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專利示范企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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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中的作用,努力提高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加快培育具有知識產權優勢的企業,全面推進企業專利工作,根據浙江省知識產權局、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浙江省專利示范企業管理辦法》的精神,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企業專利工作是企業創新和發展的重要內容,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利示范企業要充分依靠和運用專利制度,促進企業技術創新,不斷提升自主知識產權的擁有量和質量,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把專利工作納入企業的技術創新、生產經營等各個環節,培育企業自主核心技術,不斷增強企業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三條 專利示范企業是企業專利工作的典型和樣板。專利示范企業要不斷總結開展專利工作的經驗,為推動全市企業專利工作積極探索,切實起到典型引路和示范帶頭作用。
第四條 專利示范企業要在以下方面作出顯著成績:
(一)建立有效的專利工作機制,機構、人員、經費落實。
(二)制訂專利宣傳培訓計劃,提高企業員工的知識產權意識,培養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人才。
(三)加強企業專利管理工作,包括專利的開發、申請、后續管理和保護等,特別是要規范技術活動中形成的與專利工作相關檔案的管理以及技術人員的業務活動。
(四)加強專利信息利用工作,提高企業運用專利信息能力。在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立題前和開發過程中,要進行專利文獻檢索,以提高研究開發起點,避免低水平重復和侵犯他人專利權;在技術、設備引進和對外合資、合作中,凡涉及專利的都要對其法律狀態進行檢索,以避免不應有的損失和防止侵犯他人專利權。
(五)開展企業專利戰略的研究和實施。制定比較完善的專利工作發展計劃,企業具備一定的專利制度運用能力。
(六)建立企業專利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將專利工作與技術創新工作的考核評價有機結合,加大專利成果分配獎勵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
第三章 組織申報
第五條 申報嘉興市專利示范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市產業發展政策和相關要求;
(二)具備較好的專利工作基礎,技術創新和專利工作對企業發展的推動作用明顯;
(三)建立了較為完善的企業專利管理制度和管理機構,且專利管理制度執行狀況良好;
(四)企業在近三年中,沒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同時能有效保護企業專利權;
(五)企業近三年新增的有效各類專利10項以上或發明專利2項以上;
(六)企業專利產業化工作較好,專利產品年產值在2000萬元以上,專利產品銷售額占企業總銷售額40%以上。
(七)企業已被認定為縣(市、區)級專利試點示范企業,同一企業可在同一年度內申報市、縣兩級專利示范企業。
第六條 專利示范企業由企業所屬區域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申報,市屬企業可直接申報。
第七條 申報專利示范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1、嘉興市專利示范企業申報表(見附件1);
2、企業專利工作總結,內容包括企業概況、技術創新和專利擁用情況、專利技術實施轉化效益情況、專利保護情況、專利管理機構和制度建設與運行情況及企業專利工作發展計劃等;
3、授權專利證書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授權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受讓或許可實施的專利提供相應法律文書;
4、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四章 認定和管理
第八條 嘉興市專利示范企業的認定和管理工作,由市科學技術局和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專利示范企業的組織申報、受理評審和復核管理等工作;
(二)負責上級知識產權(專利)試點示范企業的推薦工作;
(三)制訂推動全市企業專利試點示范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廣試點示范企業的先進經驗,推動全市企業專利工作。
第九條 市專利示范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進行一次復核(復核表見2附件)。復核不合格的,給予警告并參加下一年度復核,復核再度不合格的,取消“嘉興市專利示范企業”稱號。復核條件依照申報條件。
第十條 市專利示范企業實行年報制度。每年1月底前,各專利示范企業將其上一年度的生產經營和專利工作情況(內容參照第七條第二款)報所在地專利管理部門,經屬地專利管理部門核實匯總后,于第一季度前報市科學技術局。
第十一條 企業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或采取其他不當手段影響認定工作的,經調查確認后,將取消其申報資格;已認定的,予以撤銷,收回已發放的獎勵經費和銘牌,并在三年之內不再受理其市專利示范企業申報,同時向市各有關科技管理部門通報。
第十二條 市專利示范企業經營范圍變更、合并、分立或移址的,應向市科學技術局、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報告;需要保留“嘉興市專利示范企業”稱號的,應申請審核認定。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條 對認定為市專利示范企業的,由市科學技術局、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授予“嘉興市專利示范企業”稱號,并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十四條 對市專利示范企業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予以優先安排或推薦立項。
第十五條 優先推薦申報上級知識產權(專利)試點示范企業和中國專利獎。
第十六條 對市專利示范企業及時提供專利制度建設、專利信息利用、人才培訓、專利戰略研究等多種形式的指導和服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3月28日發布的《創建嘉興市專利示范企業工作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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