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范城市(區)示范企業工作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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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關于印發《關于開展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范城市(區)、示范企業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工商標字〔2009〕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總局各司、廳、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完成《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大力推進商標戰略實施的意見》中提出的“深入開展各類商標試點、示范工作”的工作任務,現印發《關于開展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范城市(區)、示范企業工作的指導意見》,請認真組織實施。
工商總局
二○○九年八月十日
關于開展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范城市(區)、示范企業工作的指導意見
2008年6月5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為貫徹落實《綱要》提出的各項商標戰略任務,我局頒布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大力推進商標戰略實施的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貫徹落實《綱要》、大力推進商標戰略的實施,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服務國家經濟發展大局的一項重要任務?!毒V要》及《實施意見》中均明確提出要“深入開展各類知識產權(商標)試點、示范工作”。為此,我局決定開展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范城市(區)及示范企業工作,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示范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一)指導思想
商標戰略實施示范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黨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一五”規劃目標的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綱要》和《實施意見》的要求,改革創新商標工作機制,堅持監管與發展、監管與服務、監管與維權、監管與執法“四個統一”,推動各地區、企業結合實際,緊緊圍繞商標的注冊、運用、保護和管理,提升商標經濟內涵,實施商標戰略。在此基礎上,樹立典型,總結經驗,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國際競爭力較強的優勢企業,充分、有效地利用商標戰略促進國民經濟穩定較快發展和和諧社會建設。
(二)工作原則
1.類型全面,層次清晰。
考慮到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差異、產業結構分布不均衡,示范工作應統籌安排,兼顧不同類型的城市、企業,形成省—市—縣—鄉區域銜接及大—中—小企業結合的商標戰略實施梯隊,促進各類地區、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核心競爭力。
2.突出特點,分類指導。
示范工作應著力于指導示范城市(區)、示范企業結合實際情況,突出自身優勢,因地制宜,探索新思路、實踐新方法,制定獨具特色、行之有效的商標戰略實施規劃。通過實施商標戰略,形成以商標為主導的區域特色經濟,培育一批自主知名商標。
3.以點帶面,全面推廣。
示范工作應以示范城市(區)、示范企業為典范,充分發揮典型帶動作用,及時總結經驗教訓,推廣先進經驗,形成互相促進、共同提高的商標戰略實施新局面。
二、示范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戰略實施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范城市(區)、示范企業工作的全面推進并對重大問題做出決策。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包括:組織起草相關文件、審核確定示范城市(區)和示范企業、總結推廣示范經驗、撰寫示范工作報告、組織開展宣傳培訓和籌備表彰等具體工作。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本轄區示范城市(區)、示范企業進行推薦,對日常工作進行指導。
三、申報條件、程序
(一)申報條件
1.申請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范城市(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1)政府重視商標工作,并將其納入重要工作議程。
(2)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積極推動制定、實施本地區商標戰略并設有專門的商標管理機構。
(3)近三年年均商標申請量、注冊量位居該?。ê灾螀^、直轄市,下同)同類城市(區)前列。
(4)轄區內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評委認定保護的馳名商標數量位居該省同類城市(區)前列。
(5)重視注冊商標保護工作,近三年年均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數量位居該省同類城市(區)前列。
(6)加強商標代理行業的規范和管理,推動商標代理行業自律。
(7)商標戰略實施工作卓有成效,擁有較為突出的地方特點和發展潛力,具有示范效應。
2.申請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范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依法登記注冊。
(2)擁有自主注冊商標,且該商標已經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評委認定為馳名商標。
(3)在全國范圍內或本行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產業特色。
(4)企業產品或服務的技術水平、質量、市場占有率和企業經濟效益在全國同行業中位于前列,具有一定的國際競爭力,且擁有自主商標的產品、服務銷售額占企業總銷售額80%以上。
(5)企業高度重視商標工作,具有比較完善的商標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大型企業要有商標或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中小型企業要有專職的商標或知識產權工作人員。
(6)近三年內無侵犯他人商標或知識產權記錄。
(7)積極實施商標戰略并取得明顯效益,商標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效應。
(二)申報程序
1.發布通知。領導小組發布申報通知,布置申報具體工作。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通知要求組織和指導本轄區內城市(區)、示范企業做好申報工作。
2.城市(區)、企業申報。申報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范城市(區)、示范企業須如實填寫《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范城市(區)申請表》或《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范企業申請表》并按要求提交其他相關材料,報送所在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3.篩選推薦。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本地申報情況,對申報城市(區)、企業進行考察篩選,擬定推薦名單,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4.審核確定。領導小組依照規定的審核標準,根據各省推薦意見,確定示范城市(區)、示范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5.頒發證書、銘牌。
四、對示范城市(區)、示范企業商標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對示范城市(區)商標工作的要求
1.認真貫徹落實《綱要》及《實施意見》。
示范城市(區)要將貫徹落實《綱要》及《實施意見》作為本地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力推進本地區商標戰略實施,充分發揮商標對促進地區經濟發展、培育地區特色經濟的促進作用。
2.完善商標法律、政策體系。
