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區關于調整和完善工業興區政策的若干意見
五洲商務網
各鎮鄉黨委、政府,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區級機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我區《關于實施工業興區戰略的若干政策意見》等一系列文件貫徹實施以來,在扶持企業發展、加快技術進步、推進招商引資、擴大出口創匯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工業興區戰略,促進余杭工業經濟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結合新的形勢要求和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從我區實際出發,經區委、區政府研究,對工業興區政策作如下調整和完善:
一、實施扶優扶強,培育強企大企
繼續執行強企大企扶持政策。對列入強企大企培育對象的企業繼續實行“一廠一策”扶持措施,按照滾動培育、優勝劣汰的原則每年進行考核并兌現。強企大企的認定按《關于印發〈余杭區培育發展強企大企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區經發局余經發[2003]18號)執行。
二、加大工業投入,增強發展后勁
對工業生產性項目實行財政資助政策。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于擴大就業和增加財政收入,有利于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利用原有場地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投資在600萬元以上(外商投資項目200萬美元以上,省級以上高新產業化項目400萬元以上)的項目,以及區級以上重點項目給予2%—5%的資助。資助比例根據投資強度、產業導向、安排就業、時間進度等確定,資金的撥付與對地方財政貢獻掛鉤。具體實施細則由區經發局、財政局制訂。
三、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1、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經認定的國家、省、市和區高新技術企業,分別給予80萬元、20萬元、10萬元和1萬元的獎勵。
2、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經認定的省、市和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和1萬元的獎勵。
3、大力推進企業專利戰略的實施。對獲得國家、省、市、區專利示范企業稱號的,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0.5萬元的獎勵。
4、推進企業信息化建設。對獲得國家、省、市制造業信息化示范企業稱號的,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的獎勵。鼓勵企業開展網上難題招標和電子商務活動。凡通過中國浙江網上技術市場余杭分市場難題招標的項目,視項目技術水平,按實際招標經費的5%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資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
5、推進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促進傳統產業高新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對區級以上重點科技創新項目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資助。
6、鼓勵企業建立技術中心和研發中心并有效運行。對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和區級企業技術中心和研發中心的企業,分別給予80萬元、20萬元、10萬元、1萬元的獎勵。
7、獎勵開發新產品。對國家級新產品每項獎勵5萬元,對省級新產品每項獎勵2萬元(每個企業每年獎勵最多不超兩項)。
8、對列入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的,給予上級資助資金30%的配套支持。
四、積極實施品牌戰略,提升整體素質
對獲得國家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市著名商標、區知名商標的企業,分別給予80萬元、10萬元、3萬元、1萬元的獎勵。
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分別給予80萬元、10萬元、3萬元、1萬元的獎勵。
對獲得國家免檢產品稱號的企業,給予50萬元的獎勵。
五、發展外向型經濟,擴大外貿出口
每年根據國家、省、市的外貿政策,制定適合我區支持外貿企業的政策,具體實施細則每年由區外經局、財政局另行制定。
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制度創新
引導企業通過證券市場實現資源、要素的優化配置和企業制度的規范創新,調整結構。提高直接融資比例,促進一些成長性好、發展潛力大的企業通過上市做優、做大、做強,成為帶動我區經濟發展,參與國際競爭的龍頭和骨干力量。具體實施細則按《關于進一步促進企業上市的若干意見》(區政府余政發[2004]197號)執行。
七、大力發展擔保服務,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為加快我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困難,區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用于支持各級擔保和再擔保機構的創業資助、擔保和再擔保機構風險補償的資助等。具體實施細則由區經發局、財政局另行制定。
八、鼓勵建造標準廠房,拓展企業發展空間
對鎮鄉資產經營公司及村級集體組織在區政府批準設立的鎮鄉工業功能區塊和原有存量土地中建造標準廠房,用于吸納其他工業企業組織生產的,給予適當財政資助。具體實施細則由區經發局、財政局另行制定。
九、加快鎮鄉工業功能區塊建設,促進產業集聚
繼續對鎮鄉工業功能區塊基礎設施建設給予財政資助。對經區政府批準設立的鎮鄉工業功能區塊,區財政將對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予以適當的財政資助。實施細則由區經發局、財政局另行制定。
十、規范土地出讓價格,支持重大項目實施
對符合產業導向、環保要求的重大項目(總投資內資1億元以上、外資1500萬美元以上、省級以上高科技項目減半,并且投資密度超過雙控標準30%以上),實行優惠地價措施。享受優惠的用地面積與實際投入、產出、貢獻掛鉤,與時間進度掛鉤,具體辦法由區經發局、外經局、財政局制定。
十一、臨時性補助
根據國家宏觀政策的要求,對完全由政府行為造成的損失給予一定的補助。
1、為緩解電力緊張的矛盾,在一定時期內(指用電緊張時)對企業購買自備發電設備和自備發電給予資助,對地方熱電企業頂峰發電給予適當補助,具體標準及辦法由區經發局、財政局、供電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2、為落實國家、省、市下達的礦山關停及水泥生產線關停任務,對在規定時間內達到要求進行關停的企業給予適當補助。
3、企業搬遷等臨時性事項,由區政府確定,給予適當補助。
十二、其他獎勵、補助
除上述政策外,從2005年起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2000萬元),用于支持、管理、協調、服務工業經濟有關考核獎勵、區政府統一組織的參展補助、特色行業培育、重要會議和培訓以及經分管副區長牽頭研究、在某一階段內需要重點開展的工作、重點支持的項目的補助。獎勵補助的具體內容、標準,每年由區經發局、外經局牽頭提出方案,經區財政局同意報分管副區長批準后確定。全年資金不超支,有結余的結轉下年度使用。
十三、扶持資金使用
為保證扶持資金安全、有效,在資金撥付時要遵循以下原則:
1、充分體現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努力提高資金使用的績效。企業享受本意見有關各項政策的總量以該企業當年上交地方財政的貢獻為限,超過部分結轉下一年度,三年內有效(對投資規模特別大的新辦項目報區政府同意可適當提前兌現)。
2、享受本意見所列各項政策的企業,必須依法經營,依法納稅,誠實信用,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職工社會保險和安全生產工作。當年無發生偷逃稅、生產假冒偽劣產品、拒交職工養老保險費、嚴重拖欠職工工資、重大安全事故等。具體由區經發局、財政局牽頭,以各有關部門考核為準。
3、落實各項資金,確保政策兌現。從2005年起,上述政策兌現通過經濟發展資金、工業發展資金、科技創新資金、科技三項費用落實。其中:本文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及第三條5、6、7、8款中的部分在經濟發展資金中按實列支,本文第三條第1、2、3、4款和第5、6、7款中的部分在科技創新資金、科技三項費用中按實列支。第十二條在工業發展資金中根據核定的資金量列支。
本意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文件與此有抵觸的,以本文件為準。本意見所列各項政策,由有關職能部門負責解釋。
中共杭州市余杭區委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
2005年5月30日(本文來源:余杭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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