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應帶頭糾正對馳名商標的錯誤認識
五洲商務網
前言:
常山市工商最近發表了一篇標題為《“十一五”期間常州商標發展成果輝煌中國馳名商標增加2.4倍》的文章,文章內容如下:
全市注冊商標總數從2006年初的13278件增至目前的25515件,增長92%;中國馳名商標總數從7件增至24件,江蘇省著名商標從78件增至188件,常州市知名商標從341件增至547件,分別增長了243%、141%和60%;自2006年“溧陽白芹”成為我市第一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以來,全市累計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5件、集體商標2件。截至10月底,全市中國馳名商標總數居全省第三,金壇市、溧陽市和武進區2009年均成為全國商標發展百強縣(區)。
馳名商標的定義:
馳名商標英文表述為“WELL-KNOWN MARK”或“WELL-KNOWN TRADEMARK” 其中“WELL-KNOWN”可譯成中文的“馳名”,“人所熟知的”、“人們很熟悉”或“廣為人知”之意。WELL-KNOWN MARK也是《巴黎公約》使用的詞語,可直譯為“廣為人熟知的商標”即“馳名商標”,法國學者YST-GAL將馳名商標定義為“廣大公眾所共知,且享有卓越聲譽的商標”。
馳名商標不是商標分類的一種,而是一個法律概念,是在相關法律無法阻止的商標侵權情況下的一種法律救濟。馳名商標是因為“傍名牌”“反不正當競爭”而采取的一種法律救濟途徑。
總之,馳名商標不應該作為一種企業榮譽,更不應該由工商局帶頭來宣傳這種“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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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鏈接:http://www.y62333.com/wellknowmar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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