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及申請概述
五洲商務網
美國商標行政機關
USPTO是美國商務部下屬的聯邦政府機構,主要負責美國專利和商標的授權審查工作。 就商標部分而言, USPTO負責審查商標注冊申請,并判斷申請商標是否符合美國聯邦注冊的相關要求。 USPTO僅就商標注冊申請流程方面的常規性問題進行解答, 但不會提供任何帶有法律意見性質的信息, 也不參與或協助參與任何商標維權程序( 如: 各級法院的訴訟程序、 美國國土安全部下屬海關及邊境保衛局的商標保護程序等) 。
美國商標注冊的申請
(一)申請的提交方式
1、 USPTO提供以下兩種商標注冊申請提交方式:
(1) 通過基于因特網的商標電子申請系統( Trademark Electronic Application System, 簡稱“TEAS”) 提交申請。 就首次主簿( Principal Register) 商標注冊申請而言, TEAS有三種具體形式, 分別為: TEAS Plus、 TEAS Reduced Fee( TEAS RF) 、 TEAS Regular。 其中, TEAS Plus提供了每類商品、 服務的最低官方費用, 但需滿足最為嚴格的申請要求。
(2) 通過紙質方式提交申請。
2、 相比傳統的紙質方式提交申請, 通過TEAS提交申請有如下優勢:
(1) 反饋快。 提交申請后, USPTO將立即通過email的方式發送申請提交的初步憑證, 該憑證會載明申請號和一些基本的申請信息。
(2) 費用低。 USPTO對于通過TEAS提交的申請所收取的官方費用比通過紙質方式提交的申請所收取的官方費用低。
(3)全天候。 申請人基本可以在全年任何時候通過TEAS向USPTO提交申請。
(二)申請所需信息
向USPTO提交商標注冊申請, 通常需要提供如下信息:1、 申請人名稱; 2、 聯系人名稱及地址;3、 商標圖樣; 4、 商品、 服務項目; 5、 申請基礎; 6、 商標使用實樣( 針對“實際使用”基礎) ; 7、 簽字; 8、 申請費。
(三)關于“商標圖樣”
向USPTO提交的商標圖樣分為兩類: 標準字體圖樣和特殊形式圖樣。
標準字體圖樣不包含任何設計元素( 圖形部分或字母/數字的獨特造型) 。 采用標準字體的商標保護的是文字本身, 并不局限于任何特定的字體、 字形、 字號、 顏色。
特殊形式圖樣可以包含圖形部分、 或字母/數字的獨特造型。
此外, 申請人通??梢钥紤]采用黑白形式向USPTO提交商標圖樣, 因為黑白形式的商標的注冊人可以任何顏色實際使用商標。
(四)關于“商品、服務項目”
作為原則, 在美國申請注冊商標, 申請人應當使用通用商業術語, 盡可能明確、 具體地描述申請商標所指定的商品、 服務項目。
作為一種較為穩妥的做法, 申請人可以查詢USPTO發布的《 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務分類手冊》 ( 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 簡稱“ID Manual”) 。 ID Manual實為USPTO提供的一個在線可檢索數據庫, 其網址為http://tess2.uspto.gov/netahtml/tidm.html。
值得注意的是, 美國雖然是《 尼斯分類》的成員國, 但相比《 尼斯分類》 , USPTO對于商品、 服務項目的要求往往更加細化。 在這一點上, USPTO與我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做法差異十分明顯。 例如, 第25類的“服裝”商品系尼斯分類及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發布的《 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 中的標準項目。 然而, 該商品描述對于USPTO而言過于上位、 籠統, 不能被接受。 根據ID Manual, 第25類的“服裝”商品需要具體描述為“Clothing, namely, {indicate specific item e.g. shirts, pants, skirts, etc.}”或其他等同形式方能被接受。
此外, 如果申請人擬采用TEAS Plus方式提交申請, 則其必須選擇ID Manual中所提供的現成的可接受商品、 服務項目, 而不能采用自行撰寫的商品、 服務項目。 而申請人采用TEAS RF和TEAS Regular方式時則無此限制。
