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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州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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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 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在創新驅動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為加快建設創新型城市提供強有力的支撐,根據《中共溫州市委關于全面實施 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意見》和國家、省知識 產權局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專利授權資助
     
    第一條 凡專利申請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明專利獲得國內外授權后,市本級財政按以下標準給予資助:
    (一)對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 6000 元;對通過發 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程序獲得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每件另給予 資助 2000 元。
    (二)對國(境)外(包括港澳臺)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 1 萬元,同一件專利在不同國家、地區獲得授權,按一件計。 
     
    第二條 專利授權資助的對象為專利權人,專利權人申領專利授權資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溫州市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資助申請表》或《溫州市涉外發明專利授權資助申請表》;
    (二)專利證書及復印件;
    (三)居民身份證、單位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登記證或團體登記證)、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同意優先發明專利申請審 查通知書和優先審查費用繳費憑證等有效證明及復印件。
    以上有關原件經審核后退回。 
     
    第三條 申領程序和要求
    (一)專利資助的申請人向專利申請地址所屬的縣(市、區)科技局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應自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半年內提交申請材料,逾期不予辦理資助。
    (三)縣(市、區)科技局負責審核、匯總申請材料,每年分二批分別于 4 月 1 日前、10 月 1 日前集中將材料提交給中國(溫 州)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以下簡稱“維權中心”,地址:府 東路 717 號知識產權服務園內,電話:12330)統一受理。
    (四)市科技局聯合市財政局審定批準后聯合行文下達補助資金(每年集中一次或二次發放),資助資金由專利申請地址所 屬的縣(市、區)科技局代為發放。
     
     
    第二章 專利示范企業資助
     
    第四條 專利示范企業資助是指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效果顯著并被認定為市級及以上專利示范企業后享有的資助。
    對新認定的市專利示范企業,給予一次性 3 萬元資助;為突 出發明專利的創造和產業化導向,每年在新認定和復核合格的市 專利示范企業中,再評選出若干家發明專利技術產業化業績比較突出的企業,另給予不高于 15 萬元資助,此類項目資助對同一 個企業限資助一次。
    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或示范企業,給予一次性10 萬元資助(同一企業先后被認定為優勢企業、示范企業,限資 助一次);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 國家標準達標驗收的企業,給予一次性 2 萬元的資助。
     
    第五條 申報市專利示范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并明確1名副總 經理以上領導主抓知識產權工作。
    (二)企業重視知識產權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并配備1名以 上在職取得專利管理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高校相關知識產權專 業畢業的專職管理人員。
    (三)企業重視貫徹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把知識產權工作納入技術創新以及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并建 立系統規范、科學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四)企業保持有效專利20件以上(其中,發明專利1件以上)或有效發明專利4件以上,且國家專利局已受理的在申請發明專利1件以上。
    (五)企業從事領域符合溫州技術和產業政策,經營狀況良好,近二年企業總銷售額年增長 10%以上,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 銷售收入達到 3%以上,知識產權工作經費占研究開發費用達到3%以上。
    (六)上年度企業含專利技術的產品銷售額在 3000 萬元以 上,且含專利技術的產品年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 50%以上。
    (七)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應對糾紛能力強,近二年無制造和銷售假冒產品,無惡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
     
    第六條 申報市級專利示范企業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溫州市專利示范企業申報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企業專利(知識產權)工作總結和今后三年工作規劃,其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專利管理制度建設、專利信息利用、知識產 權獎酬規定、知識產權培訓、近二年用于知識產權的費用以及含 專利技術的產品銷售和收益等情況;
    (四)擁有的有效專利匯總表,有效專利證書和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發票的復印件,發明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以及專 利質押、受讓或許可實施等情況相應的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文書復印件;
    (五)上年度含專利技術的產品銷售臺帳,臺帳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銷售時間、金額、憑證號以及產品相對應的專利 名稱和專利號等內容;
    (六)具有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近二年研究開發費用、企業銷售收入數據,并附申報企業向市統計局查詢研究開發費及銷售 收入的聯系單;
    (七)有關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合訂本;
    (八)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高校知識產權專業畢業證書、專利管理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參加市級以上知識產權 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班結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專利維權有關材 料等。
    以上材料裝訂成冊一式兩份(有關原件經審核后退回),并附報有關電子件。
     
