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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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企業策劃、實施、檢查、改進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麗水市有下列愿望企業:
a)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b)運行并持續改進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c)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評價;
d)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可參照本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2008 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和術語
GB/T 29490-2013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
GB/T 21374-2008 知識產權文獻與信息基本詞匯
3 術語與定義
GB/T 19000-2008、 GB/T 21374-2008和GB/T 29490-2013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與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知識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領域中,發明者、創造者等對自己的創造性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其范圍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及相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商業秘密、傳統資源以及民間文藝等。
[GB/T 21374-2008,術語和定義3.1.1]
3.2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 Enterpri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企業圍繞知識產權開展的計劃、組織、領導、控制以及制度建設等活動的總稱。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貫穿于企業研究開發、生產經營、資產管理、市場營銷以及對外合作等環節。
3.3
過程 process
將輸入轉化為輸出的相互關聯或相互作用的一組活動。
[GB/T 19000-2008,定義3.4.1]
3.4
產品 product
過程的結果。
注1:有下列四種通用的產品類別:
-服務(如運輸);
-軟件(如計算機程序、字典);
-硬件(如發動機機械零件);
-流程性材料(如潤滑油);
許多產品由分屬于不同產品類別的成分構成,其屬性是服務、軟件、硬件或流程性材料取決于產品的主導成分。例如:產品“汽車”是由硬件(如輪胎)、流程性材料(如燃料、冷卻液)、軟件(如發動機控制軟件、駕駛員手冊)和服務(如銷售人員所做的操作說明)所組成。
注2:服務通常是無形的,并且是在供方和顧客接觸面上需要完成至少一項活動的結果。服務的提供可涉及,例如:
-在顧客提供的有形產品(如需要維修的汽車)上所完成的活動;
-在顧客提供的無形產品(如為準備納稅申報單所需的損益表)上所完成的活動;
-無形產品的交付(如知識傳授方面的信息提供);
-為顧客創造氛圍(如在賓館和飯店);
硬件通常是有形產品,其量具有計數的特性。流程性材料通常是有形產品,其量具有連續的特征。硬件和流程性
材料經常被稱為貨物。
[GB/T 19000-2008,定義3.4.2]
3.5
體系 system
相互關聯或相互作用的一組要素。
[GB/T 19000-2008,定義3.2.1]
3.6
管理體系 management system
建立方針和目標并實現這些目標的體系。
[GB/T 19000-2008,定義3.2.2]
3.7
知識產權方針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知識產權工作的宗旨和方向
[GB/T 29490-2013,定義3.6]
3.8
輕型知識產權 light intellectualproperty
是指以軟件著作權、工業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知識產權、傳統文化知識產權等主要用于保護輕型產品、輕工產品、農產品、生態旅游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等的知識產權。
3.9
知識產權手冊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ual
規定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文件。
[GB/T 29490-2013,定義3.7]
3.10
知識產權托管 intellectual trusteeship
是指將企業對知識產權管理的需求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專業化的服務相結合,在嚴格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企業委托服務機構管理其全部或部分知識產權相關事務,為企業量身定制一攬子服務的工作模式,包括申請取得、使用、轉讓與許可、質押融資、侵權保護和維權等。
4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4.1 總體要求
企業應按本標準的要求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實施、運行并持續改進,保持其有效性,并形成文件。
4.2 文件要求
4.2.1 總則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a)知識產權方針和目標;
b)知識產權手冊;
c)本標準要求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記錄。
注:本標準出現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是指建立該程序,形成文件,并實施和保持。一個文件可以包括一個或多個程序的要求;一個形成文件的程序的要求可以被包含在多個文件中。
