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與馳名商標保護
五洲商務網
馳名商標是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我曾在泰國商標審判委員會工作15年,專利審判委員會工作9年,參與了大量商標和專利案件的裁判。在當前國際貿易中,馳名商標問題并不像反傾銷案件那樣嚴重,但馳名商標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還是十分重要的。在國際上,絕大多數國家對于馳名商標是需要認定的,我在泰國審判委員會期間,裁判了大量的馳名商標案件。對于是否是馳名商標,需要從法律上及實際使用中等方面進行確定。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經濟與法律已不可或缺,尤其是對于企業家來說更為重要,不懂法律和經濟就會吃虧。
在TRIPs中,涉及商標的主要有七條,其中比較重要的是以下三條:
第15條定了商標使用,申請人自注冊之日起三年期間要實際使用(actual use)商標,否則就會被撤消。知識產權主要包括三大組成部分,版權、專利和商標。在版權中,對于自然人版權的保護一般為權利人終生及去世后50年;專利權保護一 般有10年和20年兩種;商標期限有7年、10年等,但可以無限期續展。
第16條規定了授予權利,在確定一商標是否馳名時,各成員應考慮相關部門公眾對該商標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該成員中因促銷該商標而獲得的了解程度。
第18條保護期限,商標的首次注冊及續展的期限均不少于7年,所以商標的最低保護期限是7年。包括泰國、中國在內的 大多數國家對商標的最低保護期限是10年,10年期滿都可以無限期續展。
商標注冊法律是不斷變化的。如現在有些國家,氣味、動作、顏色等都可以注冊商標。此外,還有外型商標,外型通常屬于專利保護的范疇,但現在有些國家已將外型作為注冊商標,主要原因是商標保護期限因續展而可達到最長期的保護,而外型專利的保護期是有期限的,一般為10年。
還有馳名商標是什么?如何馳名?著名、馳名如何區分?如何分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將馳名商標區分為:馳名商標(wellknown trademarks)、特別馳名商標(wellknown trademarks)、著名商標(famous trademark)、高度著名商標(highly renowned trademark)等。在美國州級有著名商標,中國省級也有著名商標。如果是馳名商標,沒有注冊也是需要保障的,但要使一商標因為馳名商標沒有注冊而得到保護,必須按一國法律規定條件和程序進行認定,需要提供相應充分證據。如在意大利很馳名,就不一定在中國和泰國就馳名,各國都有權決定一項商標是否馳名。在這件商品上馳名,在另一件商品上就未必有名。此外在認定馳名商標時還要考慮公平因素。
商標的馳名度的認定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比如足球方面,AC米蘭由于借助電視的普及而廣為人知。
在泰國,受保護的注冊商標主要包括以下六種: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融合顏色商標、以商品外型或商品的實體包裝作為商標。商標必須有容易識別的特性,一個典型案例是18年前英國法院的一個裁判,當時可口可樂為其bottle(瓶子)注冊申請注冊,欲將瓶子注冊為商標,但被駁回,原因是單純的瓶子并不易識別。除此之外,還有少數發達國家出現了“音樂”、“氣味”和“電子數據傳輸標記”等商標。歐盟正在考慮將音容笑貌、言談舉止作為商標予以注冊,但現在還不可以。
泰國商業部在商標法實施細則中對馳名商標要求條件如下:
1、馳名商標的商品要有銷售量多,或使用多,或廣告發布情況多,為普通大眾所熟知;
2、馳名商標應該有較高聲譽,使消費者能夠接受。
所以,在國外馳名的商標,不一定就在泰國馳名。對于認定為馳名商標商標,雖然沒有在泰國注冊,但還是受泰國法律保護,可以阻止別人惡意注冊,但并不能阻止別人的善意注冊該商標或以更改后的該馳名商標注冊商標。
馳名商標是一個名牌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代表企業的知名度、產品的信譽,能給商標所有人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正因為如此,針對馳名商標所發生的不正當競爭要遠高于普通商標。在巨額利潤的驅動下,許多廠商總是費盡心機,以各種各樣的手段假冒馳名商標,直接損害了擁有馳名商標的名牌企業。針對這一點,除保護商標權的一般對策外,還須對馳名商標采取特殊的法律保護,這樣才能有效地預防和制裁侵犯馳名商標的行為。
泰國中央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法院
泰國中央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法院于1999年12約1日在曼谷成立,專門裁判知識產權糾紛。這在亞洲還是第一家。根據泰國法律,普通法院由初級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級組成,實行三審終審制,但泰國中央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法院是從泰國普通法院中分離出來的一個專門法院,負責審理泰國全國知識產權于國際貿易方面的刑事和民事一審案件,這些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審案件直接上訴到泰國最高法院。該法院最大特點是案件審判快捷。
該法院的法官分為兩類:職業法官和陪審法官。法院的主要細節包括:按法庭之規則(The Rules of Court)進行裁判,該規則由泰國最高法院長和泰國中央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法院廳長兩人批準使用,而不經過泰國國會立法程序;“Anton Pill Orders”在緊急需要之時,法庭命令保護;初步禁止令;電視系統開庭;不是必須使用泰文,而由當事人約定使用法庭語言;可以秘密審判。
建立這個法院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個高效的知識產權執法途徑,同時也是為實現泰國在TRIPS協議下的義務和創造一個便于解決國際糾紛的法庭。(本文作者:劉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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