示范城市(區)應強化商標在經濟、文化和社會政策中的導向作用,完善商標扶持政策。具備立法條件的示范城市(區),可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地方性法規。
3.加強商標管理隊伍建設。
示范城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應根據商標工作需要,設立商標管理機構,配備相應工作人員,充實商標行政執法力量,形成一支素質高、能力強的商標行政管理隊伍。
4.規范商標代理行業管理。
示范城市(區)應積極培育、發展、規范商標代理組織,加強商標代理行業監管,支持商標代理行業自律,積極推動商標代理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5.引導和支持企業實施商標戰略。
示范城市(區)應根據本地產業特色,結合企業具體情況,對企業實施商標戰略予以指導和幫助,支持企業創立自主品牌,形成核心競爭力;加大對馳名、著名商標企業的扶持力度,以馳名、著名商標企業為龍頭,實現產業整體水平的飛躍。
6.加大對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示范城市(區)應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大商標行政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加強部門之間工作的銜接配合,形成打擊假冒侵權行為的長效監管機制;指導、幫助企業進行海外商標注冊和維權;為權利人及消費者建立便捷、有效的侵權投訴渠道;充分發揮商標行政執法區域協作機制的作用,防止地方保護主義。
7.充分發揮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在統籌城鄉發展、區域發展中的推動作用。
示范城市(區)應加強對農民和涉農企業的商標宣傳,提高農民和涉農企業的商標意識。積極推廣“公司+商標+農戶”的新型農業經營模式,切實發揮商標在促進農村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加快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作用。
8.加大商標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全社會商標意識。
示范城市(區)要建立政府主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新聞媒體支持、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商標宣傳工作體系。大力弘揚以誠實守信為榮、假冒欺騙為恥的道德觀念,積極倡導消費者樹立自覺抵制假冒偽劣產品的意識。
(二)對示范企業商標工作的要求
1.積極探索企業商標戰略實施的新舉措、新做法,充分發揮示范企業的典型作用,宣傳先進經驗。
2.積極參與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的宣傳和培訓工作。
3.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好商標戰略實施的調研工作,對商標法律、法規及政策征求意見按要求認真作出回復。
4.就企業實施商標戰略的熱點難點問題積極提交政策性建議。
5.企業商標權發生重大事項變更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示范工作的實施和管理
(一)示范期限
被確定為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范城市(區)、示范企業的,示范期為自示范名單確定之日起三年,期滿后可申請繼續示范。
(二)示范數量
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范城市(區)、示范企業申報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具體數量和分布在每年通知中予以明確。
(三)扶持政策
1.對被確定為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范城市(區)的,給予以下扶持措施:
(1)開展面對示范城市(區)的商標戰略實施培訓和交流活動。
(2)利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商標局網站為示范城市(區)進行宣傳。
(3)為示范城市(區)提供有關商標注冊信息的統計服務,為其實施商標戰略提供參考。
(4)指導和支持示范城市(區)開展“商標富農”工作。引導示范城市(區)有關市場主體依法申請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農產品商標,及時審查示范城市(區)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5)加大對示范城市(區)民間文化、民俗、自然景觀等名稱的商標注冊和保護力度。
(6)支持和幫助示范城市(區)外向型企業解決商標在境外被搶注問題。
(7)對示范城市(區)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依法及時辦理。
(8)建立示范城市(區)間打擊商標侵權行政執法信息共享、聯動和協調機制。
(9)建立與示范城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聯系的快速通道。
2.對被確定為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范企業的,給予以下扶持措施:
(1)對示范企業實施商標戰略予以重點指導和幫助。
(2)在商標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定過程中,征求示范企業的意見。
(3)為示范企業提供更多的咨詢服務,并針對示范企業在商標專用權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4)對示范企業反映的重大疑難案件,視情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為示范企業商標海外維權提供咨詢服務和幫助。
(6)組織示范企業參加國內外商標交流合作、業務培訓和考察活動。
(7)向示范企業發送《商標通訊》、《中華商標》、《中國工商報》等材料。
(8)優先將示范企業作為商標局商標注冊“網上申請”的試點單位。
(9)鼓勵示范企業以商標許可、質押等方式開展經營活動,充分實現企業商標價值。
(四)工作檢查和總結
1.工作檢查
商標戰略實施領導小組每年對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范城市(區)、示范企業進行考評,并進行不定期抽查。
(1)對示范城市(區)的檢查內容包括:完善商標法律法規體系的情況;推進全方位商標政策體系構建及市政府定期研究、部署、檢查商標戰略實施工作的情況;加強商標管理與服務隊伍建設的情況,對轄區內商標代理組織的監管情況;引導和支持企業實施商標戰略的情況,企業商標海外注冊及維權情況;對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情況;商標申請注冊數、馳名商標數、地理標志數、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數、查處侵權案件數等的增長情況;商標行政執法情況;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的注冊保護情況;商標宣傳教育情況等。
(2)對示范企業的檢查內容包括:探索企業商標戰略實施新舉措的情況;參與國家商標戰略實施宣傳和培訓工作的情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好商標戰略實施調研以及對商標法律、法規、政策征求意見做出回復的情況;就企業實施商標戰略的熱點難點問題提交政策性建議的情況;企業商標申請注冊數、國際注冊數的變化情況;企業商標在國外被搶注和維權情況;企業商標在國內遭受侵權和維權情況;企業商標開發利用情況等。
經檢查,對不符合本意見要求的示范城市(區)、示范企業,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能達到有關要求的,取消其示范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2.工作總結
領導小組每年召開示范工作會議,系統總結示范城市(區)、企業經驗。對成績突出的示范城市(區)、示范企業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表揚;針對有代表性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研討,對示范工作形成指導性意見,向各地推廣。
(五)對示范城市(區)、示范企業的監督
1.示范城市(區)、示范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其示范工作,并向社會公布。
(1)經查實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
(3)其他不符合示范城市(區)、示范企業要求的。
2.示范城市(區)、示范企業示范期屆滿未再申請的,其示范工作自行停止。
六、其他
各地可參考《關于開展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范城市(區)、示范企業工作的指導意見》,積極開展當地的商標戰略實施示范工作。(本文來源: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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