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地理標志的構成要素
五洲商務網
在中國現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中,僅有《商標法》對地理標志作出定義:“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地理標志包含四個方面的構成要素,即標示來源地的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商品的信譽、獨特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一是標示來源地的標志,即地理名稱或者足以代表來源地的其他標志。
地理名稱可以是行政區劃名稱如福鼎白茶的“福鼎”,也可以是自然地理名稱如洞庭山碧螺春的“洞庭山”;可以是現有的地名如霞浦海帶的“霞浦”,也可以是原有的地名如南匯水蜜桃的“南匯”。
足以代表來源地的其他標志,包括某一地區具有代表性的城市或國家的徽章、標志、著名歷史建筑物的圖形以及商品的包裝裝潢等,如“延安小米”的延安寶塔山圖形就可以代表延安。
第10503400號圖形(延安小米)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二是商品的特定品質,即商品的感官特征、量化指標或其特殊的制作方法。
感官特征包括形狀、尺寸、顏色、紋理等視覺特征和嗅覺、味覺感知等。
量化指標包括所屬族、種等生物特征,重量、密度、酸堿度等物理特征,水分、蛋白質、脂肪、微量元素含量等化學特征。
特殊的制作方法包括對加工技術的描述以及最終產品的質量標準。如動物產品的飼養過程、屠宰方法等,植物產品的種植過程、收獲時間、儲存方式等,傳統手工藝品的原材料、配料和制作過程等。
《商標法》的相應表述是“特定質量”,而本文使用了“特定品質”一詞。筆者的理解是這樣的,“質量”指客觀達到的標準,一般是具體的量化指標;“品質”除了需要達到一定的質量(大小、重量、營養成分等),還包括消費者對其質量的感知和評價(商品的外觀、口感、手感等)。因此,《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均采用了“品質”一詞,作為對《商標法》表述的補充。當然,《辦法》第七條仍用了“質量”一詞,筆者建議有關部門在修訂該《辦法》時作統一表述。
三是商品的信譽。
地理標志之所以美名遠揚,其所標示的商品之所以受到消費者喜愛,是由于該商品始終如一的品質為其贏得了信譽。商品的信譽與其生產加工歷史緊密相關,也建立在商品獨一無二的品質基礎之上。地理標志商品具有的獨特品質,使消費者能夠將其與其他同類商品區別開來。
不具備信譽的商品,筆者認為達不到地理標志的高度,不能算作來源地的特產(根據百度百科的定義,特產指“某地特有的或特別著名的產品,有文化內涵或歷史”)。如今農業高度發達,移植和溫室技術廣泛運用,某地區新引進某物種,雖然能夠成活量產,但很有可能品質平庸,因此即使上市流通也難以形成信譽。這種情況下,消費者認可的是“某地產某物”,而不是“某物是某地的特產”。
四是獨特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自然因素包括來源地的氣候條件、地貌特征、土壤、植被、水源等;對加工品而言,還包括原材料、影響加工方法的其他地域特征等。如“涪陵榨菜”原料青菜頭的生長,需要富含多種礦物質和微量元素的淺色砂巖、紅色巖等土壤條件,以及長江、烏江交匯形成的馬鞍形氣候。
人文因素主要是指能夠影響地理標志商品特定品質的生產加工方法等,包括種植區域的選擇和收獲時節的把控、特有的養殖技術、特殊的生產加工場所等。如“文昌雞”的養殖采取前期放養、后期籠養的方式,以煮熟混勻的鮮番薯、大米、花生餅、米糠為飼料等。
對地理標志而言,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缺一不可。自然因素直接體現“地理”的影響,來源地的自然條件對地理標志商品特定品質的形成起關鍵作用;人文因素則是地理標志作為一項知識產權,所體現的人類智慧成果所在。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業內人士對《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存在誤解。實際上,“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是指對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起決定作用的,有時是自然因素,有時是人文因素;兩者都是必備要素,只是針對具體的地理標志,兩者發揮的作用大小不同而已。
構成要素齊備,說明這個地理標志的存在已是事實。注冊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只是公權力機關對這個事實加以確認,并施以相應的保護手段。(本文來源:如何申請地理標志商標;單位:商標局;作者:賴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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