    第七條 市專利示范企業認定和復核每年各申報一次,按屬地由各縣(市、區)科技局負責初審和推薦。申報材料由維權中 心統一受理。每年申報的截止日期為7月30日。
    市科技局委托維權中心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材料審核,對材料審核合格的企業,組織專家組對企業進行現場考察和資料核 查,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相關業務處室提出當年市專利示范企業認定建議名單、企業發明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建議立項名單及相關經費安排建議,報市科技局局務會(會同市財政局)審定并下達資助資金。
     
    第八條 對新認定和復核合格的市專利示范企業,由市科技局(市知識產權局)授予“溫州市專利示范企業”稱號并授牌。 市專利示范企業示范期三年,每三年復核一次,凡復核時不符合 第五條所列基本條件的,撤消市專利示范企業稱號,并在二年內不得重新認定,二年后重新認定為市專利示范企業的,不再給予 資助。
    市級、省級和國家級專利(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申報實行逐級推薦的原則。
     
     
    第三章 專利代理機構及專利代理人資助
     
    第九條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或設有分支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服務活動的機構,可申報專利代理 機構資助。
     
    第十條 申報專利代理機構資助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有規范的公司管理制度和專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二)服務到位,沒有發生惡性服務質量投訴,面對有關投訴能夠妥善處理;
    (三)上年度代理且授權的發明專利不低于 30 件,并且增 幅不低于 15%;
     
    第十一條 專利代理機構資助金額按該代理機構代理的、并于上年度授權的發明專利件數計,每件資助1000元;上年度授權 發明專利增幅在30%以上的,每件資助1500元。
     
    第十二條 申請專利代理機構補助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溫州市專利代理機構資助申請表;
    (二)專利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市外機構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批文;
    (三)上年度和上上年度代理授權的發明專利匯總清單及專利證書復印件、專利說明書扉頁復印件。
     
    第十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于每年的 4 月 1 日前提交申請材 料。維權中心統一受理專利代理機構補助申請,并負責材料審核, 提出資助意見。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確定后下達資助資金。
     
    第十四條 鼓勵符合報考條件人員參加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對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且在本市企事業單位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員給予一次性資助 1 萬元。
    符合資助條件人員應在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后半年內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溫州市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資助申請表》、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材料、二年以上本市單位工作證明等。
    維權中心統一受理資助申請,并負責審核,提出資助意見。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確定后下達資助資金。
     
     
    第四章 專利資本化及專利戰略推進工程經費資助
     
    第十五條 對本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專利權質押方式向銀行貸款所支付的利息給予貼息資助。貼息資金每年核撥一次,采取 在企業還貸后給予一次性核撥的辦法,同一筆貸款貼息計算時間 最長不超過1年,貼息比例不高于以發放貸款同期銀行基準利率 計算的利息總額的50%。年度內單個企業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資金不得超過30萬元。
    在同一筆貸款項目中,企業從其他途徑獲得的財政資金貸款利息補助超過以發放貸款同期銀行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總額的50%的,不再給予本辦法規定的專利權貸款利息補助。
    第十六條 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企業應于每年 10 月底前對已償還本金和利息的專利權質押貸款項目向市科技局提出貼 息申請,申請材料包括:《溫州市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項目申請表》,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質押合同、借款合同及質押合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通知書,銀行發放貸款憑證、還貸憑證和利息支出憑證,專利權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擔保、保險等有關 中介服務費支出憑證等,有關材料應提交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 須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原件經審核后退回。
    申請材料由維權中心統一受理。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確定后下達貼息資金。
     
    第十七條 支持科技部門、銀行、評估、擔保、保險等相關機構建立專利權質押貸款項目風險共同分擔機制。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為市區企業(限注冊地在鹿城區、甌海區、龍灣區(高新區)、經開區的企業,以下同)發放專利 權質押貸款出現風險的,經有關方面依法處置并經聯合認定后, 按不超過最終貸款本金損失額 40%的比例,對承擔最終貸款本金 損失的銀行或有關中介機構給予風險補償,對同一筆貸款風險補 償金最高不超過 80 萬元。
     
