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優先權的撤回與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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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要求的撤回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之后,可以撤回優先權要求。申請人要求多項優先權之后,可以撤回全部優先權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項或者幾項優先權要求。
申請人要求撤回優先權要求的,應當提交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撤回優先權聲明。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優先權要求撤回后,導致該專利申請的最早優先權日變更時,自該優先權日起算的各種期限尚未屆滿的,該期限應當自
變更后的最早優先權日或者申請日起算,撤回優先權的請求是在原最早優先權日起十五個月之后到達專利局的,則在后專利申請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優先權日起算。
要求本國優先權的,撤回優先權后,已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被視為撤回的在先申請不得因優先權要求的撤回而請求恢復。
優先權要求的恢復
申請人收到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請求恢復要求優先權的權利:
(1)要求外國優先權聲明中在先申請的國家或者政府間組織名稱、在先申請日、或者在先申請號的兩項填寫正確,并且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2)要求本國優先權聲明中在先申請號填寫正確,并且在規定的期限內繳足了優先權要求費。
(3)要求優先權聲明填寫符合規定,但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或者優先權轉讓證明。
(4)分案申請的原申請要求了優先權。
(5)要求優先權聲明填寫符合規定,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或者繳足優先權要求費。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的,不予恢復。(本文來源:發明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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