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專利商標局關于立體商標與顏色商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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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商標法第一次將立體商標(即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商標納入我國商標法保護的范疇。立體商標和顏色商標也是我國自加入WTO以后,在商標領域中遇到的一個新的課題。
由于我國商標主管機關以往沒有對立體商標和頗色商標保護的實踐經驗及審查標準,因此,2002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由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一行6人組成考察團,專程前往歐洲三個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和一個商標國際主管機構,調查、了解、學習國‘外對立體商標和顏色商標的審查標準及實踐經驗,以期借鑒、參考,進而制訂并完善我國相應的商標審查標準等??疾靾F先后考察了德國專利商標局、法國工業產權局、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商標和工業品外觀設計)(以下簡稱歐洲商標局)、西班牙專利商標局。
通過此次考察,澄清了立體商標和顏色商標的一些概念,了解了上述四個機構在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出版公告或上訴案件審理等方面的具體做法。此外,我們注意到,這些機構在商標法律法規和大的原則上基本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不同國家或機構的司法背景、文化傳統不同,因此,他們之間對一些具體問題的看法和做法尚存在粉一定的差異。以下分別并粉重介紹上述機構對立體商標和顏色商標保護的基本情況、審查標準及部分實例。
德國專利商標局介紹
德國對立體商標和顏色商標的保護是從1995年開始的。當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的商標法第3條規定:“??三維形狀,包括商品本身的形狀或其包裝物,顏色和顏色組合,能夠將一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區別開的,可以作為商標保護。”“我們僅對絕對理由進行審查,對相對理由只有在當事人提出時才進行審查。到目前為止,我們尚未遇到立體商標、顏色商標相對理由方面的問題。”當事人對德國專利商標局審查員的審查不服的,可以上訴到聯邦專利法院,對聯邦專利法院做出的決定不滿,還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除國家注冊外,還有共同體商標。當事人對歐洲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上訴到上訴委員會,仍不服的,再到歐洲法院。
一、立體離標
在德國,立體商標相比較而言較少,2001年有381件,而商標申請總數為6萬多件,立體商標約占申請商標的0.6%。
保護范圍: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的包裝物。
圖樣要求:審查一件立體商標要求提交4-6幅平面圖樣,所有平面圖均要放在一張紙上。如果4面圖可以說明問題就不要6面。
德國聯邦專利法院對此亦有規定,要求商標圖樣必須能夠展示立體商標所有方面的特點,一般情況是4個面。
審查標準:對立體商標的審查標準與普通商標是一樣的,最主要的是能不能與其他人的商品相區別,不一定要有新穎性。
三個例外:德國商標法第3條之(2)規定:僅由1,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2,獲得某種技術效果所必須的形狀;或3,賦予商品實質性價值的形狀組成的標記不能作為商標保護。例如耳環、戒指體現了商品的價值,應屬于專利保護,不予商標保護;花瓶應屬于工業品外觀設計,不能作為商標保護。
駁回的絕對理由:這是顯著性問題,而且不能允許任何人獨占通用的立體圖形。商品本身的形狀比如日常的杯子不能作為商標,但如果有特殊的文字(或圖形)則可以。“比克”筆(法國比克公司的產品),我們認為是通用的組合,不應作為商標注冊,但是由于筆上有“BIC”3個小字,能夠表示商品的來源,所以最后還是給予保護了。手電筒商標案,該手電筒確實很有名,但初審法院認為,一種商品可以是多種多樣的,該手電筒只有一點變化可能是不夠的,與其他手電筒不足以區分。當事人稱其商品十分有名,卻未提供證據,因此,初審法院做出了駁回的決定。有的法庭也有準予注冊的,是因為商品上面有文字。另外,聯邦專利法院對于歐米茄表的裁決是否定的,因為該表的特點與其他表一樣,雖然在視覺上有所不同,但沒有大的區別性。三頭剃須刀在歐洲已很普遍,因此被認為沒有顯著性。
商品的包裝物:包裝如無特殊性,只是普通的包裝,不能保護。但是能夠起到區分作用的,如可口可樂的瓶子則可以注冊。酸奶瓶不予保護,雖然蓋子有所不同,但只是專利性的,不能區別。藥品維他命的瓶子太普通,不能保護,但如果使用于糖等其他物品則可以保護。另一例,洗衣粉液體溶液可以有很多選擇,雖然這一種與其他的很不一樣,但其包裝物與市場上其他的洗衣粉液體容器無區別,法院沒有保護。某種水果糖,經市場調查,消費者認為足以與別的產品相區別,因此具有顯著性。“我們認為確定有無顯著性有一定難度,專利商標局與法院也常有不同的看法。法院對于手電筒的決定,使我們感到很吃驚,但也覺得對,否則不能鼓勵創造。”
二、顏色商標
定義:純粹由顏色組成的商標是顏色商標。
形式審查:首先看申請人想要的是什么,是作為圖形商標,還是作為顏色商標。如VISA卡有三條線,要問申請人是作為什么。
如有的申請只指定了兩種顏色(黃色、橙色),不知是否為顏色商標,要搞清后才給予申請日期。
圖樣要求:申請時要有一個圖案,文字說明或官方顏色編號,只要有一種即可。注冊時要有圖形、名稱或編號。形式上沒有規定要求。
實質審查:商標的可注冊性包括了顏色,但法上沒有區分。與普通商標一樣,主要是一個顯著性的問題。審查主要從以下兩點考慮:1,與商品是否緊密聯系;2,是否是通用的。例如,在產品設計上,顏色與服裝是有聯系的;某種商品特有的顏色,如桔子、橙子等;商品的天然顏色,如紅色用在紅酒上等等就沒有顯著性,因為它們描述了商品的特點。(顯著性、描述性的審查可以一起進行。)
該局對一種、兩種顏色商標很嚴格,到目前為止尚無單純的一種或兩種顏色的商標獲準注冊。但是有一種可能性,就是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
三、聯邦專利法院案例
德國電信的由綠色和粉色組合的商標,是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德國電信提供了官方的一個市場調查(對消費者的),因此,法院準予其商標注冊。
BLUE(藍色)商標案,聯邦法院認為藍色用于洗滌、洗碗劑是通常使用的顏色,或表示此物比較新鮮,不能保護。
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對單一顏色也很嚴格,如認為用淡綠色作為口香糖的商標不行。
聯邦專利法院認為可以注冊的顏色商標:金黃色用于浴室,沒有表示功能、特點。黃、橙色用于帶有巧克力的爆米花,可以。因為很少有帶有桔子味的巧克力爆米花。而且,黃、橙色不是通常表示巧克力爆米花的顏色。
這兩個新的裁定可能會對今后的審查帶來影響,但還要看歐洲法院的裁定。
目前尚無顏色商標的異議,但隨著申請數量的增加,以后會有。(本文來源:立體商標、顏色商標歐洲考察實錄;單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者: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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