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十八大類解讀
資政知識產權
第十八類商品主要要包括皮革、人造皮革、不屬別類的旅行用品和馬具等。該類商品分為7個類似群,商品較為簡單,申請人不難理解。其中需要關注的商品主要有:1802類似群的“皮制家具套180116”、“ 皮制家具罩180116”與2407類似群的“家具罩(寬大的)240059”、“家具遮蓋物240059”等商品類似;1802類似群的“皮褥子C180003”、“皮床單C180004”、“皮涼席C180005”與2406類似群商品類似。
結合此類商品的審查實踐,申請該類別商標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在此類商品上如 “CLASSIC”(譯為杰作、名著、經典)、“COLLECTION”(譯為收藏、系列)、“DESIGN”(譯為設計、樣式)、“FASHION”(譯為樣子、方式、時尚)等英文詞匯被認為是缺乏顯著性的。因此,“TDF CLASSIC”與“TDF”、“cat design”與“cat”、“yoursfashion”與“yours”等一般會被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是在此類商品的商標上如“屋”、“軒”、“坊”、“堂”等表示場所的漢字,一般會與原商標判定為近似商標。例如“韓麗屋”與“韓麗”、“依蘭”與“依蘭軒”、“孟露”與“孟露堂”等等。
三是在此類商品的商標上加“秀”、“風”、“寶”、“圣”等修飾性詞匯,可能會與原商標判定近似。例如“馬尚秀”與“馬尚”、“米莉”與“米莉風”、“圣馬克”與“馬克”等,一般在此類商品上判定為近似商標。
四是在此類商品上對某些知名商標是從嚴保護的商標。例如“蘋果”,一般只要是非在先已注冊權利人申請的含有“蘋果”文字的商標基本都會駁回。又如“啄木鳥”及圖型商標、“老人頭”及圖形商標、“老爺車”及圖形商標、“花花公子”及圖形商標等,都作為知名商標在審查中將進行重點保護。
第18類商標注冊申請審查員建議:
1、“CLASSIC”、“COL-LECTION”、“DESIGN”、“FASHION”等英文詞匯缺顯。
2、商標包含表示場所的漢字,一般會與原商標判為近似。
3、商標加“秀、風、寶、圣”等修飾性詞匯,可與原商標判為近似。
4、避讓知名商標,本類別對知名商標從嚴保護。如,含有“蘋果”、“老人頭”、“啄木鳥”、“花花公子”的商標,一般都會被駁回。 (本文來源:漫談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作者:溫海星;單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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