4.2.2 文件控制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文件是企業實施知識產權管理的依據,應確保:
a)發布前經過審核和批準,修訂后再發布前重新審核和批準;
b)文件中的相關要求明確;
c)按文件類別、秘密級別進行管理;
d)易于識別、取用和閱讀;
e)對因特定目的需要保留的失效文件予以標記。
4.2.3 知識產權手冊
編制知識產權手冊并保持其有效性,具體內容包括:
a)知識產權機構設置、職責和權限的相關文件;
b)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程序文件或對程序文件的引用;
c)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過程之間相互關系的表述。
4.2.4 外來文件與記錄文件
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規定記錄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存和處置所需的控制。對外來文件和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記錄文件應予以控制并確保:
a)對行政決定、司法判決、律師函件等外來文件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其來源與取得時間可識別;
b)建立、保持和維護記錄文件,以證實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符合本標準要求,并有效運行;
c)外來文件與記錄文件完整,明確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
5 管理職責
5.1 管理承諾
最高管理者是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通過以下活動實現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a)制定知識產權方針;
b)制定知識產權目標;
c)明確知識產權管理職責和權限,確保有效溝通;
d)確保資源的配備;
e)組織管理評審。
5.2 知識產權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批準、發布企業知識產權方針,并確保方針:
a)符合相關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b)符合地方發展特色,重視輕型知識產權;
c)與企業的經營發展相適應;
d)在企業內部得到有效運行;
e)在持續適宜性方面的到評審;
f)形成文件,付諸實施,并予以支持;
g)得到全體成員的理解。
5.3 策劃
5.3.1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策劃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
a)理解相關方的需求,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進行策劃,滿足知識產權方針的需求;
b)知識產權獲取、維護、運用和保護活動得到有效運行和控制;
c)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得到持續改進。
5.3.2 知識產權目標
最高管理者應針對企業內部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并保持知識產權目標,并確保:
a)形成文件并可考核;
b)與知識產權方針保持一致,內容包括對持續改進的承諾。
5.3.3 法律、政策和其他要求
最高管理者應批準建立、實施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便識別和獲取適用的法律和其他要求的
信息,并建立獲取渠道;及時更新有關法律、國家及地方有關政策等要求的信息,并傳送給員工,包
括:
a)有關專利法律、法規、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
b)國家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及五年計劃中所要發展的重點技術領域;
c)地方政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獎勵、稅收、風險投資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d)地方政府重點發展的產業領域;
e)行業協會提供的有關知識產權信息;
f)目標市場國家(國外)的知識產權環境及相關的技術環境和法律環境。
5.4 職責、權限和溝通
5.4.1管理者代表
最高領導者應在企業最高管理層中指定專人作為管理者代表,授權其承擔以下職責:
a)確保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和保持;
b)向最高管理者報告知識產權管理績效和改進需求;
c)確保全體員工對知識產權方針和目標的理解;
d)落實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運行和改進需要的各項資源;
e)確保知識產權外部溝通的有效性。
5.4.2機構職責
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并配備專業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或委托專業的服務機構代為管理,承擔以下職責:
a)制定企業知識產權發展規劃和工作重點;
b)建立知識產權管理績效評價體系;
c)參與監督和考核其他相關管理機構;
d)負責企業知識產權的日常管理工作;
e)為企業知識產權總體決策提供參考建議。
5.4.3內部溝通
建立溝通渠道,確保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5.5 管理評審
5.5.1 評審要求
最高管理者應定期評審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和有效性。
5.5.2 評審輸入
評審輸入應包括:
a)知識產權方針、目標;
b)企業經營目標、策略及新產品、新業務規劃;
c)企業知識產權基本情況及風險評估信息;
d)技術、標準發展趨勢;
e)前期審核結果。
5.5.3 評審輸出
評審輸出應包括:
a)知識產權方針、目標改進建議;
b)知識產權管理程序改進建議;
c)資源需求。
6 資源管理
6.1 人力資源
6.1.1 知識產權工作人員
明確知識產權工作人員的任職條件,并采取適當措施,確保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人員滿足相應的條件。
