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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與大陸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書制度比較

    五洲商務網 0


    前言

    臺灣與大陸的專利權種類中,均有小發明的專利權,于臺灣就是「新型專利」于大陸就是「實用新型」。臺灣新型專利于2004年7月修正的專利法中,從實質審查修改為形式審查。為搭配審查制度的修正,于是參考日本制度加入「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書」,使專利權人可以運用該報告書判斷專利三性的參考文件。大陸雖于專利制度建立之初,即已定位實用新型專利為形式審查,但直到2003年專利法第二次修正時,方導入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書制度,后于2009年10施行的新修訂的專利法中,將報告名稱改為「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書」。兩岸雖都有此報告書制度,但于實際操作面以及相關規定,卻仍有不同處。簡述如下:



    報告涉及的條文

    臺灣報告書中涉及的判斷為新穎性與進步性,不對產業利用性以及單一性與以比對判斷,而大陸則擴及修改、分案的補正是否超出原始說明書或權利要求書揭露的內容的判斷。

    臺灣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涉及的條文內容如下:

    申請前已見于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的判斷

    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一、申請前已見于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二、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br>


    進步性判斷

    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新型雖無第1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br>
    擬制喪失新穎性判斷

    專利法第95條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型,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后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新型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br>


    先申請原則判斷

    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31條規定:「同一新型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準予新型專利。但后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于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新型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新型專利。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同一發明或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準用前三項規定?!?br>
    大陸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所涉及的條文內容如下:

    實用新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新穎性。

    實用新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注1)的規定。

    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注2)的規定。

    實用新型專利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注3)的規定。

    分案的實用新型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注4)的規定。

    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九條(注5)的規定。



    報告申請人

    于臺灣并無限制何人方可提出,任何人均可以提出技術報告書的請求。但于大陸則限于專利權人(若是共有專利權時,部分專利權人也屬于適格的申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而利害關系人系指有權根據專利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就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的人,例如專利實施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由專利權人授予起訴權的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



    請求的客體

    兩岸均是以公告的專利權為評價的客體,即使是專利權當然消滅或放棄,也是適格的請求客體。惟若專利權,于臺灣若是被舉發而撤銷者,則不是適格的客體;而于大陸,若申請案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者,也不是適格的客體,僅部分宣告無效的專利權為適格的客體。

    另臺灣對于舉發撤銷與受理報告書制作請求時間的前后,而有不同的處理模式。亦即,若報告書制作請求時間早于專利權被撤銷時間點者,則會終止制作報告書,將申請費退回給申請人。另雖舉發成立,但案件進入行政訴訟救濟程序,且尚未確定判決者,仍會制作報告書。

    另大陸對于已經做出評價報告書的專利權案件,則限制不得再提出評價請求;此部份于臺灣則無限制,亦即,若有多個請求者,則會作多份報告書。之所以會有多份報告書,乃是因為檢索期間不同,而發現其它前次未經檢索的公開或是公告的數據或是前次未經斟酌的數據。



    報告書完成的時間

    臺灣則是應于申請文件與要件備齊后十二個月內完成,大陸則是二個月。



    報告書寄送與副知

    寄送對象于大陸為申請人,但臺灣除申請人外,若申請人非專利權人時,報告書亦會寄送給專利權人。另如果于報告書制作前,專利權有轉讓者,則會將報告書寄送給異動后的受讓人。

    如果第二次以后的報告書內容不同于先前的報告書時,則會副知先前技術報告書的請人。



    臺灣特殊規定

    若報告申請人主張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實施而提出申請時,則申請人可以檢附證明文件,專利專責機關則應于文件備齊后的六個月內完成報告書制作。

    若審查人員于判斷全部權利要求后,認為全部權利要求均不具有新穎性或(及)不具有進步性要件時,將會對專利權人發出「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請專利權人于技術報告書制作寄發前,對于該份文件所述的事項提出說明。請注意,此僅為向智慧局做說明,無法對專利權做出補充/修正。



    大陸特殊規定

    大陸對于已經完成的評價告書,準予專利局或是申請人提出更正。但僅限于「專利案件信息或是文字錯誤」、「程序錯誤」、「法律適用明顯錯誤」、「事實認定明顯錯誤」與「其它應當更正的錯誤」的狀況方可提出更正。



    注:

    1.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br>
    2.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br>
    3.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br>
    4.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br>
    5.專利法第九條規定: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p>

    (本文來源:卓洋知識產權報;作者:邱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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