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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0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來,有關方面就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提出建議,部分高級人民法院也向本院提出了請示。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主張其權利受到侵害并提出保全申請,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迅速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下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并作出裁定。
王嘉律師解讀: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曾作出過全國首例“先行判決+臨時禁令”的裁定。
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蘇州仙峰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因《烈焰武尊》包含了大量與《藍月傳奇》相同或近似的具體情節,且其部分游戲界面與《藍月傳奇》的游戲界面在外觀上基本一致,故認定仙峰公司的侵權行為成立。
考慮到案件賠償部分的審理仍需較長時間,為及時為權利人提供救濟,法院作出先行判決:仙峰公司立即停止復制或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烈焰武尊》手機游戲。同時,考慮到一審判決暫未生效,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為及時提供救濟,法院還根據盛和公司與愷英公司的申請作出訴中行為保全裁定,責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王嘉律師認為該條款與上述案例吻合,意味著“先行判決+臨時禁令”得到最高法的高度認可,該種裁判形式在日后肯定會越來越多。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收到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發出的通知后,應當及時將權利人的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平臺內經營者,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
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權利人主張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王嘉律師解讀:該條只是一條一般性規定,當前也基本達成共識,屬于以阿里巴巴為主導的電子商務平臺的基本免責條款。王嘉律師認為,相對于該條款的籠統,可能參考《(2019)浙江省高院關于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更具實操性。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平臺當前也只能作出簡單的侵權判斷,難免會存在判斷錯誤,因此,該條款對于是否讓平臺承擔連帶責任并不是絕對的,故用詞“可以”而非“應當”。
對于一般性電商平臺,王嘉律師真誠建議仔細閱讀《(2019)浙江省高院關于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或者尋求知識產權律師落實上述基本工作,以滿足自己后期平臺免責的基本條件,避免承擔連帶責任。
三、在依法轉送的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下架措施。因辦理公證、認證手續等權利人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導致的延遲,不計入上述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王嘉律師解讀:反過來理解就是如果平臺認定不侵權,在該不侵權聲明送達給權利人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內,一般都會恢復爭議鏈接。
具體的合理期限是多久?王嘉律師見過最快的是2小時內(天貓平臺),按照該條款的理解是最多不超過20天。其實從平臺的角度,一般是能快就快,他其實是沒有動力去刪鏈接的。爆款商品鏈接被刪不僅影響了商家,同時也會影響淘寶小二的業績。
四、因惡意提交聲明導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終止必要措施并造成知識產權權利人損害,權利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請求相應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王嘉律師解讀:該條款主要針對被投訴人申訴時提交聲明材料是惡意的,即:惡意申訴,比如造假了一份授權書,導致鏈接重新上架。該行為嚴重損害了權利人正當權利,情形惡劣。針對該種情況,權利人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
五、知識產權權利人發出的通知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但其在訴訟中主張該通知系善意提交并請求免責,且能夠舉證證明的,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屬實后應當予以支持。
王嘉律師解讀:權利人投訴可能是同時針對多家店鋪的鏈接,材料中的圖片可能是上一家店鋪的,而非鏈接所在家的,此時,就構成發出通知的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原則上,此種情況屬于惡意投訴。有可能會遇到被投訴人起訴原告惡意投訴的訴訟出現。
但是如果權利人可以證明這是疏忽,并非惡意,法院會依據原告提供了證據結合自由心證來確定權利人是善意還是惡意。如果是善意,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這里只是說可能,并不是一定。投訴別人必須仔細,否則就是給自己挖坑。
六、本批復作出時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批復;本批復作出時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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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嘉,資政知識產權首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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