注:知識產權工作人員宜為具備技術和法律知識的復合型人才。
6.1.2 教育與培訓
組織開展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包括以下內容:
a)規定知識產權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要求,制定計劃并執行;
b)組織對全體員工按業務領域和崗位要求進行知識產權培訓,形成培訓記錄,并采取多種培訓方式結合的方法,提升員工的知識產權水平;
c)組織開展與其他企業的知識產權交流活動。
6.1.3 人事合同
通過勞動合同、勞務合同等方式對員工進行管理,約定知識產權權屬,保密條款;明確發明創造人員享有的權利和負有的義務;必要時應約定競業限制和補償條款。
6.1.4 入職
對新入職員工進行適當的知識產權背景調查,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對于研究開發等與知識產權關系密切的崗位,應要求新入職員工簽署知識產權聲明文件。
6.1.5 離職
對離職的員工進行相應的知識產權事項提醒;涉及核心知識產權的員工離職時,應簽署離職知識產權協議或執行競業限制協議。
6.1.6 激勵
明確員工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獎勵和報酬;明確員工造成知識產權損失的責任,具體如下:
a)對作出職務發明創造的員工給予獎勵;
b)與員工約定或在規章中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獎勵方式及數額;
c)獎勵應于專利授權公告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本人;
d)對員工的其他知識產權創造給予獎勵。
6.2 基礎設施
根據需要配備相關資源,以確保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運行:
a)軟硬件設備,如知識產權管理軟件、數據庫、計算機和網絡設施等;
b)辦公場所。
6.3 財務資源
應保障知識產權工作的經費投入,設立知識產權經常性預算費用,以確保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運行:
a)用于知識產權申請、注冊、登記、維持、檢索、分析、評估、訴訟和培訓等事項;
b)用于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運行;
c)用于知識產權激勵;
d)有條件的企業可設立知識產權風險準備基金。
6.4 信息資源
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建立信息收集渠道,及時獲取所屬領域、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信息;
b)對信息進行分類篩選和分析加工,并加以有效利用;
c)在對外信息發布之前進行相應審批;
d)有條件的企業可建立知識產權信息數據庫,并有效維護和及時更新。
7 基礎管理
7.1 獲取
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根據知識產權目標,制定知識產權獲取的工作計劃,明確獲取的方式和途徑;
b)在獲取知識產權前進行必要的檢索和分析;
c)保持知識產權獲取記錄;
d)保障知識產權創造人員的署名權。
7.2 維護
7.2.1 總體要求
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建立知識產權分類管理檔案,進行日常維護;
b)知識產權評估;
c)知識產權權屬變更;
d)知識產權權屬放棄;
7.2.1.1 知識產權分類管理檔案
知識產權分類管理檔案至少包括專利檔案和商標檔案,還可建立商業秘密、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及其他知識產權檔案,同時應指派專人管理知識產權分類管理檔案,對自有知識產權進行維護,保證核心知識產權的有效性。知識產權分類管理檔案應包括:
a)知識產權類別;
b)知識產權的有效地域;
c)知識產權的有效時間;
d)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態;
e)知識產權對本企業重要性的評價。
7.3 運用
7.3.1 實施、許可和轉讓
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促進和監控知識產權的實施,有條件的企業可評估知識產權對企業的貢獻;
b)知識產權實施、許可或轉讓前,應分別制定調查方案,并進行評估。
7.3.2 投融資
知識產權可作為融資渠道之一,投融資活動前,應對相關知識產權開展盡職調查,進行風險和價值評估。在境外投資前,應針對目的地的知識產權法律、政策及其執行情況,進行風險分析。
7.3.3 企業重組
企業重組工作應滿足以下要求:
a)企業合并或并購前,應開展知識產權盡職調查,根據合并或并購的目的設定對目標企業知識產權狀況的調查內容;有條件的企業可進行知識產權評估。
b)企業出售或剝離資產前,應對相關知識產權開展調查和評估,分析出售或剝離的知識產權對本企業未來競爭力的影響。
7.3.4 標準化
參與標準化工作應滿足以下要求:
a)參與標準化組織前,了解標準化組織的知識產權政策;將包含專利和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向標準化組織提案時,應按照知識產權政策要求披露并作出許可承諾;
b)牽頭制定標準時,應組織制定標準工作組的知識產權政策和工作程序。
7.3.5 聯盟及相關組織
參與或組建知識產權聯盟及相關組織應滿足以下要求:
a)參與知識產權聯盟或其他組織前,應了解其知識產權政策,并進行評估;
b)組建知識產權聯盟時,應遵循公平、合理且無歧視的原則,制定聯盟知識產權政策;主要涉及專利合作的聯盟可圍繞核心技術建立專利池。
7.4 保護
7.4.1風險管理
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采取措施,避免或降低生成、辦公設備及軟件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風險;
b)定期監控產品可能涉及他人知識產權的狀況,分析可能發生的糾紛及其對企業的損害程度,提出防范預案。
c)有條件的企業可將知識產權納入企業風險管理體系,對知識產權風險進行識別和評測,并采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
7.4.2 爭議處理
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及時發現和監控知識產權被侵犯的情況,適時運用行政和司法途徑保護知識產權;
b)在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時,進行知識產權穩定性分析,評估通過訴訟、仲裁、和解等不同處理方式對企業的影響,選取適宜的爭議解決方式。
