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重點產業知識產權運營基金管理辦法
資政知識產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作用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快知識產權與金融深度融合發展,促進杭州市重點產業知識產權運營,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做好2016年重點產業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工作的通知》、國家科技部《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杭州市重點產業知識產權運營服務試點工作方案》和《杭州市產業基金管理辦法》,設立杭州市重點產業知識產權運營基金(以下簡稱運營基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為中央財政資金,運營基金與其他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投資基金;重點支持產業轉型升級,探索產業知識產權運營的商業模式。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鼓勵創新、防范風險”的原則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杭州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知產局)代表杭州市政府履行政府出資管理職責,杭州市高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高投”)或其新設立管理公司作為運營基金的運營管理機構,運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運營基金的日常管理等職責,具體包括:
(一)根據市知產局牽頭提出的支持重點、申報要求,對外公開征集或招標選擇運營基金管理人;
(二)開展盡職調查、入股談判;
(三)派遣代表,監督運營基金投向;
(四)向杭州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和市知產局報告運營基金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
杭高投子公司杭州高科技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運營基金的受托管理機構,將政府出資資金以該受托管理機構的資本金形式存續。受托管理機構代表政府出資資金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與責任。
受托管理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代表運營基金和合作方簽訂協議;
(二)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根據協議約定,在其他出資人按期繳付出資資金后,將財政資金及時撥付運營基金托管銀行賬戶;
(三)以出資額為限對運營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四條 運營管理機構可按照運營基金實際到位資金規模的0.8%/年提取管理費,管理費按照運營基金存續年限提取。
第三章 投資運作與收益分配
第五條 運營基金擬通過與專業投資機構發起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主要投向高價值專利培育、專利布局、專利密集型企業和產業投資等。重點投資于杭州市確定的重點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專利密集型產業領域,特別是電子信息、生物醫藥、先進裝備制造、人工智能等知識產權運營項目和服務。
第六條 運營基金參與發起設立的投資基金應注冊于杭州市,規模不低于人民幣一億元。其中運營基金出資額一般不超過投資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25%,投資基金管理人在投資基金中出資額不低于投資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2%。
第七條 投資基金中運營基金出資金額中不低于10%用于專利布局和運營,90%用于專利產業化投資。
用于專利布局和運營的部分,通過分析和利用,在電子信息、生物醫藥、先進裝備制造、人工智能等杭州市重點發展產業和領域構建1個以上專利池。
用于產業化的部分,投資于注冊地在杭州的企業資金比例一般不低于運營基金出資額的2倍。投資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不超過投資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20%,且原則上要求被投資企業擁有有效專利2項以上。
第八條 投資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依據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進行股權投資、管理和退出。運營基金出資部分在投資基金中的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8年,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實施退出。
因相關資產被凍結或發起人無法達成一致等特殊原因,投資基金到期無法清算,投資基金管理人應承諾受讓運營基金所持股權或基金份額,受讓價格按獨立第三方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值確定。
第九條 在中國境內注冊的投資機構或投資管理機構可申請同運營基金合作發起設立投資基金,申請時需明確一家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作為投資基金的合作單位。
申請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投資機構經驗證的實繳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或投資管理機構經驗證的實繳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
(二)有健全的股權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三)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四)具備良好的投資業績,有至少3個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即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權轉讓收入高于原始投資20%以上);
(五)機構和主要負責人無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六)申請機構已獲得相關行政部門(或行業協會)開展股權(私募)投資、投資管理等業務的資質認定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注冊,且經驗證的實繳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
(二)經認定的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服務型)或有2名以上知識產權運營業務經驗的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開展過知識產權運營相關業務,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的專利服務機構;
(三)管理和運作規范,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四)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無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十條 運營管理機構統一受理運營基金合作申請并對申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對于符合要求的,運營管理機構提交市知產局進行專家評審;市知產局組織投資、財務、法律、專利等相關領域專家和有關部門代表組成七人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機構進行評審。通過專家評審的申請機構,將在杭州科技信息門戶網等有關媒體上公示7天,公示中發現并查實問題的申請機構,將不予支持。
通過專家評審和媒體公示的申請機構,由受托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要求和其簽訂相關投資協議。
第十一條 運營基金參與發起設立的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管理費用按照不超過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2%/年確定。主要用于基金的設立、管理、終止、清算等相關費用。專利組合(專利池)項目所需較大額度的專利分析費用從投資基金管理費列支。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運營基金投入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一)自市知產局批復后超過6個月內,投資基金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的;
(二)運營基金首次出資1年以上,投資基金未開展業務的;
(三)所設立的投資基金管理人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第十三條 運營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與其他出資人在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運營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投資基金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運營基金所參股投資基金投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運營基金出資所獲收益讓渡;當所參股投資基金出現虧損時,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首先由投資基金管理人以其出資額承擔虧損,且運營基金享有優先清償權。
第十五條 在符合本辦法的要求前提下:在投資基金存續期內,鼓勵投資基金的股東(出資人)或其他投資者購買運營基金所持的股權或份額。同等條件下,投資基金的股東(出資人)優先購買。在運營基金首次出資之日起4年內(含4年)購買的,以運營基金原始出資額轉讓;4年以上且8年內(含8年)購買的,以運營基金原始出資額及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轉讓;運營基金首次出資之日起8年后,運營基金與其他出資人以同股同權的方式在投資基金存續期滿后清算退出。
如投資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則投資基金的股東(出資人)或其他投資者不享受以上優惠條件且運營基金享有優先清償權。
第四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運營基金參股的投資基金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進行托管。
托管金融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成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全國性國有或股份制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二)具有股權投資基金托管經驗,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托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三)有獨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托管部門和專職人員,完善的托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無重大過失及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五)業務主辦行托管過政府類引導基金。
第十七條 托管金融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運營管理機構報送季度運營基金及所參股投資基金托管報告,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運營基金及所參股投資基金托管報告。發現運營基金資金出現異常流動現象時應隨時報告。
第十八條 運營基金及所參股投資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
(二)投資于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托產品、非保本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資金拆借、贊助、捐贈等;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九條 運營基金所參股投資基金的管理人應每半年度向運營管理機構提交《基金運行報告》和會計報表,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向運營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基金年度審計報告》和《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條 運營管理機構要加強對運營基金所參股投資基金的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范財務風險,但不干預所參股投資基金的日常運作。運營管理機構應每季度向市知產局報送運營基金運行情況,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報送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運營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運營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當運營基金的使用出現違法違規或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時,運營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應及時向市知產局報告,并按協議終止合作。
第二十一條 市知產局負責對運營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和受托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情況進行監督,視工作需要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審計,定期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知產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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