目前, 對于中國申請人的一種比較便捷的操作辦法是: 直接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發布的《 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 中的標準項目提交USPTO。 由于這些商品、 服務項目可能并非USPTO所能接受的標準項目, USPTO往往在審查后會發出審查意見書。 中國申請人可以根據USPTO在審查意見書中給出的具體修改意見對商品、 服務項目進行修改。 由于這樣的修改是根據USPTO的官方意見做出的, 因此較易被USPTO最終接受。
需要指出的是, 美國采用使用在先的商標保護原則。 在美國, 商標權本質上產生于使用, 而非注冊; 在未獲得商標注冊的情況下, 商標使用人僅憑商標的商業性使用便可獲得受保護的普通法意義上的商標權。 此外, 商標注冊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商標的實際商業性使用。 因此, 筆者建議商標申請人以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為范圍指定商品、 服務項目, 切不可認為指定的商品、 服務項目越多, 商標保護的范圍就越廣, 從而選擇一些根本未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 因為這樣做的后果很可能會導致注冊商標在全部指定商品、 服務項目上被撤銷。
(五)關于“申請基礎”
向USPTO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時必須指明申請基礎。 申請基礎主要包括“實際使用”基礎和“意圖使用”基礎。 當然, 申請人也可以依照相關國際協定, 以“外國商標申請/注冊”為基礎, 或按照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程序申請注冊美國商標。
選擇不同的申請基礎, 申請人需滿足不同的法定要求。 具體如下:
1、 “實際使用”基礎
只有當申請人在美國已經實際在全部指定商品、 服務上商業性地使用申請商標, 才能以“實際使用”為基礎提交美國商標注冊申請。 為了滿足在美國實際使用的要求, 申請人必須已在美國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州之間, 或美國與外國之間的商業活動中, 將申請商標實際使用于商品的銷售或運輸中, 或服務的提供過程中。
為了證明實際使用, 申請人必須提供“商標在任何地方的首次使用時間”和“商標在商業中的首次使用時間”, 以及顯示商標實際使用狀態的實樣。
“商標在任何地方的首次使用時間”是指申請商標在全球任何地方的首次使用時間, 而“商標在商業中的首次使用時間”是指申請商標在美國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州之間, 或美國與外國之間的商業活動中的首次使用時間。 “商標在任何地方的首次使用時間”應當不晚于“商標在商業中的首次使用時間”。
2、 “意圖使用”基礎
如果申請人在美國未實際在全部指定商品、服務上商業性地使用申請商標, 但有在未來使用申請商標的真實意圖, 則可以“意圖使用”為基礎提交美國商標注冊申請。
需要說明的是, “意圖使用”基礎并未免除申請人提交商標使用實樣的義務, 只是申請人無需在申請提交之時向USPTO提交前述商標使用實樣。 不管申請人是選擇“實際使用”基礎, 還是“意圖使用”基礎, 在商標最終核準注冊前, 申請人都必須聲明其已經在全部指定商品、 服務項目上商業性地使用申請商標, 并向USPTO提交商標使用實樣。
(六)關于“商標使用實樣”
商標使用實樣與商標圖樣不同。 商標圖樣僅僅顯示商標標識本身, 而商標使用實樣則顯示了商標在商品、 服務上的真實使用狀態。 換言之,商標使用實樣所顯示的是商標與商品、 服務在真實商業活動中的一種結合狀態。
商品商標的使用實樣通常包括: 帶有商標的 商 品 照 片 、 商 品 標 簽 照 片 、 商 品 包 裝 照 片等。 通常, 發票、 提單、 訂貨單、 宣傳冊、 傳單、 名片、 印有抬頭的信箋等無法用作商品商標使用實樣。
服務商標的使用實樣通常包括: 服務介紹手冊的照片、 服務場所招牌的照片、 廣告照片、 網站/網頁照片、 名片照片等。 通常, 廣告發布者出具的廣告刊登證明、 關于服務的媒體文章等無法用作服務商標使用實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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