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商標被搶注的維權手段
資政知識產權
1. 在被搶注商標的注冊申請階段,在所有的惡意搶注的類型中只有“代理搶注型”的被搶注人可以根據德國商標法第41和第42條的規定在該商標公布后的三個月內提出異議。但是,在實踐中,由于中國企業在德國沒有商標監控機制,所以往往很難發現自己的商標已經被搶注。
2. 對于所有惡意搶注類型,被搶注人還可以根據德國商標法第54條和第50條第1款向德國專利商標局以“惡意”作為絕對無效注冊的理由提出撤銷該商標。如果,德國專利商標局或專利法院支持因“惡意”作為絕對無效注冊的理由,中國企業在撤銷該商標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重新申請注冊該商標。
3. 在商標法之外,德國的法律還規定了一系列維權手段。例如,被搶注方還可以根據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第4條第8項和第8條第1款第1句的規定要求搶注方消除因惡意搶注造成的影響并要求其立即停止繼續使用該商標;根據德國民法第823條的規定,在給被搶注的中國企業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要求其賠償損失。
4. 另外,如果涉及“代理搶注型”,中國企業可以根據德國商標法第11條、第17條和第27條的規定要求搶注方同意全部或部分變更商標權利人為中國企業。如果代理商已將該德國商標轉讓給了第三人,那么這個變更要求也可以向取得商標權的第三人提出。商標轉讓要求是有時效限制的。中國企業要在知道和應該知道商標被惡意搶注的三年內提出轉讓要求,否則該要求按照德國商標法第20條和德國民法第195條在3年內失去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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