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有關立體商標的審查
五洲商務網
保護范圍:商品自身的形狀、容器與包裝物,使用在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其他立體形狀。
形式審查及圖樣要求:要指明是否是立體商標,并以文字描述其所表達的內容。商標圖樣可以是照片或者是圖畫??梢詫?個面的圖形置于一張A4的紙上,也可以給一幅圖,但6幅圖更清楚。
絕對理由的實質審查:《歐共體商標條例》第7條,在駁回注冊的絕對理由中規定,以下商標不得予以注冊:??(b)缺乏顯著性的商標。(e)僅由以下形狀組成的標志:(1)商品本身性質形成的形狀;(2)獲得技術效果所必須的商品形狀;或(3)給商品帶來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歐洲商標局認為,立體商標審查起來非常困難,駁回多于核準。其遇到的大量的、最常見的駁回理由是缺乏顯著性。有的立體商標除本身的立體形狀外,還有其他要素,如文字、圖形或顏色等,因此,審查時,除立體形狀外,還要考慮其他情況。要將商標作為一個整體
來看,任何有顯著區別性部分的均可以注冊。對于僅有商品自身形狀的,必須足以與產品的通常形狀相區別,使人將其看作是商品的象征,而不是產品本身。
一、商品自身的形狀
駁回的案例:立體商標為商品本身的立體形狀的,一般以條例的第7條第7款(b)項,有時以(e)項駁回。
例1、座椅上的安全扣(第6類及第12類),屬于此類商品的普通形狀。(見立駁1)
例2、椅子(第20類),消費者不會以此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而只會將其看作一把椅子。(見立駁2)
核準的案例:考慮形狀是否是任意的, 獨特的,是否具有能夠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效果。其形狀必須不同于貿易中商品的通常形狀。
例1、微型汽車(第12類),與市場上通用的汽車形狀非常不同。(此案經過很長時間討論后才決定準。見立準1)
例2、凳子(第20類),與普通的椅子非常不同。(此案是經過了長期的討論才準的。見立準2)
二、容器與包裝物
立體容器常用于飲料、食品和香水工業。審查時通常需要考慮有無顯著性。同一種容器以往可能已經使用。純粹普通的標準形狀,市場上??吹降男螤?,被認為是缺乏顯著性的。
駁回的案例:純粹普通的形狀被認為是沒有任何區別特性的,并以條例中第7條第1款(b)項駁回。
例1、瓶子,使用于第32類的礦泉水、果汁商品上。這是一個標準的裝水瓶子,沒有區別性。雖然瓶子上有波浪形的部分,但是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深刻印象。(見立駁3)
例2、瓶子,使用于香水上。通常,香水瓶是給予注冊的,因為會通過做廣告使其在該領域非常搶眼,給消費者留下的印象很深。但是本案的瓶子很普通,因此駁回了。(見立駁2)
核準的案例:形狀非常特別,給相關公眾留下很深刻印象,與商貿中常用的容器形狀有區別的,可以注冊。
例1、啤酒罐,使用于第32類的啤酒上。該商標除立體形狀外,還有文字、圖形和顏色。因此,該商標不是因為立體形狀,而是考慮組成要素作為一個整體而核準。歐洲商標局指出,在此情況下,申請人不必申請放棄某一部分的專用權。(見立準3)
歐洲商標局認為,立體商標如果是組合的,給予整體注冊,并不是對其非顯著部分給予保護。消費者不用考慮給予商標的哪一部分注冊,確認保護范圍也不是審查的職責,審查員只是審查是否可以注冊。
例2、瓶子,使用于第3類的香水上。該瓶形新穎,有顏色,不同于普通瓶形。(見立準4)
三、使用在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其他立體形狀
駁回的案例:
例:標記牌。消費者不會將其當作商標。(見立駁5)
核準的案例:
例1、MICHELIN米其林公司的立體小人。該標志既不是商品本身,也不是商品的外包裝,而是在櫥窗或空間擺放的象征性的人物形象。(見立準5)
四、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立體商標
在實際審查中,雖然有很多商標被駁回,但是同時有些商標可以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申請人可以提供一些材料證明其商標通過使用已經獲得顯著性。證據材料,一是可以在申請程序中提供,二是可以到上訴時提交。
例1、兒童用拼裝玩具(紅色)。一開始歐洲商標局認為該商標缺乏顯著性,但是申請人提供了已經使用70年和已為消費者普遍知曉的證據,而且申請人可以證實,其形狀沒有反映商品必須的功能性,因此準予注冊該商標。(見立準7)
以上所述部分被駁回的案例,是因為沒有顯著性。歐洲商標局在一般情況下,盡量以缺乏顯著性駁回商標。其認為區分駁回理由是很重要的,因為如果屬于顯著性的問題,申請人可以提供證據,而如果屬于其他情況,比如商品本身的性質決定的形狀,獲得“一定技術效果所必須的商品形狀,或給商品帶來實質性價值的形狀”,即使提供證據也不行。
1、商品本身性質決定的形狀(不能以其他形狀代替的)
例:座椅的安全扣的形狀。是本身必須的安全按鈕,屬于由商品本身的性質決定的形狀,因此予以駁回。(見立駁1)
2、獲得技術效果所必須的商品形狀
例1、電子連接器。歐洲商標局認為,該商標的所有組成部分都是產品技術所必要的,屬于獲得一定技術效果所必須的商品形狀,因此不能作為商標注冊。(見立駁6)
例2、裝油的容器。該商標所有組成部分都具有技術功能。其蓋子是為了擰時方便,把手是為了倒時方便,容器本身一條條的是為了拿時方便。歐洲商標局認為其任何部分雖然不能說是技術必須的,但也能說對技術是有幫助的,因此駁回了這個商標。上訴委員會對此商標亦予以駁回。(見立駁7)
3、給商品帶來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例1、皮帶扣。歐洲商標局認為其形狀非常普通,沒有什么顯著性,同時會給產品賦予實質性的價值,消費者會看它的形狀而購買。但是,上訴委員會核準了這個商標。此案有爭議,歐洲商標局認為是不好的案例。(見立準6)
例2、首飾。其外形給予商品實質性價值,消費者通過產品的工藝和藝術價值而購買。
據歐洲商標局介紹,他們遇到的上述情況及例子很少,一般遇到的都是缺乏顯著性的。
五、其他情況
立體商標與普通商標一樣,也不能含有國旗、國徽、或國際組織的標記、或紅十字、紅新月圖案,除非得到主管當局授權或許可。同樣,如果立體商標中含有某些可能違反公共秩序或已被接受的道德原則的,不能準。不過到目前為止,他們尚未遇到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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