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冊商標與后注冊商標的權利沖突
五洲商務網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與他人著作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財產權利相沖突的注冊商標,因超過商標法規定的爭議期限而不可撤銷的,在先權利人仍可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對其提起侵權的民事訴訟,但人民法院不再判決承擔停止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民事責任。”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如果有人搶注了他人未注冊的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在另一地域范圍內使用,經過五年后,該注冊商標便可以進入原先未注冊商標的市場,且未注冊商標無法對抗已注冊商標。該問題的解決有待商標法的修改。美國商標法關于“在先使用商標在其使用地域內原則上可以對抗已經不可爭議的商標,除非違反禁反言、懈怠和默許等衡平法的規則”這一規定可資借鑒。(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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