c)電子商務企業應充分了解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機制,及時發送侵權投訴通知或者申訴反通知。
7.4.3涉外貿易
涉外貿易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工作包括:
a)向境外銷售產品前,應調查目的地的知識產權法律、政策及其執行情況,了解行業相關訴訟,分析可能涉及的知識產權風險;
b)向境外銷售產品前,應適時在目的地進行知識產權申請、注冊和登記;
c)對向境外銷售的涉及知識產權的產品可采取相應的邊境保護措施。
7.5 合同管理
加強合同中知識產權管理:
a)應對合同中有關知識產權條款進行審查,并形成記錄;
b)對檢索與分析、預警、申請、訴訟、侵權調查與鑒定、管理咨詢等知識產權對外委托業務應簽訂書面合同,并約定知識產權權屬、保密等內容;
c)在進行委托開發或合作開發時,應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知識產權權屬、許可及利益分配、后續改進的權屬和使用等;
d)承擔涉及國家重大專項等政府支持項目時,應了解項目相關的知識產權管理規定,并按照要求進行管理。
7.6 保密
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明確涉密人員,設定保密等級和接觸權限;
b)明確可能造成知識產權流失的設備,規定使用目的、人員和方式;
c)明確涉密信息,規定保密等級、期限和傳遞、保存及銷毀的要求;
d)明確涉密區域,規定客戶及參訪人員活動范圍等。
8 實施與運行
8.1 立項
企業應在新產品、新技術研發立項前進行知識產權論證,立項論證應考慮地方政府的科研重點和計劃。立項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主要包括:
a)分析該項目的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信息,包括各關鍵技術的專利數量、地域分布和專利權人信息、與項目相關的商標、著作權、域名等方面的信息;
b)通過知識產權分析與市場調研相結合,明確該產品潛在的合作伙伴和競爭對手;
c)進行知識產權風險評估,并將評估結果、防范預案作為項目立項和整體預算的依據。
8.2 研究開發
制造型企業應設立研發部門,保障研發經費、設備、人員的投入。研究開發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主要包括:
a)對該領域的知識產權信息、相關文獻及其他公開信息進行檢索,對項目的技術發展狀況、知識產權狀況和競爭對手狀況等進行分析;
b)在檢索分析的基礎上,制定知識產權規劃;
c)跟蹤與監控研究開發活動中的知識產權,適時調整研究開放策略和內容,避免或降低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d)督促研究人員及時報告研究開發成果;
e)及時對研究開發成果進行評估和確認,明確保護方法和權益歸屬,適時形成知識產權;
f)保留研究開發活動中形成的記錄,形成研發檔案。研發檔案中應包括研發立項論會議記錄或技術開發計劃書、檢索報告或分析報告、研發人員的參與和分工、研發過程的實驗報告及研發項目的結項材料等。
8.3 采購
采購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包括:
a)在采購過程中,收集相關知識產權信息,避免采購知識產權侵權產品,必要時要求供方提供知識產權權屬證明;
b)做好供方信息、進貨渠道、進價策略等信息資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c)在采購合同中應明確知識產權權屬,許可適用范圍、侵權責任承擔等。
8.4 生產
生產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包括:
a)及時評估、確認生產過程中涉及產品或工藝方法的技術改進與創新,明確保護方法,適時形成知識產權;
b)在委托加工、來料加工、貼牌生產等對外協作的過程中,應在生產合同中明確知識產權權屬、許可使用范圍、侵權責任承擔等,必要時應要求供方提供知識產權許可證明;
c)保留生產活動中形成的記錄,并實施有效的管理。
8.5 銷售與售后
銷售和售后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包括:
a)產品銷售前,對產品所涉及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全面審查和分析,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和風險規避方案;
b)在產品宣傳、銷售、會展等商業活動前制定知識產權保護或風險規避方案;
c)建立產品銷售市場監控程序,采取保護措施,及時跟蹤和調查相關知識產權被侵權情況,建立和保持相關記錄;
d)產品升級或市場環境發生變化時,及時進行跟蹤調查,調整知識產權策略和風險規避方案,適時形成新的知識產權。
9 特定知識產權管理
9.1 專利權
9.1.1 申請
9.1.1.1 總體要求
企業應積極申報并有效實施專利,除產品、設備、方法以外,鼓勵就相關的外觀設計、傳統工藝作品的配方與工藝等申請專利,提升自有專利的數量和質量。
9.1.1.2 可專利性分析
在申報專利前對所使用的方法和產品進行可專利性分析,確定適合申報專利的技術方案及該技術方案的主要技術特征或適合申報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方案及設計方案的設計要點。其中可專利性分析應包括:
a)申請專利和采取技術秘密保護的優劣對比分析;
b)可申請專利的類型分析;
c)與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的對比分析。
9.1.1.3 國外專利申請
出口型或外向型企業申請國外專利前應注意:
a)考慮在目標市場國家(國外)申請專利并應盡可能多地了解目標市場國家(國外)專利制度,適時向目標市場國家申請專利。
b)向國外申請專利宜優先考慮PCT申請途徑。
c)向國外申請專利應事先申請保密審查,不得違反《保密法》、《專利法》的有關規定。
9.1.2檢索
9.1.2.1 總體要求
應建立專利檢索機制,并指派專人定期對關鍵技術進行知識產權檢索。
9.1.2.2 檢索時機
應在下列工作開展前進行專利檢索:
a)購買技術或專利權;
b)研發新產品、新技術或新設計;
c)解決或涉及專利訴訟。
9.1.2.3 檢索分析
自主或委托專業單位對核心技術進行檢索,并對檢索結果進行技術、經濟和法律分析,形成檢索和分析報告,并據此對技術、產品和市場發展方向做出預測。
9.1.2.4 檢索重點
專利的檢索重點應是:
a)行業技術現狀及當前國內外最新技術;
b)失效、到期、被駁回等專利信息中可免費使用的現有技術;
c)競爭對手的專利申請狀況和專利布局;
d)上下游廠商的專利技術狀況。
