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關保護馳名商標的立法實踐
五洲商務網
我國自1985 年加入巴黎公約后,就開始將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納入了工作日程,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實踐。1988 年修訂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規定,對注冊不當的商標,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這是我國商標法律中最早設置撤銷不當注冊條款,從而承擔了保護馳名商標的國際義務。
1993 年修訂的《商標法》正式將撤銷注冊不當的商標的條款納入法律的規定。1996 年8 月,國家工商局根據商標法和實施細則,制定并發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暫行規定》,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和程序,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和保護方式都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在2001 年新修訂的《商標法》中,對馳名商標的不當注冊撤銷、禁止使用及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的因素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這些法律法規為我國的馳名商標保護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標志著我國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同時對馳名商標保護的立法也與國際上的相關立法進一步接軌。(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姜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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