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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杭區“品牌強區”政策扶持實施細則(試行)

    五洲商務網 0


    為貫徹落實《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品牌大省“建設的若干意見》(浙委[2006]43號)、《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的決定》(市委[2006]11號)精神,實施“品牌強區”戰略,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知名品牌,鼓勵企業爭創馳(著)名商標,知名商號,名牌產品,引導企業申請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等區域品牌,創建專業商標品牌基地,實施標準化戰略,提高國內外市場占有率,特設立區品牌建設專項資金,并制定《杭州市余杭區“品牌強區”政策扶持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



    一、資金來源及用途

    區財政分別在工業經濟發展資金、農業發展專項資金和現代服務業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獎勵知名品牌,引導企業申請區域品牌和創建品牌基地,推動標準化戰略的實施。同時,區財政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品牌培育、宣傳等工作。



    二、扶持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登記住所(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在余杭區境內,實施品牌培育、創建和管理的各類企業及其他組織機構。



    三、扶持項目和標準

    (一)支持企業爭創馳(著)名商標。對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80萬元(其中通過司法程序認定的獎勵40萬元);被認定為“浙江省著名商標”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區域性農產品獲“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名牌產品”認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二)支持企業爭創名牌產品。對被認定為“世界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被認定為“中國名牌產品”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80萬元;對被認定為“浙江名牌產品”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三)支持企業爭創質量管理先進。對獲國家免檢產品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獲國家、省質量獎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80萬元、10萬元。

    (四)支持區域性品牌建設。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等區域性品牌注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獲國家級、省級專業商標品牌基地稱號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獲浙江區域名牌稱號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五)支持企業品牌國際化戰略。對申請商標涉外注冊的企業,一次性給予注冊費的50%補助,最高不超過2萬元;獲國家、省級外貿出口名牌的分別給予50萬元、15萬元獎勵。

    (六)支持企業爭創知名商號。對認定為“浙江省知名商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七)支持企業實施標準化戰略。

    1.參與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對成為國際標準化組織成員單位、國家級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單位、省級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單位、國家級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會秘書處、國家級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組單位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30萬、20萬、20萬、5萬元。

    2.參與各類標準制定。對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農業標準除外)研制項目第一起草單位,完成一個標準項目,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30萬、20萬、10萬元。

    (八)區財政每年安排150萬元資金,確保品牌建設日常工作和活動經費,用于品牌宣傳、培訓、調研、交流、展示、表彰等各項活動。

    以上對同一獎項實施獎勵時,同一年度分別獲不同級別榮譽的,實行就高獎勵??缒甓全@不同級別榮譽的實行補差獎勵。



    四、申報程序與資金撥付

    企業符合獎勵(補助)政策條件的,應提供認定或核準注冊部門的批準文件(批文)或證書等證明材料,由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向區品牌辦統一申報,由區品牌辦會同區財政局共同審核,提出獎勵意見報區政府審批,經公示后由區品牌辦會同區財政局聯合下達資金。

    品牌培育、宣傳等工作,由各有關職能部門年初提出項目、編制預算,向區品牌辦統一申報,由區品牌辦會同區財政局共同審核,報區政府審批后實施。



    五、管理和監督

    (一)會審制度。對列入計劃的當年項目和金額,由區品牌辦會同區財政進行會審,報分管區長審核。

    (二)公示制度。相關獎勵資金下達前通過工商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天。公示期內無異議的,由區品牌辦會同區財政局聯合下達資金。

    (三)監察審計制度。每年由監察部門牽頭,財政、審計等部門配合,有重點地選擇扶持項目,通過檢查、審計等方式,加強對品牌建設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并出具檢查或審計報告。

    (四)跟蹤管理制度。由區品牌辦和區財政局負責對項目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蹤管理,建立管理檔案,包括資金的上報、審批、撥付、使用、核算和效益等內容。

    (五)績效評價制度。進一步健全項目績效評價制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業務主管部門對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實行自評。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在主管部門自評基礎上,由區財政局會同區品牌辦選擇重點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反映品牌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績效。



    六、相關責任

    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申報單位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本細則和相關管理制度,對違反本細則,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并由監察、財政、審計部門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對申報材料失實、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補助)資金,造成不良影響,要追繳已補資金,并在三年內不再給予支持。



    七、其他

    本實施細則于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并由區品牌辦、區財政局負責解釋。(本文來源:余杭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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