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版權登記制度的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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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版權原則項目組(The Copyright Principles Project,CPP)致力于美國版權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多年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版權原則項目:改革方向》(The Copyright Principles Project: Directions forReform),以修正美國現行版權法中諸多不適應時代發展的條款。在《版權原則項目:改革方向》中,CPP共提出25個建議,其中包括復興版權登記制度在內的4個建議最為重要。盡管稱作版權登記制度的復興,但新的版權登記制度只有“履行手續”這項內容與舊的制度一致,而“復興”的實質在于新制度中有關激勵機制的建立。
1. 美國版權登記制度復興的原因
加入《伯爾尼公約》而采用“禁止履行手續”原則,的確帶給作者一些好處,如作者不用擔心自己作品在沒有登記的情況下失去保護甚至遭受經濟損失。但是這些好處卻隨著傳播技術的發展逐漸成為妨礙作者、版權使用者以及廣大社會公眾利益的主要因素?,F行“禁止履行手續”的原則增加了版權交易成本,損害了后續使用者和社會公眾福利,也從一定程度上折損了作者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收益?!敖孤男惺掷m”原則的施行,使版權登記不再是強制性的,盡管給予作者強有力的保護,但同時也導致大量所謂“無主”作品的產生。這些作品要么不為社會公眾所知,要么直接進入公共領域,淪為網絡時代的犧牲品。有些作者并不想獲取任何經濟利益,而僅僅是一種自我的表達,版權登記對他們來講沒有必要,然而對于使用者而言就不那么簡單,“除非他們愿意花力氣進行談判,從版權所有人那里得到許可,或者他們的目的是對一個享有版權的作品進行滑稽模仿,或者他們所取用的數量很小,從而得以用合理使用作為對侵權指控的抗辯,否則他們只能從公共領域中去使用”,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作品,就更加難以判斷作者的本意和作品的權利狀態??梢?,除非在合理使用范圍之內,否則使用者在使用作品前,要額外支付成本去判斷能否可以免責地加以利用抑或尋找版權人以獲取授權。這種情況下,版權的潛在價值已被耗盡,其帶來的只是社會成本的增加。
2. 美國版權登記制度復興的核心內容
CPP在復興版權登記制度的建議中指出,“復興”不是恢復“履行手續”,而是重新構建一個更有活力的登記制度。加入《伯爾尼公約》前,獲得版權保護的前提是履行登記手續,如不履行,將導致該作品進入公有領域,無法獲得版權保護;C P P提出的建議是,如果不進行版權登記,仍然獲得版權保護,但會影響版權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和救濟措施,即對版權后續使用者而言,降低其使用未登記作品的侵權責任風險。也就是說,復興版權登記制度提供了一種激勵機制,這便是美國復興版權登記制度的核心思想。對版權所有者來說,版權登記制度是一個簡單且有吸引力的選擇;對社會公眾而言,版權登記制度可以使他們知道哪些作品是受保護的,哪些是不受保護的,以及受保護作品所有者的信息。這種新的版權登記制度區分了登記和未登記作品所享有的權利以及對應的救濟措施,特別是對那些有商業價值的版權作品,能夠使后續使用者更快捷地獲取已登記的作品,并減輕對未登記作品的侵權后果。具體而言,登記的作品能夠提高使用效率,減少社會成本,也能使版權所有人享受更廣泛的權利和救濟措施;未登記作品,雖然仍舊受版權保護,但范圍僅限于會產生商業損害的完全復制或準完全復制行為,其適用的合理使用范圍也更為寬泛,而且這些作品難以獲得諸如法定賠償、律師費等一些救濟措施l。新的版權登記制度對于制度建立之前和之后的作品登記亦有規定,在新的制度建立之前已存在的作品,給作者提供一定的寬限期(agrace period)進行版權登記;在新制度建立之后的新作品,作者可在任何時候進行登記,但只能在登記之后獲得不同于未登記作品的權利和救濟措施m。此外,C P P還建議對從事版權登記的機構(美國版權局)進行職能改革,由負責版權登記轉為登記標準的制定者和登記服務的監管者,批準第三方從事版權登記事務,以滿足作者社區與行業參與者的需求,并鼓勵發展版權私人登記組織n,實現與公共登記機構之間的市場競爭,從而優化登記服務質量,激勵版權權利人自愿登記。(本文來源:美國版權登記制度的復興及對我國的啟示;作者:黃先蓉、劉玲武;單位:武漢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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