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無效宣告的條件和程序
資政知識產權
一、什么是商標無效宣告
商標無效宣告是指商標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注冊商標的法律程序。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二、商標無效宣告申請流程
1、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2、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
3、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4、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后,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三、商標無效宣告的申請書件
無效宣告申請所需書件最好根據以下順序擺放裝訂好:(一式兩份)
1.《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書》(首頁);
2.評審材料目錄;
3.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書(正文);
4.爭議初步審定公告頁和注冊公告頁復印件;
5.商標代理委托書(若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需簽章的委托書);
6.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7.證據目錄及證據材料。
四、商標無效宣告的受理、審查與裁決
經過形式審查后,商評委會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無效宣告申請發出受理通知書,并通知無效宣告被申請人答辯。無效宣告過程中存在證據交換程序,當事人雙方查看對方的理由和證據。
商評委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并查看相關證據后,將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宣告無效的裁決。當事人若是對商評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的30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商標無效宣告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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