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職務發明創作?專利權歸屬?退休后的發明專利權歸誰?
資政知識產權
前言
上期資政知識產權分享了文章——申請人與發明人的區別,其中提及:職務發明的申請人是屬于單位的,非職務發明的申請人是個人。那么如何區分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呢?今天就對此簡單進行科普,希望有助于大家對該問題的理解。
相關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什么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比如說你在某單位擔任工程師一職,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的過程中研發出的產品要申請專利,申請人是屬于單位的,而你則是發明人。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比如你原本的工作崗位是設計部的,但是質檢部的人手不夠,臨時把你抽調過去協助一下,你天資聰穎,在質檢部完成了一項發明創造,此發明創造依然還是屬于單位的。
3、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 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相關真實案例
2012年李某入職某邦公司的生產、制造部門,擔任該公司生產制造部門的總監,主要工作是負責研發“輸液配藥機器人”相關產品。其于2013年4月與某邦公司接解除動合同,僅過3個月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靜脈用藥自動配制設備和擺動型轉盤式配藥裝置”、專利號為 201310293690X的發明專利,并在2015年3月11日獲得專利權。
某邦公司得知該被李某申請后,請求國知局將該專利的專利權人變更為自己。由于李某離職未滿一年,且該專利與其離職前的工作內容相關,屬于職務發明。
最終,某邦公司成功將專利權人變更轉移到其名下。
資政知識產權溫馨提示
上述說的工作單位,也包括臨時工作單位,不一定是簽訂長期勞動合同的;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包括: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當然,如果不滿足上述的要求,一般就屬于非職務發明了,那么專利權人就是發明人自己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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