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專利代理制度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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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專利代理人執業資格規定
作為一種職業,英國專利代理人(專利律師)自19世紀晚期就已經出現了。專利代理人特許協會成立于1882年,以促進和規范專利代理職業。第一個專利代理人于1889年登記注冊,從那時起,專利代理人特許協會就一直管理注冊登記工作。商標代理人特許協會成立于1934年??梢?,專利代理人和商標代理人的執業資格是分開的,分別管理。在撒切爾政府解除管制的趨勢影響下,英國對專利代理人(專利律師)執業的相關規定相對比較寬松。在許多案件中,都可以看到專利律師與其他歐洲國家的專利律師之間的合作。
在英國,任何人若想取得專利代理人或商標代理人執業資格則必須報考執業資格考試。每個報考者只要中等教育的成績良好,獲得大學或理工學院授予的學位,然后通過任何一門考試委員會認可的考試即可參加以專利法和程序法為內容的基礎考試。通過后,可申請參加高級考試。(允許在考前提出豁免要求,經過審查予以批準。)申請人通過基礎考試和高級考試后,在一個專利代理人管理下進行2年實習活動,如果是其自己單獨實踐,則要求經過4年方可取得執業資格。英國專利局負責專利律師的注冊登記工作。
英國專利代理人執業范圍
英國專利代理人(專利律師)執業范圍包括:向專利局提出專利、外觀設計、商標的申請手續及處理;代理其當事人在專利地區法院和專利高等法院出庭,僅限于因為不服缺席判決而上訴的案件;代理專利權的異議、無效申請,準備專利有效性和專利侵權的意見書;關于知識產權合同的事實陳述和侵權談判中的陳述;代理針對進口侵權產品而申請法院禁令并要求損害賠償;對訴訟結果、專利、商標、外觀設計的有效性,陳述其見解和看法。為了使專利代理人能夠對專利局有關專利的決定提出追訴,而授予其出庭的權利和辯論的權利。另外,專利代理人還可代理在基層裁判所訴訟的專利、外觀設計案件。允許其代理仲裁、調解與著作權相關的法律業務,還可開展合同洽談業務。
商標代理人的執業范圍包括商標、外觀設計的申請手續及處理,但不能在法庭上陳述意見。
普通律師有其專屬執業范圍,例如只有普通律師能夠代理專利高等法院的專利侵權訴訟。此外,商標代理人不能代理的商標侵權案件,不能代理的上訴至高等法院不服專利局裁決的案件都屬于普通律師的代理權限。
英國專利代理人的執業模式
英國專利局允許專利事務所以法人形式執業,也允許其代理向專利局進行申請陳述。一個以法人形式執業的專利事務所或商標事務所必須全部由專利代理人或者商標代理人組成。英國目前幾乎所有的專利事務所要么是個人開業要么是合伙執業,所有的合伙人原則上都承擔無限責任。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設立一個有限責任的合伙。一個專利律師也可受雇于他人而進行相關執行活動。
專利代理人可以雇傭會計師、律師、其他資格者或非資格者。另外,專利代理人還可同注冊商標代理人共同組建合伙組織。其設立無須經國家專門管理部門的認可和登記。只是對其出資者作出限制性規定:在出資者中,至少有1個擔任管理職務的出資者是注冊專利代理人,有四分之一擔任管理職務的出資者是專利代理人。
除專利代理人外可以開展知識產權業務的資格者還有法庭律師和事務律師。法庭律師可在高等裁判所、上訴法院、上議院擁有陳述意見的獨占權;代理他人在專利廳、商標廳辦理有關手續的權利。事務律師除法庭辯論外,可以代理他人辦理專利、商標、外觀設計的相關業務手續;可以對知識產權陳述正式意見,為裁判案件作法律業務的準備工作及提出指示;為法庭律師所代理的案件作出說明;為有關知識產權的轉讓合同、許可合同、保證合同制作書面材料;同時擁有在基層裁判所出庭和辯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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