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三十三大類解讀
五洲商務網
第三十三類商品主要包括各種含酒精飲品。此類只有一個類似群,涉及商品數量不多,概念十分明確,類似商品的判定相對簡單。
結合此類商品的審查實踐,申請該類別商標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申請商標中含有此類商品通用名稱的,應限制在所申請商品上。如申請商標為“XX黃酒”,則商品只能保留在“黃酒”商品上;申請商標為“XX葡萄酒”,則應刪除白酒等商品;申請“XX老白干”,則應刪除“葡萄酒”、“果酒”、“黃酒”等商品。
二是本類商品屬于含酒精飲品,因此“春”、“醉”、“純”、“醇”、“窖”、“坊”、“原漿”等文字在本類顯著性較弱。一般來講,“江南”與“江南春”判為近似商標;“鳳嶺”與“鳳嶺醉”判為近似商標;“江州”與“江州坊”判為近似商標等。
三是此類商品仿冒以及傍名牌現象嚴重,審查時與在先的高知名度商標判定較為嚴格。例如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的“貴州茅臺酒”與“MOUTAI”及圖商標、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的“劍南春”與“NJC”及圖商標、中糧集團有限公司的“長城”與“GREATWALL”及圖商標等,都在商標審查中被加大力度保護。
第33類商標注冊申請審查員建議:
1、含有本商品通用名稱的,應限制在所申請商品上。
2、本類商品屬于含酒精飲品,春、醉、純、醇、窖、坊、原漿等文字在本類顯著性較弱。
3、本類別傍名牌現象嚴重,注意避讓知名度較高的商標。 (本文來源:漫談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作者:溫海星;單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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