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注冊商標與擅自改變注冊商標的判定標準
五洲商務網
成都某調味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當事人)注冊了美未王子圖形加文字組合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0類醬油等調味品上,但當事人實際使用的是“美味王子”字樣,并標注了注冊標記。
成都市某工商局隨即立案調查,辦案機構與核審機構在該案的定性問題上產生分歧:辦案機構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冒充注冊商標,核審機構則認為是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討論意見:
筆者認為,本案應定性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行為。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與冒充注冊商標均規定在《商標法》第六章商標使用的管理中,但對于哪些行為是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哪些行為是冒充注冊商標,《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秶夜ど绦姓芾砭株P于貫徹實施〈商標法〉有關問題的批復》(工商標字〔1994〕第261號)曾指出,掌握和區分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和冒充注冊商標這兩種行為之間的關系和界限,需針對具體商標案件個案認定。基本原則是對注冊商標作局部或較輕微的改動,如改變商標文字部分的字體,或在不改變圖形主體的前提下對圖形部分作某些變動或增減等,屬于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行為;如果對注冊商標的主體部分(包括文字和圖形)進行大的或根本性的改變,則該商標應視為一件新商標,此商標未注冊前就在使用中加注注冊標記,則屬于冒充注冊商標行為。雖然該批復已于2004年6月30日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廢止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工商法字〔2004〕第98號)廢止,但其所蘊涵的區別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行為與冒充注冊商標行為的原則及思路對于當前商標使用管理仍具有借鑒意義。
《商標法律理解與適用(第二次修訂版)》(中國工商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指出,冒充注冊商標行為與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行為均屬于一般商標行政違法行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未改變原注冊商標的本質特征,改變后的商標與原注冊商標屬于近似商標,其法律后果不直接影響其商標專用權能否有效保護的問題。反之,如果改變后的商標與原注冊商標不屬于近似商標,就不屬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行為,如當事人仍將該改變后的商標作為注冊商標使用,其行為構成冒充注冊商標行為。
本案中,當事人實際使用的美味王子組合商標,與其原注冊商標美未王子組合商標相比,僅僅是將“未”改成“味”,兩商標讀音相同、整體結構相似。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第九條第二款“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之規定,美味王子與美未王子這兩件組合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因此,本案中當事人的行為應定性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行為。(本文作者:袁夕康、高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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