的45個類別的商品與服務項 目中屬于專業性較強、申請難度較大的類別。此類商品類似群之間、本類與其它類別商品之間交叉檢 索的較多,涉及大量其他類別的商品,需要申請人注意把握。特別是由于本類商品中涉及大量藥品, 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因此在商標審查中從來都是從嚴掌握。
結合此類商品的商標審查實踐,申請該類別商標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在“人用藥,醫用營養品”等商品上申請商標時,不要申請僅僅直接表示藥品功能、用途、 主要原料及其他特點的商標。例如:“疼痛靈”、“血栓清”、“痊愈寶”等直接表示藥品療效、功能的詞匯都不能作為藥品的商標進行注冊。
二是商標中不能含有有關藥理學、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或治療學等詞匯,如:心、肝、脾、 肺、腎、胃、頭、熱、咳等等。一般含有此類詞匯的商標會被引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 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等條款駁回。例如,“胃舒康”、“咳喘平”等詞匯。
三是申請商標所含文字不能與表示人體部位、疾病名稱、功能用途的文字讀音相同、字形近似。 如“渭太平”、“渴立婷”等商標申請注冊在“人用藥”等商品上就會被引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 款第(八)項駁回。
四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漢字與該漢字后加“堂、坊、軒”等表示場所的文字組成的商標,將被判 為近似商標。舉例來講,如果有在先注冊的“惠安”商標,申請人再申請“惠安堂”、“惠安軒”、 “惠安坊”等商標都會被引證“惠安”商標駁回。
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漢字與該漢字后加“特、靈、康、寧、克、新”等字組成的商標,將被判為 近似商標。在第五類商品中,“特、靈、康、寧”等字都可以被看作是描述藥品效果的形容詞,因此 “安可”與“安可特”、“風杜”與“風杜康”在審查中都會被判定為近似商標。
六是申請商標最后一字為“素、丹、散、丸、膏、粉”等的,視為自動放棄專用權。由于“素、 丹、散”等文字可以被視作藥物的形態,用于藥品上不能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一般不作為商標 的顯著部分,因此“視為自動放棄專用權”。由此,“夢郎”與“夢郎丸”、“凱嘉”與“凱嘉粉” 都會被判定為近似商標。
七是注意在申請中避讓此類商品中的知名商標。例如中國北京同仁堂(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同 仁堂”商標、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白藥”與“云南白藥”商標、養生堂有限公司的“養生 堂”、美國惠氏公司的“惠氏”與“WYETH”商標等。商標局在審查時將對與之近似的商標從嚴審 查。此類商標即便在初審公告后,也有相當可能性被相關企業提出異議,申請人需要引起關注。
第5類商標注冊申請審查員建議:
1、商標中不能含有關于藥理學、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或治療學等詞匯,例如:心、肝、脾、肺、腎、胃、頭、熱、咳等,例如:胃舒康、咳喘平等。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漢字后加“堂、坊、軒”等表示場所的文字組成的商標,將判為近似商標。
3、兩個或兩個以上漢字與漢字后加“特、靈、康、寧、克、新”等字組成的商標,將判為近似商標。
4、商標所含文字不能與表示人體部位、疾病名稱、功能用途的文字讀音相同、字形近似。如:渭太平、渴立婷等。
5、商標最后一字為“素、丹、散、丸、膏、粉”等的,視為自動放棄專用權。
6、避讓知名度較高的商標。 (本文來源:漫談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作者:溫海星;單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