    第十八條 支持保險機構、企業開展專利執行保險、專利侵權責任保險、專利權質押貸款保證保險等專利保險工作。對市區 企業進行專利保險所支付的保費按不高于 50%比例予以資助。同一企業年度保費資助不高于 10 萬元。
     
    第十九條 支持建設功能完備、規范運作、各類專業中介組織廣泛參與的知識產權交易和投融資服務平臺。市科技局委托溫州市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為主體組建全市統一的知識產權交易和投融資服務平臺。
    對本市企業通過知識產權交易和投融資服務平臺,引進高校、科研院所、非關聯企業和個人(非關聯指交易雙方不存在投 資、經營管理等利益關系)的專利技術項目,直接用于本企業的 研發、生產或經營,實施后能產生較大的經濟社會效益,屬專利權轉讓的,按不高于實際支付轉讓費的 20%給予一次性資助,屬 實施許可的,按不高于實際支付許可使用費的 15%給予一次性資 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額不超過 15 萬元。
    對知識產權交易和投融資服務平臺每年實現的交易(包括專利、商標、版權等各類知識產權類型和轉讓、許可、投資、融資 等各種交易方式,不包括關聯企業、個人之間的交易),按不高 于實際成交總額 2%的比例給予服務平臺資助,每年最高資助額不 超過 100 萬元。
    相關的資助申請應于每年 4 月 1 日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 材料應包括《溫州市企業引進專利項目資助申請表》、《溫州市知識產權交易和投融資服務平臺資助申請表》、專利權轉讓合同或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備案證明復印件、合同款項受讓人支付憑證 和出讓人收款憑證復印件、專利說明書及專利有效證明材料復印件(如屬國(境)外專利,則應提交中文譯本)、受讓人的工商營業執照、交易服務平臺相關的鑒證材料等。維權中心統一受理資助申請,并對申報單位的資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等進行審查,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申報的引 進專利項目進行評審,對項目引進的必要性、引進后消化吸收再創新情況、實施后能達到的產業化水平或市場前景、前期工作基 礎和創新條件等方面提出評審意見,根據維權中心審核意見和專 家評審意見,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并確定服務平臺的資助額度,審核并擇優確定資助的專利引進項目。
     
    第二十條 對經市科技局批準立項和管理實施的專利戰略推進工程項目給予 10-20 萬元的經費資助。對列為國家、省專利戰 略推進工程項目計劃的項目給予 10 萬元的配套經費資助。同樣 的項目不重復資助。
     
    第二十一條 專利戰略推進工程項目主要站在產業發展的高度,以充分發揮專利在技術創新中的促進作用和在市場競爭中的 資源配置作用為導向,以專利信息的分析利用為切入點,幫助企 業準確把握專利在整個產業競爭格局中所體現的內在規律和影響程度,促進企業科學凝練技術創新方向、有效防范產業發展風 險、穩步提升專利運用水平,促進企業加快構建知識產權比較優 勢,有效增強市場競爭力,最終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二條 專利戰略推進工程項目申報單位:
    (一)溫州市市級及以上專利示范企業;
    (二)本市擁有專利代理資質和專業知識產權服務團隊、具備信息整合和深度分析能力、在創新管理和法律咨詢等業務領域 有豐富經驗的專利中介服務機構;
    (三)本市擁有知識產權教學、研究團隊和相應專利分析利用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創新及創新服 務平臺。
    鼓勵申報單位與本市企業、國內外專利中介機構開展項目合作,對有企業、專利中介機構參與合作申報的項目,將予以優先 支持。
     
    第二十三條 專利戰略推進工程項目申報材料:
    (一)溫州市專利戰略推進工程項目申報書;
    (二)申報單位根據本單位工作性質,要提交相應的材料,包括資質證明材料、知識產權證明材料、項目合作協議以及專利 分析利用能力證明材料等;
    (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 專利戰略推進工程項目申報截止日期為每年的9月底,維權中心負責統一受理項目申請,項目立項遵循“處室 初審、專家評估、局務會(會同財政部門)審定”的基本程序。
    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半年。資助資金分兩次撥付,即項目合同書簽訂后,撥付 60%的資助金額;項目驗收合格后,撥付 40%的資助金額。
     
