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專利試點、示范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2020年版)
資政知識產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中的支撐引領作用,進一步提高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能力,推進全市企業專利工作,根據《杭州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杭政辦函〔2019〕57號)、《杭州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杭市管〔2019〕162號)和《浙江省專利示范企業管理辦法》(浙知發〔2007〕8號),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試點、示范企業要充分依靠和運用專利制度,規范企業專利管理工作,建立鼓勵發明創造的激勵機制、有效利用專利資源的運行和保護機制。要把知識產權強企戰略貫穿于企業技術研發、生產、經營和管理等各個環節,不斷擴大自主知識產權總量,提高自主知識產權質量,將技術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三條 杭州市專利試點、示范企業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政府引導、擇優認定、動態管理”的原則,采用認定和復核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認定工作
第四條 杭州市專利試點、示范企業的認定工作每年進行。
第五條 在杭州市商事登記并依法納稅,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的企業均可申請。
第六條 杭州市專利試點企業的認定條件:
1、企業具備較好的專利工作基礎,鼓勵企業實施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并通過國家規定的認證機構認證。
2、企業專利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確的專利工作分管領導和負責專利管理的部門,配備了專職工作人員;建立了有效的專利申請、管理、保護、運用以及專利信息利用機制,專利工作貫穿于企業的技術開發、生產、經營和管理等各個環節。
3、企業有明確的知識產權工作經費,用于專利申請、維護、訴訟、信息利用、實施、培訓、獎勵和人才培養等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方面。
4、企業重視專利技術產業化。專利產品上年度銷售收入不低于3000萬;或專利產品銷售收入2000萬以上且占上年度主營銷售收入50%以上;或專利產品銷售收入1500萬以上且占上年度主營銷售收入80%以上。
5、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強,近兩年內無侵犯專利行為。被控侵權的企業,處于訴訟期間的,暫不受理。
6、企業專利創造能力較強。歷年累計有效專利折算分值達到20分(含20分)以上,前兩年申請專利折算分值要求達到10分(含10分)以上。分值計算方法是:國內發明專利每件5分,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每件2分,國內外觀設計專利每件1分,國外發明專利每件10分,國外實用新型專利每件4分,國外外觀設計專利每件2分。下列情形視同專利折算得分:產品獲得國家專利獎或國家外觀設計獎金獎每件20分、銀獎每件15分,優秀獎每件10分;產品獲得浙江省專利金獎每件15分,優秀獎每件10分;產品參加“市長杯”高價值知識產權創新創意大賽獲得金獎每件15分、銀獎每件10分、銅獎每件6分、優秀獎每件3分;海外專利維權勝訴或調解成功案件每件15分。
7、企業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培訓,制定知識產權年度培訓計劃并實施,提高員工的知識產權意識,培養知識產權管理人才。
第七條 杭州市專利示范企業的認定條件
除滿足杭州市專利試點企業的認定條件外,還需具備:
1、企業具備較好的專利工作基礎,已經實施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并通過國家規定的認證機構認證。
2、企業重視專利技術產業化。專利產品上年度銷售收入不低于5000萬;或專利產品銷售收入3000萬以上且占上年度主營銷售收入50%以上;或專利產品銷售收入2000萬以上且占上年度主營銷售收入80%以上3、企業為杭州市專利試點企業,其中歷年累計有效專利折算分值要求達到30分以上(含30分),前兩年申請專利折算分值要求達到20(含20分)以上。分值計算辦法同第六條第六點。
第三章 復核工作
第八條 對杭州市專利試點、示范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 依據復核結果,復核不合格的“杭州市專利試點企業”取消其資格;復核不合格的“杭州市專利示范企業”取消其資格,但如符合“杭州市專利試點企業”認定條件的,可授予“杭州市專利試點企業”資格。
第十條 杭州市專利試點企業的復核內容:
1、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強,近三年內無侵犯專利行為。
2、企業專利創造能力較強。歷年累計有效專利折算分值達
到20分(含20分)以上,前三年申請專利折算分值要求達到15分(含15分)以上。分值計算辦法同第六條第六點。
第十一條 杭州市專利示范企業的復核內容:
1、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強,近三內無侵犯專利行為。
2、企業專利創造能力較強。歷年累計有效專利折算分值要求達到30分以上(含30分),前三年申請專利折算分值要求達到23(含23分)以上。分值計算辦法同第六條第六點。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企業須按照杭州市專利試點、示范企業認定或復核通知要求,及時將有關材料完整報送企業注冊地所在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錢塘新區、景區分局),經審核簽署推薦意見后統一報送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杭州市知識產權局)。
第十三條 認定和復核工作采用專家評審和行政決策相結合的方式。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建立由技術、經濟、專利等專業人士組成的專家組,開展評審工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家組的評審意見,提出名單,經網上公示和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后,確定認定和復核通過的名單。
第十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將傾斜資源,對杭州市專利試點、示范企業在專利管理、運用以及保護等方面優先支持,并將其作為申報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專利)優勢和示范企業的依據。
第十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對杭州市專利試點、示范企業的認定、復核和管理工作。各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錢塘新區、景區分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專利試點、示范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指導和日常管理,幫助企業開展專利試點、示范工作。
第十六條 企業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或采取其他不當手段影響認定工作的,經調查確認后,將取消其申報資格;已認定的,予以撤銷,并在三年之內不再受理其申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6年發布的《杭州市專利試點、示范企業管理辦法》(杭科知[2016]156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杭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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