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三十大類解讀
五洲商務網
第三十類商品主要包括咖啡、茶、可可等日用或貯藏用的植物類食品,以及調味佐料。此類商品主要為各種食品,本類類似群之間、本類與其它類別商品之間交叉檢索的較多,希望申請人注意查詢。其中比較特別的是3005類似群商品,與0501類似群第(一)部分的第一、二自然段商品(人用藥除外)和0502類似群“醫用營養食物”等商品類似。因此,3005類似群商品的審查與第五類商品有很多共同點(詳見前文,在此不再贅述)。
結合此類商品的審查實踐,申請該類別商標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在此類商品上“香”字顯著性很弱,無論“香”字加在前面或后面,即“某某”與“某某香”,“某某”與“香某某”一般判近似。如:“流風”與“流風香”判為近似,也與“香流風”判為近似。
二是此類商品由普通印刷體構成的普通姓氏及稱謂在本類缺乏顯著性。如普通字體的“馬氏”、“羅記”等商標將被以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但經過變形或加顯著性圖形的姓氏商標不再此列。
三是注意在此類商品上某些從嚴保護的知名商標。例如,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統一”與“PRESIDENT”及圖商標、養生堂有限公司的“養生堂”與“成長快樂”商標、雀巢產品有限公司的“雀巢NESTLE”及圖與“美極”商標等。
第30類商標注冊申請審查員建議:
1、“香”的顯著性很弱,無論加在商標前面還是后面,都與前述商標判近似。
2、商標由普通印刷體構成的普通姓氏及稱謂在本類別缺乏顯著性。如普通字體“馬氏”、“羅記”等,但經過變形或加顯著性圖形的姓氏商標不在此列。 (本文來源:漫談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作者:溫海星;單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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