     
    第五章 專利獎勵資助
     
    第二十五條 對專利申請地址在本市(以下同),年度專利授權量超過 100 件且年度發明專利授權量超過 5 件,或年度發明專利授權量超過 10 件,專利實施情況良好的具獨立法人資格的本 市企業和科研院所,分別給予不高于 15 萬元的獎勵資助。
     
    第二十六條 對年度發明專利授權量超過 50 件、100 件的本 市高校,分別給予不高于 15 萬元、30 萬元的獎勵資助。
     
    第二十七條 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的專利,且第一專利權人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以下同),分別給予專 利權人不高于 50 萬元、10 萬元的獎勵資助。對獲得中國外觀設 計金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專利,分別給予專利權人不高于20 萬元、5 萬元的獎勵資助。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積極應對涉外專利糾紛案件,對我市經濟、社會影響較大的企業涉外專利勝訴案件,每件給予不高于30 萬元的獎勵資助。
     
    第二十九條 鼓勵權利人和社會各界對知識產權侵權假冒行為的舉報投訴,對向中國(溫州)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舉報投訴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被有關機關立案查處并做出處理處罰或判決的,維權中心根據舉報投訴事實的確鑿程度和舉報投訴人的 協助調查情況,分等級對舉報投訴人員給予 200 元、500 元、1000 元的獎勵資助。
     
     
    第六章 知識產權人才工作、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及運行經費資助
     
    第三十條 每年年初市科技局制訂發布年度全市知識產權人才培訓計劃,市科技局通過委托培訓形式對有關重點項目承擔單 位給予適當的經費資助。
    每年開展的專利(知識產權)各類載體的宣傳活動以及相關大型活動經費支出,按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開展實際需要進行預 算安排。
     
    第三十一條 溫州知識產權學院主要承擔知識產權學歷教育、在職培訓、戰略研究,具體牽頭建設立足溫州、輻射全國的 溫州知識產權人才培訓基地,具體牽頭開展對外知識產權合作與 交流活動等任務,建設期(2013-2015 年)內每年給予不低于 100 萬元的經費資助,建設期滿后,視工作發展實際需要,每年給予不高于 50 萬元的經費資助。有關學院共建方要認真履行共建方 案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在師資隊伍建設、專業建設、實訓基地建設、機構和管理人員配備、經費投入、場地設施建設等方面為確保學院健康、持續、快速發展提供有效保障。
     
    第三十二條 中國(溫州)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主要承擔接聽 12330 知識產權舉報投訴與維權援助服務熱線,接收轉辦知 識產權舉報投訴案件,受市中院和市科技局委托組織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調解,為企業和權利人提供知識產權維權咨詢服務, 指導縣(市、區)維權中心建設和工作開展,受科技局委托為企 業專利申請辦理費用減緩證明,并受理、初審有關專利資助申報項目等任務,每年給予不低于 80 萬元的運行經費資助。
     
    第三十三條 溫州市知識產權服務園主要承擔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業集聚平臺的基礎建設及維護,專利基礎數據檢索平臺、知 識產權綜合管理服務平臺的系統建設及維護,具體牽頭組織實施《溫州市專利信息分析利用能力提升計劃》,具體牽頭組織推廣《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并為貫標企業提供有效的咨詢服務,具體統籌協調知識產權各類宣傳載體建設等任務,在 原定的建設期支持經費全部投入后,每年給予不高于 50 萬元的運行經費資助。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專利資助資金在溫州市市級科技資金中切塊安排,市財政局和市科技局對專利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申請專利資助的有關申報表可在溫州知識產權網下載。專利數據以國家知識產權局 和浙江省知識產權局發布為準。
     
    第三十五條 專利資助資金不支持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的項目,不支持有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項目。對發現騙取或套 取專利資助資金的單位或個人,以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管 理辦法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原《溫州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溫市科知發〔2012〕12 號)同時廢止。2014 年 1 月 1 日前授權的專利資助申請截止日期為 2014 年 4 月 1 日, 資助范圍及標準仍參照(溫市科知發〔2012〕12 號)號文件執行, 逾期申請不再受理。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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