9.2 商標權
9.2.1 總體要求
制定適合自身的商標戰略,將商標宣傳與產品定位、市場定位相結合。
9.2.2 注冊申請
在申請商標權時應注意:
a)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前應進行充分檢索并確定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
b)及時將與企業名稱、商品或服務相關的標志申請商標;
c)申請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例如域名、版權、商號等。
9.2.3 維護
9.2.3.1 繳費、續展和變更
商標繳費、續展和變更的管理包括:
a)及時繳費并在法定續展期及時提出注冊商標的續展申請,維持注冊商標權有效;
b)在名稱、地址或其他項目變更后及時提出商標變更申請。
9.2.3.2 使用與宣傳
商標使用與宣傳的管理包括:
a)使用注冊商標,應限于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
b)充分注意到注冊商標在法定期限內停止使用將有可能被申請撤銷的規定;
c)加強自主商標的宣傳,并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
9.3 著作權
9.3.1 總體要求
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著作權管理規定,鼓勵創作與企業產品或經營相關的作品、軟件并及時進行著作權登記,鼓勵將與企業產品或經營相關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依法以適當的方式進行著作權登記。
9.3.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使用
使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合理報酬;使用根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改編的作品,除取得改編者授權外,應對其使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行為取得許可并支付合理報酬。
9.4 商業秘密
9.4.1 總體要求
建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并嚴格執行。
9.4.2 員工
商業秘密相關的員工管理包括:
a)在員工入職時進行誠信教育,告知員工應負的保密義務,簽署確認書或保密協議;
b)在員工入職時確認其是否對原公司負有保密義務;
c)在涉密員工離職時與員工面談,提醒員工已經簽署的保密協議并要求離職員工做出保密承諾;
d)與涉及核心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禁止員工離職后一定期間內從事使用本企業商業秘密或與本企業競爭的生產經營活動。
9.4.3 合同
在簽訂涉及商業秘密的合同時訂立保密條款,約定各方的保密義務。
9.5 地理標志
9.5.1 總體要求
應根據自身情況并結合地方特色選擇合適的地理標志管理模式,包括:
a)商標管理模式;
b)地理標志產品管理模式;
c)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模式。
9.5.2商標管理模式
商標管理模式包括:
a)企業將地理標志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應制定相應的使用管理規則,并報商標局審核批準;
b)注冊為集體商標的地理標志僅限于本集體成員使用;
c)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應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9.5.3地理標志產品管理模式
申請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企業應是該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并通過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檢驗。
9.5.4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模式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模式包括:
a)申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企業應取得與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并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b)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企業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
9.6 植物新品種權管理
9.6.1總體要求
應積極申報植物新品種,并有效實施和維護品種權。
9.6.2可授權性分析
企業在申請品種權前,應對該植物新品種進行可授權性分析,包括:
a)是否落入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
b)繁殖材料是否已被銷售;
c)是否屬于已知植物品種;
d)經繁殖后相關特征或特性是否一致,并保持不變。
9.6.3 名稱
經授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適當的名稱,經注冊成為該植物新品種的通用名稱。
10 審核和改進
10.1 總則
策劃并實施以下方面所需的監控、審查和改進過程:
a)確保產品、軟硬件設施設備符合知識產權有關要求;
b)確保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適宜性;
c)持續改進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確保其有效性。
10.2 內部審核
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確保定期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進行內部審核,滿足本標準的要求。
10.3 分析與改進
根據知識產權方針、目標以及檢查、分析的結果,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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